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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安徽省水利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试点项目申报时间、条件及材料政策汇编整理。为了强化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进一步创新投 融资机制,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开展此次政策,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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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试点项目申报时间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重要意义, 加强对REITs试点工作的宣传引导,鼓励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有关 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开展试点申报工作。
二、各地要在充分尊重项目单位自主权的基础上,对有意向 参与试点的水利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全面系统梳理,结合项目对接 情况,填写《水利基础设施REITs试点意向项目基本情况表》, 于11月10日前书面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农经处),并附电子版, 同时统筹做好项目储备工作。
三、各地要对照两个《通知》要求,指导对辖区内意向参与 单位完善申请材料,按照成熟一个申报一个的要求,对满足试点 项目基本条件、手续材料完备的项目,由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 人)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书面报送试点项目申请材料,省发展改 革委将筛选汇总后报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水利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试点项目申报条件及材料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试点项目组织申报工作
(一)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关于防风险、去杠杆、稳投资、补短板决策部署的有效政策工 具,是投融资机制的重大创新,有助于盘活存量资产,广泛调动 各类社会资本积极性,促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各地发展改革 委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协调,按要求稳妥推进试点项目 申报工作。
(二) 基础设施项目手续依法合规是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必 要前提;基础设施项目持续健康平稳运营是衡量试点工作成功与 否的关键标准。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严格审查把关,确保项目符合 重大战略、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 规制度,促进项目持续健康平稳运营,推动形成良性投资循环, 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聚焦重点,准确把握试点项目的地区和行业范围
(三) 聚焦重点区域。优先支持位于《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 纲要》《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 划纲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等重大战略区域 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支持位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级新 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
(四) 聚焦重点行业。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鼓励 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开展试点。主要包括:
1. 仓储物流项目。
2. 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项目。
3. 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固废危废医废处理、大 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4.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项目。
5. 数据中心、人工智能、智能计算中心项目。
6.5G、通信铁塔、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宽带网络、有线电 视网络项目。
7.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
(五) 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特色产 业园等开展试点。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位于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或《中 国开发区审核公吿目录(2018年版)》确定的开发区范围内。
2. 业态为研发、创新设计及中试平台,工业厂房,创业孵化 器和产业加速器,产业发展服务平台等园区基础设施。
3. 项目用地性质为非商业、非住宅用地。
(六) 酒店、商场、写字楼、公寓、住宅等房地产项目不属于 试点范围。
三、确保试点项目满足基本条件
(七) 基础设施项目权属清晰、资产范围明确,发起人(原 始权益人)依法合规拥有项目所有权、特许经营权或运营收费 权,相关股东已协商一致同意转让。
(八) 项目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
(九) 现金流持续稳定且来源合理分散,投资回报良好,近3 年内总体保持盈利或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预计未来3年净现金 流分派率(预计年度可分配现金流/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 不低于4%o
(十)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具备丰富的同类项目运营管理 经验,配备充足的运营管理人员,公司治理与财务状况良好,具 有持续经营能力。
(十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基础设施运 营管理机构近3年在投资建设、生产运营、金融监管、工商、税 务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项目运营期间未出现安全、质 量、环保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明确试点项目申请材料要求
(十二)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按要求准备项目申请材 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
1. 基本情况。包括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情况;项目及运营 情况;REITs发行总体方案;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情况;市场机 构参与等情况(详见附件1)。
2. 合规情况。包括项目符合重大战略、宏观调控政策、 产业政策情况;依法依规取得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手续情况; PPP项目合规情况、项目收益和收入来源情况;筹集资金用途情 况;基础设施项目持续健康运营保障条件等情况(详见附件2)。
