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有具体的章程,在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2.规模较大。农民用水户达到20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1000亩以上;
3.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有明确的财务管理、灌溉管理、工程管理、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制度;
4.组织运转基本正常。管理目标任务明确,管理人员责任心强,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5.管理成效比较明显。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得到用水户、当地政府和水利部门的充分肯定。
本次评定示范社其他附件:各省份申报示范社要兼顾产业分布,在不降低申报标准且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对生产经营粮棉油糖、菜篮子产品等重要农产品和提供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以及贫困地区扶贫脱贫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予以优先考虑。
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自愿申报,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合作社通过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填报。
(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机、渔业、畜牧、农垦)、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会商发改、财政、税务、工商、银行业监管等部门意见,确认一致同意推荐,经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复核,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商农业(农机、渔业、畜牧、农垦)、发改、财政、税务、工商、水利、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认真组织专家评审取得一致意见后,在省级有关主要媒体公示无异议的基础上,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向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额推荐,严禁超报。
申报材料:
(一)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推荐文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省(区、市)申报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
(二)证明已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三)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四)省级示范社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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