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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认定管理办法详解,该政策包含好几项可申报的补助项目,所以,如果你想要了解每个项目的具体申报内容,可以联系卧涛科技这边咨询,那么下面就一起看一下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认定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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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引导金融资源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普惠金融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省本级专项资金;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等。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主要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引导奖励等专项资金评审,依监管职责做好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职责: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绿色金融支持政策和实施细则;按年度组织实施绿色金融奖补资金申报、会审、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其他省级金融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与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建立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对基金项下子产品给予风险补偿。
(二)支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立“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代偿进行补偿;实施担保费补助,引导融资担保机构逐步降低担保费率;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业务等进行风险补偿;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奖励等。
(三)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从业组织等发展。对农商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小微企业转贷等机构(组织)进行风险补偿;实施农商行系统行业风险救助基金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金融监管服务体系建设等。
(四)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实施“科创板”上市奖励;实施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奖励;实施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奖励;实施上市培育基地建设专项奖励;实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引导奖励。
(五)支持绿色金融发展。支持发行绿色债券;实施绿色产业企业上市奖励;实施绿色债券和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担保奖补等。
(六)中央普惠金融政策配套。根据财政部相关政策规定,对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民贸民品定点生产企业贷款贴息安排配套资金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综合运用资金池增信、风险补偿、以奖代补、费用补助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和金融业务活动进行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实行因素法切块分配的,主要采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从业组织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情况等因素。
实行项目法分配的,主要包括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等。
第八条 省财政厅按年度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当年的申报要求及实施办法,并下达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第九条 市、县财政局会同各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履行审核责任,合理确定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拨付资金。鼓励地方统筹安排资金,进一步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
第十条 各市县财政局于次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下达情况,具体包括: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情况报告,专项资金审核、下达情况汇总表。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对省级机构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规定向省级机构下达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可自行组织审核,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严格开展审核工作。省级机构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按照规定使用,并及时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各金融机构、新型金融组织及其他相关单位应按要求落实信用承诺,向当地财政部门如实申报专项资金,准确统计和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对申报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对所属分支机构加强监管。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专项资金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实地抽查力度,对查出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予以追回。对追回的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统筹用于下年度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第十五条 对于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视情节采取收回、核减奖补资金等方法对申报单位予以惩戒,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在专项资金申请、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适时调整完善相关的制度和实施细则,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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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认定指南
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国发〔2015〕74号)精神,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引导金融资源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经济发展薄弱领域和重点环节,推动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7〕33号),现就组织申报2019年度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贷款风险补偿
(一)对省内农商行、金融租赁公司的贷款风险补偿。
1.补偿对象:省内农商行、金融租赁公司。
2.申报条件:按照农商行、金融租赁公司2018年度在省内投放的小微企业、涉农、科技三类贷款分别计算,凡年度贷款增速高于全省全部贷款平均增速(13.27%)的,可申报风险补偿资金。
农村商业银行当年申报中央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的,不得重复申报。
3.补偿标准:对农商行、金融租赁公司符合要求的小微企业、涉农、科技贷款,按不高于年度增量的3‰给予风险补偿(对小微企业、涉农、科技贷款分别计算)。
4.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金融业务许可证或批复文件、营业执照;(3)《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银行类,附件2-1,银行类报表请同级金融监管部门审核盖章);(4)银行提供2017、2018年末银保监局《S71-1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普惠型小微企业和其他组织贷款》(按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内普惠型小微企业法人贷款、普惠型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等2项汇总贷款余额),2017、2018年末人民银行《涉农贷款月报简报》(按12P04农户贷款、12P09农村企业农林牧渔业贷款、12P0H农村企业支农贷款、12P0B农村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12P0Q农村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5项汇总),2017、2018年末科技型企业贷款余额(参见银保监局S70科技金融基本情况表);(5)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二)对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的贷款风险补偿。
1.补偿对象: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转贷基金。
2.申报条件:2018年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正常开展贷款投放业务,按规定可申报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村镇银行申报当年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不得重复申报。
3.补偿标准:对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的单户不高于500万元(含)的贷款(不含贴现),省财政按不高于季均余额3‰的标准给予贷款风险补偿,支持新型金融组织发展。对小微企业转贷基金按照月均余额计算,补偿标准同上。单笔贷款利率超过15%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4.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金融业务许可证或批复文件、营业执照;(3)《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附件2-2);(4)提供《贷款明细表》(附件3)。并提供借款借据扫描件(需逐份编号,编号与贷款明细表中的编号一一对应,扫描件仅报送电子文档,拷入光盘或U盘);(5)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二、担保业务风险补偿
(一)补偿对象:省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
(二)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开展单户不高于1000万元(含)的担保业务或再担保业务。2018年度年检不合格的担保机构不予申报。
