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合肥高新区报送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初步推荐对象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0-11-27  浏览次数:1621

根据市经信局通知,现开展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初步推荐对象申报工作,具体要求见附件通知,请有需要的单位按要求准备材料并报送。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纺织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生产车间(工段)、生产班组和临时集体等。
2.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全国纺织企业在职职工。
3.全国纺织工业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国纺织事业单位、纺织工业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在职干部职工。
已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在近五年内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可以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及分配
1.表彰名额:“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100个,“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和“全国纺织工业先进工作者”共350名。
2.推荐名额:本次评选表彰实行差额推荐,推荐名额按照表彰名额的120%确定,即“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120个,“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和“全国纺织工业先进工作者”共420名。
表彰推荐名额原则上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行业从业人员数量分配,详见《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好、作风正,职工队伍素质良好,劳动关系和谐;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事业,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重视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生产,近5年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保护责任事故,未拖欠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自觉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守“科技、时尚、绿色”的产业新定位,推动高质量发展举措有力,经济增长质量在本地区居领先水平,经济效益居全国同行业前列。
2.创新驱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劳动生产率高,在深化企业改革、调整优化结构、新旧动能转换、科技自主创新、时尚产业传播、绿色生态保护、自主品牌培育、管理标准实施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3.坚持以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企业文化软实力转化为发展硬实力能力突出,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及弘扬劳模精神、工匠精神等方面取得显着成绩。
4.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规范,有过硬的技术本领和创新能力。单位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学习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在增强企业竞争活力等方面成绩突出。
5.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自律,遵纪守法,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热爱纺织事业,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在纺织行业连续从业5年以上,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作为推荐对象:
1.在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技能比武、创造先进操作法等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生产劳动效率在同行业居领先水平。
2.在改善制造工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节能减排降耗、提高经济效益中作出显着贡献。
3.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结构调整、加强科学管理、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中取得显着成绩。
4.在发明创造、科技进步,组织科研成果推广转换,设计开发新产品,推进时尚产业构建及纺织产业特色集群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5.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企业文化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
6.在防止重大风险事故,抢救财产、人民生命财产及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和支持纺织公益事业,践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7.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评选表彰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公示。
(一)评选程序
1.按照评选要求和推荐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纺织行业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纺织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提出初审推荐对象,并撰写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初审。
3.经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确定推荐对象后,将初审意见反馈给各省级评选工作机构。省级评选工作机构在本省范围内对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被推荐单位名称、被推荐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各省级评选工作机构在省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5.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被推荐对象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评选要求
1.坚持评选标准,突出工作实绩。面向行业广泛开展评选工作。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评选条件和标准,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为主要衡量标准,优中选优。要确保所推荐的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的广泛认可。评选工作要面向全行业广泛开展,要兼顾纺织流通服务业,兼顾欠发达地区,兼顾少数民族代表,兼顾女职工,深入挖掘新时代典型代表。
2.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评选重点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工作一线。先进集体评选比例:企事业单位工作部门、企业生产车间(工段)、生产班组不少于60%。先进个人评选比例:劳动模范应不低于先进个人总数的90%,其中一线职工不低于劳动模范60%;企业负责人(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应控制在20%以内。先进工作者占先进个人总数比例不超过10%,其中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副司局级(含)以上集体和个人不作为评选对象;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并在学术、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参加评选。
3.坚持质量把关,规范推荐程序。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确保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各省级评选机构负责对被推荐对象征求省级公安等部门意见。被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意见(附件6)。被推荐对象为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意见(附件5)。
4.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坚决杜绝“弱势陪选”、“戴帽推荐”、“带病评选”。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及隐瞒身份、虚构事迹、骗取荣誉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及奖励。对在推荐评选和授予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因违法违纪丧失先进性的受表彰对象,将撤消其所获称号,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并终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四、评选材料报送时间安排                                 
(一)各单位自评推荐、单位公示阶段(2020年11月—12月)
拟推荐对象须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确定参加评选推荐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要求填写有关表格(附件3—6,可从中国纺织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网站www.zfqw.com.cn <http://www.zfqw.com.cn>下载)。
推荐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5份,按份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其中,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要反映推荐对象工作以来的一贯表现和突出贡献;推荐的先进集体需附从不同角度反映工作风貌的电子版彩色照片8张;推荐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批表每份均须粘贴2寸免冠彩色近照(同时提供同版电子版,照片按“省份—申报奖项—单位—姓名”格式命名标注)。所有电子版照片分辨率须达到300dpi。
(二)省级评选工作机构审核推荐阶段(2020年12月—2021年1月)
推荐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将材料逐级上报县、市(地)、省级评选机构及有关部门审核推荐。各省级评选机构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研究确定拟推荐对象和排序后,将初审申报材料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申报材料包括:
1.初审推荐报告(包括本地区初审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
2.《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4)电子版材料。
3.《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7),汇总表须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和省级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公章。
(三)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阶段(2021年2月—4月)
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拟推荐对象名单及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反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表彰机构。
(四)省级评选机构公示、上报阶段(2021年5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表彰工作机构或相关部门,组织在本地区范围内公示(省级公示)5个工作日。省级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材料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复审材料(附电子版)包括:
1.复审工作报告(包括本地区复审组织情况、复审过程、公示情况、正式推荐意见等)。
2.正式推荐对象名单(须加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和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公章。
3.《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4)、《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5)、《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附件6)等推荐材料。
(五)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复审、公示阶段(2021年6月—7月)
1.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经过省级公示后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全国范围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网站及有关报刊)公示5个工作日。
2.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拟表彰名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名单。
(六)表彰阶段(表彰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1.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联合印发表彰决定。
2.召开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分别按规定授予“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全国纺织工业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政策代理咨询热线:0551-65310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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