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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质量奖项目申报条件及申报奖励:申报通过补助20万元,提名补助10万元

文字:[大][中][小] 2020-9-7  浏览次数:1793

  

安庆市质量奖申报注意事项:
1.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具体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的开展;
(二)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选标准、实施指南、评选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选结果,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政府质量奖拟奖组织名单;
(四)研究决定评选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在市质量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选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组建评选专家工作组,对参与评审专家开展专门培训;
(四)向市质量发展委员会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名单,对拟奖组织名单进行公示;
(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适时修订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并持续改进。
3.评选专家工作组主要职责是负责评选审查具体实施工作,包括资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
评选专家工作组成员由市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行业技术专家和高等院校从事质量管理研究的专家、教授等组成。由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确定,人数为3名(含3名)以上单数,一次一聘,确定1人为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
4.邀请1名市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纪律监察工作人员参与评选工作,主要职责是对材料评审、现场评审过程的科学性、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市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推荐申报组织,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安庆市质量奖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二)符合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市内外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认定);无、省、市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1.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程序,主要包括申报组织资格审核、评选专家工作组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候选组织名单、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2.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在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前,应通过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公布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3.申报组织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县(市)、区政府或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4.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形成市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并通过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5.评选专家工作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书面评审,对照评选标准逐条评分,获得600分(总分1000分)及以上的进入现场评审,由评选专家工作组按评选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含风险评估)。
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应分别形成初步评选报告和综合评选报告并反馈申报组织。
6.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综合评选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取得分超过600分(总分1000分)的前6位,提出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审核。
7.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确定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拟奖励名单。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市级主要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8.公示通过的拟奖励组织,报市政府审定。

安庆市质量奖申报奖励及监督管理:
1.由市政府发文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20万元,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10万元
2.鼓励获奖组织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3.获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使用市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
4.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优先推荐参评安徽省政府质量奖、中国质量奖。
5.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取消其评选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7.进入市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应对参与现场评审的评选专家工作组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做出评价,并及时反馈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8.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评选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9.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取消其3年内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由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同时,予以通报批评并曝光,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0.获奖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同时,予以通报批评并曝光,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12.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异议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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