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利辛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0-11-27  浏览次数:1291

利辛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县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 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加 快农业产业化转型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秘〔2017136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奖补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奖补范围

-)在本县区域内从事农业(林业)生产、加工经营及 相关服务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 型农业经营主体均属于本实施意见奖补范围。

二) 财政投资项目或政府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列 入本实施意见奖补范围;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奖补政策与省、市 和县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本实施意见中新增种植面 积和新建标的物,只享受一次政策奖补。

三) 曾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动物疫情 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 假冒伪劣、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经营主体不得申报 和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奖补政策。

二、奖补内容

2020年起,县政府设立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现代农业发展,相关奖补资金从市、县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 统筹安排,由县农业农村、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一)优质专用原料基地奖补

1 .蔬菜产业奖补。对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土地,且流转合同 期限3年以上,新增连片种植露地蔬菜200亩(含)-500亩(不 含)的,每亩一次性奖补300元;500亩(含)以上的,每亩一 次性奖补400元。

2. 树产业奖补。对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土地,且流转合同 期限3年以上,新增连片种植果树300亩(含-500亩(不含) 的,每亩累计奖补1000元,其中第一年奖补600元,第二、三 年分别奖补200元;500亩(含)以上的,每亩累计奖补1200 元,其中第一年奖补600元,第二、三年分别奖补300元。

3. 中药材产业奖补。对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土地,且流转合 同期限3年以上,新增连片种植中药材300亩(含-500亩(不 含)的,一年生的每亩一次性奖补400元,多年生3年及以上 的)的每亩每年奖补600元,连续奖补2年;500亩(含)以上 的,一年生的每亩一次性奖补600元,多年生3年及以上的) 的每亩每年奖补800元,连续奖补2年。

4. 渔产业奖补。对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土地,且流转合同 期限3年以上,新开挖稻渔种养塘连片100亩(含-500亩(不 含)的,每亩一次性奖补600元;500亩(含)-1000亩(不含) 的,每亩每年奖补600元,连续奖补2年;1000亩(含)-3000 亩(不含)的,每亩每年奖补600元,连续奖补3年;3000

(含)以上的,每亩每年奖补600元,连续奖补4年。

二)设施农业奖补

1 .钢架大棚奖补。对新建钢架,棚高2米、跨度6米以上,


并加固三道钢质横梁,每亩成本造价8000元以上,连片30 (含)以上并投入使用的,每亩一次性奖补2000元。

2. 日光温室大棚奖补。分土墙和玻璃两种模式,日光温室 每亩成本造价610万元,对新建连片20亩(含)以上并投 入使用的(按温室大棚实际占地面积计算),每亩一次性奖补2 万元。

3. 钢架温控连体智能大棚奖补。棚内配有温度控制和智能 调解设备,棚外配有保温被、卷帘机等,每亩成本造价8万一 10万元,对新建钢架温控连体智能大棚每个占地5亩(含)以 上并投入使用的,每亩一次性奖补6万元。

三)农产品采后设施建设奖补

1. 农产品冷库建设奖补。对全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蔬菜、 中药材、水果、鲜食玉米等规模种植的县级以上家庭农场示范 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及农盐品加工企业新建冷藏库容 1000立方米(含)以上的农产品冷藏库,经县验收组验收合格 后,每立方米一次性奖补300元(奖补资金列入村集体资产收 益项目,对项目的收益,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所持奖补资金份额 按比例享受分红。分红资金列入村集体经济发展积累资金,由 村按照相关政策和章程规定进行收益分配。对建设在城市规划 区范围内的不予奖补),每个经营主体当年高奖补不超过40 万元。具体以验收合格审计为准。

2. 烘干设施建设奖补。对全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粮食规模 种植的县级以上家庭农场示范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及 粮食购销企业、面粉加工企业、种子经营企业、饲料加工企业 新建日烘干能力100吨以上的粮食烘干设备或新建蔬菜、中药 材、薯类等特色农产品烘干设备,经县验收组验收合格后,给 予每套烘干设备(仅包括粮食烘干机或烘干塔和配热风炉)实 际购买成本价格(商品价格扣除购机补贴资金)、电力设 备(包括发电设备和供电设备,主要指发电机、变压器、输电 线路、互感器、接触器等)投资总额的50%奖补(列入村集体资 产收益项目,对项目的收益,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所持奖补资金 份额按比例享受分红。分红资金列入村集体经济发展积累资 金,由村按照相关政策和章程规定进行收益分配。对建设在城 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不予奖补),每座设施高奖补90万元。具 体以验收合格审计为准。

四)支持荣誉称号奖补

1. 对当年被评为级、省级、市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 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当年获 得省级龙头企业“甲级”、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内的 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涉农类) 的机构或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 对当年被农业农村部认定为“中国美丽田园"“中国 美休闲乡村"的创建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 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合格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 机产品认证的农产品,首个产品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5 万元。对认证产品数量超过一个的,超出部分每个分别奖补0.5 万元、1万元、2万元,复查换证的按新获得认证首个产品奖 励标准减半奖补。

5. 对新增被认定为级、省级和市级现代农(林)业示 范园区、现代农(林)业产业园的创建单位,分别给予10 元、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 新增被评为级、省级、市级的示范农民专业合作 社和家庭农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奖 励。

7. 新增获得级、省级和市级标准化畜禽水产养殖示 范场,每家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拓市场

对统一组织参加、省、市举办的重大农产品展示展销 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 的补助资金,参加多次的,年内补助资金多不超过2万元; 对统一组织参加县级农产品展示展销会的新型经营主体,每次 给予0.2万元的补助资金,参加多次的,年内县级叠加补助资 金多不超过2万元。

三、附

一)各类农业项目用地政策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 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 4号)要求执行,各种设施用地须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 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利辛县促进现代 农业发展若干政策暂行规定》(利政办〔201718号)及其他 有关农业奖补政策停止执行。

三) 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联合县财政局制定具体奖补 资金实施细则。兑现奖补资金程序按照实施细则执行,奖补资 金接受审计监督。

四) 本实施意见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利辛县农业发展项目申报代理咨询:0551-653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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