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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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部门:南京市商务局
南京老字号认定条件
(一)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品牌创立50年以上(含50年);
(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南京地方文化特征;
(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七)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控股或相对控股;
(八)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南京老字号认定要求
(一)由市商务局牵头设立“南京老字号”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全面负责“南京老字号”的认定和相关工作。
(二)认定委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专家组由各行业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南京老字号”的评审认定,并参与相关论证工作。
(三)已经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单位,经企业申请并办理“南京老字号”相关申报手续后,可自然认定为”南京老字号”。
南京老字号认定程序
具备“南京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区商务局申报,经所在区商务局初评后,报认定委办公室。具体步骤:
(一)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书,并报所在区商务局。
(二)提交资料:所在区商务局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报认定委办公室。
(三)调查鉴别:认定委办公室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认定委。
(四)专家评审:认定委组织专家组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
(五)社会公示:在有关政府网站或媒体公示拟认定为“南京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均可向认定委提出。
(六)申请复核: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认定委提出复核,复核结果在认定委接到复核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
(七)做出决定:拟认定为“南京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由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南京老字号”。
(八)登记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均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存档保留,并负责管理。
(九)核发证书:对通过认定的“南京老字号”,以南京市商务局的名义颁发牌匾和证书。
南京老字号申报免费咨询:18755150022
南京老字号申报材料
申报“南京老字号”的单位,需提交含以下材料的申报书:
1.“南京老字号”申报表;
2.企业情况介绍,包括企业的创立与沿革、企业历代传承的产品与技艺或服务,以及历史年代证明、创始人或传人情况及证明材料;
3.历代传承的特色文化介绍和相关证明材料;
4.所申报品牌创立于1980年及以前的地方志、历史档案等证明材料;
5.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证明复印件;
7.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加盖企业财务章);
8.获得的荣誉和称号等相关证明材料;
9.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企业名称须与商标注册人或被授权使用人一致;
10.其他相关材料。
动态管理
对“南京老字号”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主要审查原始认定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更、企业经营状况、诚信经营情况等,在复审基础上对“南京老字号”企业资格进行确认。
(一)“南京老字号”认定工作,自首次认定之日起,每两年组织一次。
(二)被认定为“南京老字号”的单位,自发文公布之日起四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内,由原申请单位向所在区商务局提出重新认定申请。逾期不申请的,经认定委核实后,由南京市商务局撤销其资格。
(三)“南京老字号”所在单位须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区商务局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负债表和损益表),区商务局于4月10日汇总报认定委办公室审核备案。
(四)“南京老字号”持有人发生如下变更时,应在变更完后30个工作日内,经区商务局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1、单位名称变更;
2、经营地址变更;
3、企业法人变更;
4、企业实际控制权变更;
5、企业灭失;
6、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
7、其他重大变更。
(五)“南京老字号”单位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或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经认定委核定后责令其整改6个月内未见明显效果的,或企业发生重大变化后已经不符合”南京老字号”认定条件的,经核实确认后,南京市商务局可以暂停或取消其“南京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