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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级科技创新基金申报条件和申报奖补等细则指南,想要申报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的朋友们,可以联系卧涛科技咨询具体细则问题,这里,小编搜集了完整的项目内容供大家学习。为加快推进创新名城建设,市政府分期出资不低于 50 亿元,设立市级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科创基金”)。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基金的引导与撬动作用,高效规范运作科创基金,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下面就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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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科创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两落地、一融合”、新型研发机构及其项目培育、创新型企业和产业培育、人才引进项目培育等,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第二条 科创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合规管理、绩效评价”的原则运作。
第三条 科创基金运作以新型研发机构为主阵地,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子基金,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和成果转化。
第四条 加强和社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等的合作,建立科创基金与天使基金、产业基金的协同推进机制,强化市区(园区)基金联动,形成投资合力,推动科技创新发展。
第五条 科创基金运作强化信用激励与约束,建立基金管理人、合作子基金机构、被投资新型研发机构及企业等信用名单,营造优良的创新信用环境。
第六条 各区(园区)根据企业发展资金需求积极向科创基金推荐项目,协助科创基金建立和完善储备项目库,建立网络化信息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第二章 投资运作
第七条 科创基金及子基金重点投向天使项目及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创新项目。其中天使项目原则上需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时间不超过 2 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不超过 5 年);
2.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3000 万元;
3.公司人数不超过 50 人;
4.公司股权融资次数不超过 2 次;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备自主研发能力等。
第八条 科创基金的投资方式包括合作子基金投资、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
第九条 科创基金按相关投资协议要求办理有关法律文件和出资手续,与其他投资者同股同权,在出资额度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条 投资退出主要采用协议转让、公开市场转让、到期清算、并购、回购、上市等方式。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出具被投资企业所需的国有股权合规性文件。
第十一条 探索项目导师辅导机制,通过导师团队定期服务、导师与项目股权挂钩等方式,加速项目培育成长。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成立科创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国资委、金融监管局、紫金投资集团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主要负责确定年度投资重点及方向,审定基本管理制度,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监督考核基金运行效果。
第十三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管委会日常管理协调工作,贯彻执行管委会各项决议,组织科创基金运行绩效考核评价。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资金注入南京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南京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为科创基金对外投资的主体,并持有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其他资产。
第十五条 市创新投资集团受南京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委托作为管理机构,负责科创基金运作管理。主要负责:
1.征集和汇总科创基金投资项目,在市科技局指导下负责储备项目库、行业专家库建设、日常运行与管理;对拟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投资谈判、拟定投资方案等;
2.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在授权范围进行独立投资决策,成员一般由 5 人组成,包括外部专家。合作子基金和直投项目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分别设立;
3.执行管委会决议;
4.管理科创基金投资项目,维护出资人权益;
5.按时编制科创基金运营情况报告,做好基金相关登记备案及财务核算、统计工作;
6.其他委托事项。
第十六条 科创基金管理费用:
基金管理费按年度收取,不超过基金实缴到位金额的2%。
第四章 合作子基金投资
第十七条 科创基金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与企业资金、社会资本合作,重点投向天使子基金。对合作成立天使子基金,可先行出资为基金管理机构募资提供增信支持。
第十八条 科创基金重点鼓励与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及新型研发机构群合作成立天使子基金,充分发挥新型研发机构的专业能力和科技企业孵化平台作用,推动子基金投向我市具有高成长性的早期科技创新项目。支持与孵化器共同设立创业孵化基金,完善“孵化+创投”的运作模式。科创基金在全球范围内发现优质天使项目并引入南京,加强与全球高端研发机构合作,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投资子基金,支持开展先进技术预研,共享研发成果。
第十九条 天使子基金要求投资在南京注册登记的天使项目数量不低于基金总投资项目数量的 70%,且金额不低于基金总投资额的 30%,以下情形可将子基金投资于南京市以外的被投天使项目计算为子基金投资于在南京注册登记的天使项目,具体包括:
1.在子基金存续期内,南京市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南京,或被南京注册登记企业收购(限于获取被投标的 51% 股权以上的控股型收购)的;
2.注册在南京以外的被投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南京(子公司资产须不低于子基金对该企业的对应投资金额)的。
第二十条 合作子基金应主要采用有限合伙组织形式,科创基金与其他各出资方同股同权。科创基金参股的合作子基金,科创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并应在合伙协议(或章程)中约定:
1.子基金及普通合伙人须在南京市内注册且在南京有常驻机构及人员;
2.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 5 亿元,天使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 2 亿元;
3.子基金中南京市各类国有资金出资占比不超过 50%。科创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 30%,其中天使子基金的高出资比例低于 50%,科创基金不做第一大股东,原则上不参与合作子基金的运营管理;
4.子基金存续期长不超过 8 年,其中天使子基金存续期长不超过 10 年,如需延长须经基金管委会批准;
5.子基金投资本市的企业或项目金额原则上不低于科创基金实际出资额的两倍,但天使子基金投资本市的企业或项目金额只要求不低于科创基金实际出资额;
6.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 20%,其中天使子基金的项目投资数量要求不低于 12 个;
7.子基金投资方向符合科创基金的相关要求;
8.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企业,投资为单个项目投资专门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除外;
9.合作子基金由本市域内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自购房地产)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 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4.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二条 合作子基金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科创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1.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2.子基金项目经科创基金决策流程同意后半年未开展项目投资的;
3.子基金运作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4.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细则政策导向的;
5.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二十三条 合作子基金管理人及管理团队应具有至少有 3 名具备 3 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无不良记录。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管理费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其中天使子基金的管理费收取比例高不超过基金认缴规模的3%。对科创基金收取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其他投资人。