3. 证明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复 印件;规划、用地、环评、施工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复印件;项 目竣工验收文件和产权文件(如有)复印件;PPP项目实施方案 及批复文件、招标釆购文件、PPP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复印件; 项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备考财务报表;律师事务所就项目权属 和资产范围、项目合法合规性、转让行为合法性等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向发展改革委正式申报前出具即可);发起人(原始 权益人)承诺材料等。
4. 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规范试点项目申报程序
(十三)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 报送试点项目申请材料。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聚焦合规优质资产” 的试点原则,严格把握试点项目质量。不满足试点项目基本条件 或重要手续材料缺失的,不予受理。
(十四)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拟整合跨地区的多个项目一 次性发行REITs产品的:
1-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向注册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完整 的项目申请材料,并分别向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涉及该地区 的项目材料。
2.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注册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项 目和REITs发行总体方案审查把关,其他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对 本地区项目审查把关。
3. 对于项目收益是否满足试点基本条件,需以打包后项目整 体收益进行判断。
(十五)对符合相关条件、拟推荐开展试点的项目,省级发展 改革委需向我委出具无异议专项意见,文字内容需包含“经初步审 核,所推荐项目符合重大战略、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 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制度,以及试点区域、行业等 相关要求,推荐该项目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表述,同时一 并报送试点项目申请材料。
六、严格开展项目合规性审查
(十六)试点项目应符合相关政策要求,主要包括:
1. 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 改革开放等重大战略。
2. 符合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
3. 符合和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 划。
(十七)试点项目已依法依规取得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手 续。主要包括:
1.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2. 规划、用地、环评、施工许可手续。
3. 竣工验收报告(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验 收单”,或政府批复的项目转入商运文件)。
4.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办理的其他重要许可手续(例如, 有关项目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要求进行节
能审查;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数据中心项目应取得增值电信 业务经营许可)。
应以手续办理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等为依 据,判定相关手续的合法合规性。
(十八)PPP项目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2015年以后批复实施的PPP项目,应符合关于规范有 序推广PPP模式的规定。包括:(1)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 准或备案手续。(2)批复PPP项目实施方案。(3)通过公开招 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社会资本方。(4)依照法定程序规范签订PPP 合同。
2. 2015年6月以后批复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应符合《基础 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 第25号令)有关规定。此前采用BOT、TOTs股权投资等模式实 施的特许经营项目,应符合当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特 许经营管理等相关规定。
3. 收入来源以使用者付费(包括按照穿透原则实质为使用者 支付的费用)为主。收入来源含地方政府补贴的,需在依法依规 签订的PPP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中有明确约定。
4. PPP项目运营稳健、正常,未出现暂停运营等重大问题或 重大合同纠纷。
(十九)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基础设施补短板建设。
1. 回收资金的使用应符合产业政策,需明确具体用途和相应金额。
2. 在符合政策及企业主营业务要求的条件下,回收资金 可跨区域、跨行业使用。
3. 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重大战略区域范围内的重大战略 项目、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 前期工作成熟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和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形成良性投资循环。
(二十)试点项目的资产范围、REITs产品架构设计,以及基 金管理人、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等主要参与方,需符合固 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基金合同、运营管理服务 协议等法律文件中,需合理界定运营管理相关各方的权责利关系 和奖惩机制,明确约定解聘、更换外部管理机构的条件和程序, 促进基础设施项目持续健康平稳运营,保障公共利益。
(二十一)涉及外商投资的项目,应符合利用外资有关 法律法规。
七、其他工作要求
(二十二)项目申报和审查工作对各种所有制企业、本地和 外埠企业应一视同仁、公平对待,试点项目成熟一个申报一个。
(二十三)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与证监等部门加强沟通衔 接,统筹做好试点项目储备、遴选与申报工作。涉及国有资产转 让的项目,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PPP项目的股权转 让,应获得合作政府方的同意。
(二十四)对于盘活存量资产、促进投资良性循环、推动基 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各省级发展改革委 在与有关方面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可按上述规定和要 求,向我委报送申请材料。
在省级发展改革委出具专项意见基础上,发展改革委将 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支持符合政策导向、社会效益良 好、投资收益率稳定且运营管理水平较好的项目,开展基础设施 REITs试点,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至中国证监会。
政策免费咨询:15855199550 (微信同号)QQ:2885169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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