(三)补偿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户不高于1000万元的担保业务,按不高于担保业务季均在保余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单笔担保费率超过2%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单户不高于1000万元的再担保业务,按不高于再担保业务季均在保余额的3‰,给予风险补偿。单笔再担保费率超过1%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四)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2018年度年检合格证明等;3.《担保业务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附件4);4.《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5);5.提供保证合同(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收费发票记账联、借款借据扫描件(将每份担保业务的相关扫描件放入一个文件夹,并进行编号,文件夹编号要与担保明细表一一对应。扫描件仅报送电子文档,拷入光盘或U盘); 6.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三、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奖励
(一)奖励对象: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
(二)申报条件:省内各级政府或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新出资设立或增资有政策性职能的融资担保公司,且对小微企业融资执行优惠担保费率(平均费率不超过2%)。2018年底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低于净资产的3倍,国有股本超过50%。
(三)奖励标准:按当地政府或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新出资或增资资本的2%予以奖励,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监管部门开业批复文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年检合格证明;3.营业执照;4.验资证明;5.年度财务报表;6.提供放大倍数达到3倍和国有股本超过50%的证明材料,由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出资的,提供出资的国有企业股权结构证明;7.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情况、收费费率证明材料;8.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四、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奖励
(一)奖励对象:省内合格挂牌企业。
(二)申报条件:对省内企业于2018年在江苏省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以挂牌企业证书为准),企业实际正常运营,经审计2018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以上,或净利润100万以上。企业以往年度未享受过省财政该项奖励政策。
(三)奖励标准:对通过股改挂牌价值板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家企业奖励20万元;对挂牌成长版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0万元。其中:对于总部注册地在我省的农业龙头企业在价值板、成长版挂牌的,每家企业奖励20万元。
(四)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3.加盖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公章的挂牌企业证书,挂牌日期在2018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之间;4.对于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情况,申报企业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予以证实;5.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五、县域金融分支机构设立奖励
(一)奖励对象:银行、保险机构。
(二)申报条件:1.银行和保险机构在苏北、苏中地区县域(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新增设县级分支机构,且当年在当地开展业务。2.银行在苏北、苏中县域内乡镇、街道(不含县城所在地)新增设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且当年在当地开展业务。3.机构为2018年度新设立。4.各申报单位在银行、保险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
(三)奖励标准:对县级分支机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定额奖励;对县以下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给予不超过10万元定额奖励。
(四)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监管部门开业批复文件;3.金融业务许可证;4.营业执照;5.当年开展业务情况的证明材料;6.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地址,开设机构的支出情况证明材料;7.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六、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奖励
(一)奖励对象:在我省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
(二)申报条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基金业管理协会注册备案,创业投资企业须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并对省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三)奖励标准: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2017年下半年或2018年度将管理的基金投资于省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从投资资金到位起,截至2018年底已持有其股权超过6个月期限的,按投资额规模(政府直接出资或通过母基金出资部分除外)不超过1%的标准给予奖励。对于2018年下半年进行投资的,纳入下年度申报。每个年度单户基金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6);3.基金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营业执照;4.登记注册或备案证明文件;5.相关基金设立协议或章程、基金托管协议或开户证明、管理规模证明;6.基金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及受托管理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7.股权投资协议、投资资金到位证明;8.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省科技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等证明材料;9.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七、资产证券化项目奖励
(一)奖励对象:省内法人银行及金融租赁公司、省内企业等。
(二)申报条件:省内法人银行及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发起人成功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省内企业成功发行企业专项资产证券化项目,市县政府成功发行政府资产证券化项目且达到成功化解或减少政府性债务效果。
(三)奖励标准:对于2018年新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和企业专项资产证券化项目,资产证券化项目存续期限不低于2年的,按发行金额不高于1‰的比例测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个申报主体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200万元。对于政府资产证券化项目,按发行金额不高于2‰的比例测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市、县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四)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复印件;3. 承销协议、有关公告等项目资料;4.对于企业专项资产证券化项目,出具上交所、深交所关于符合挂牌条件的无异议函,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出具银监会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备案通知书、人民银行有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5.主承销商出具的证明;6.项目发行成本情况;7.中介机构承销费及管理费等收费发票复印件;8.所融资金到位证明等其他材料;9.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八、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
(一)支持各市县建立、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促进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省内具备较强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拥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2019年对科技贷款资金池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增加省级财政投入力度,优先用于资金池放大倍数已经超过10倍及增加地方财政配套投入的地区。
(二)申报材料具体包括:1.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2.2018年资金池运作情况总结报告;3.增加地方配套投入等其他有关材料。
九、支持地方金融体系建设资金
积极支持地方引进重大金融项目、新金融集聚发展、金融人才引进与培养、金融监管服务系统建设等,促进地方金融体系健康发展。2018年度,对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在上述领域有显著进展和成效的地区,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向省财政厅报送专项工作总结和资金申请报告。
十、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抓紧向当地金融机构、新型金融组织及其他相关单位布置普惠金融发展资金申报工作,要求各申报单位准确统计和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真实、合规开展申报工作。
按照《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暂行规定的通知》(苏财规〔2016〕10号),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申报通知要求,依托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鼓励应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对于存在虚构或伪造数据、材料等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失信严重程度,限制其申报省级专项资金。
(二)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对相关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切实履行审核职责,并于4月底前将申请文件和审核结果报送省财政厅,具体包括:财政局申请切块资金文件;对项目审核情况报告;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审核汇总表(附件1)。财政局的申请文件及汇总表,须同时从电子公文管理系统提交省财政厅。各地上报的材料将作为省级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将结合年度普惠金融专项资金安排情况以及预拨情况,统筹分配资金并按规定切块下达。相关表格可以通过江苏省财政厅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