第二十五条 科创基金退出时,在子基金投资符合上述各项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科创基金所取得的投资超额收益(即超出协议、合同、章程约定的门槛收益部分),高 50%用于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合作出资方,其中参股天使子基金所取得的全部投资收益,高 80%用于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合作出资方。
第二十六条 市创新投资集团对拟合作的社会投资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商务谈判、拟订合作方案(包括明确基金管理人、出资方及出资额等),由投委会审核,报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于新型研发机构发起设立的天使子基金可优先投资。科创基金及市创新投资集团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协助培育提升其项目投资能力。
第五章 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
第二十八条 科创基金投资参股不控股,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 30%,且不做第一大股东,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 5 年。经管委会批准的项目可长期持有。
第二十九条 直接投资
1.项目来源
(1) 科创基金直投项目储备库中的企业;
(2) 管委会明确需投资的项目;
(3) 经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
加大科创基金对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的直投力度,科创基金直投项目储备库在市科技局指导下,由市创新投资集团建立和完善,主要由市各部门、各区(园区)根据企业发展资金需求推荐。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提出重大前沿技术需求并组织联合攻关的项目,探索建立市级科创基金直投机制。
2.投资决策
(1) 科创基金直投项目储备库项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委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独立投资决策。投委会成员一般由 5 人组成,包括外部专家。投资项目获得投委会 3 票及以上同意视为通过。直投项目经投委会审定后,由管理机构将投资建议书、投委会决议以及相关审计评估报告(如有)等报管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备案。单个项目投资超过 3000 万元的,须报请管委会或者管委会委托召开的市长专题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2) 管委会明确需直接投资项目由管理机构根据管委会决议和要求拟定投资方案,报管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3) 经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投资由管理机构拟定投资方案报管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3.项目投资及退出
(1) 管理机构负责完成项目尽职调查、商务谈判、投资方案拟定、项目投资以及投后管理等工作。
(2) 直接投资项目投资及退出应按规定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值作为投资和退出的价格依据。其中,参股注册地在南京的天使项目形成的股权 5 年内可原值向创业团队转让。
(3) 科创基金退出时,可优先转让给被投资企业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科创基金取得投资收益部分 50%可用于奖励该项目的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科创基金投资新型研发机构所取得的投资收益部分 30%用于奖励与新型研发机构有股权合作或出资的高校院所。
第三十条 跟进投资
科创基金跟随区(园区)科创基金、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平台以及国有研发机构、社会投资机构、具有银行背景的金融投资机构同步投资本市域内实体企业。
1.跟随区(园区)科创基金投资
(1) 项目跟投在政府对项目累计出资占股不超过 30%的限制条件下,由市级科创基金对区(园区)科创基金投资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跟投。
(2) 区(园区)科创基金投资项目数量纳入全市高新园区创新驱动发展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3) 领投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至管理机构:
①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被投资企业章程;
③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如有);
④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决策文件;
⑤投资协议。
2.跟随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平台和国有研发机构投资
(1) 项目跟投在政府对项目累计出资占股不超过 30%的限制条件下,市级科创基金出资额高不超过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平台或国有研发机构货币出资额。管理机构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平台和国有研发机构投资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备案。
(2) 领投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至管理机构:
①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被投资企业章程;
③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如有);
④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决策文件;
⑤投资协议。
3.跟随社会机构投资、银行及其出资设立的投资机构投资
(1) 加强与专业社会投资机构,特别是银行出资设立的金融投资机构合作,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和金融机构的优势,加大风险补偿支持,配套完善的金融服务方案。此类机构需具备相关投资资质并符合行业监管要求。
(2) 科创基金投资额不超过此类机构对该实体企业的实际货币出资额。
(3) 领投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至管理机构:
①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被投资企业章程;
③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如有);
④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决策文件;
⑤投资协议。
(4) 管理机构按照此类机构的投资价格和协议约定退出方式拟订跟进投资方案,经投委会决策,将投资建议书、投委会决议以及投资协议等报管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备案。
4.上述各类领投机构不得先于科创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5.科创基金退出时,可优先转让给被投资企业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以及上述领投机构。其中,参股注册地在南京的天使投资形成的股权 5 年内可原值向创业团队转让。科创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部分 50%用于奖励被投资企业的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20%用于奖励以上领投机构。
科创基金支持与银行进行投贷联动,依照直接投资相关细则实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要加强对科创基金的监督和指导,可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 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重大事项,每个季度结束后的 15 日内报告基金运营情况,每个年度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勤勉尽责,在履行尽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投资风险可免除相关机构和个人责任。对于科创基金形成的投资损失,经管委会同意后核销。
第三十四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社会投资机构、被投资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出现弄虚作假、骗取科创基金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记入失信名单,科创基金不再与其合作。
第三十五条 科创基金运作应遵守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 号)等规定要求,不得从事明令禁止的业务。
第三十六条 管委会授权办公室建立符合科创基金实际的年度考核与绩效评价体系,对管理机构进行年度业绩考核,对科创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科创基金根据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情况,建立奖惩机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级科技创新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市级科技创新基金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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