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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合肥市春节稳岗留工补贴申报条件时间及流程政策盘点

文字:[大][中][小] 2021-1-26  浏览次数:3253

2021年的春节即将来临,合肥市制定春节期间稳岗留工有关行动计划。有关合肥市春节稳岗留工补贴申报条件时间及流程政策盘点如下。

 

合肥市稳岗政策申报咨询:15855137731微信同号

 

一、合肥市稳岗留工行动计划内容

 

1、实施“稳岗位”计划

给中小微企业发放稳岗补贴。鼓励中小微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减轻企业用工负担,实行“免申即享”,依据中小微企业免征社会保险费信息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单户企业补贴金额=风险储备金÷全市中小微企业 2020 年社会保险费免征总额×单户企业 2020 年社会保险免征总额。春节前发放到企业银行账户。

 

2、开展“送红包”行动

为在肥外省务工人员发放“留肥工作红包”。针对非安徽户籍并在肥缴纳社保的春节期间在肥务工人员(在税务登记注册在肥的企业,市场监管登记注册在肥的个体工商户,发证机关为市级或区、县(市)级政府管理部门的社会组织就业的外省务工人员),通过企业申报向符合条件的在肥外省务工人员每人发放不少于 1000 元现金补贴,直接发放至在肥外省务工人员银行账户。对于未在肥缴纳社保的外省务工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或省内其他地市在肥务工人员,鼓励用工单位春节期间给予一定关爱补助。

 

3、开展“送保障”行动

鼓励用工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机构开展各类技能培训,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培训补贴。发挥失业保险稳就业作用,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返还失业保险费政策。大力推进根治欠薪专项行动,加强纠纷处置和隐患排查,确保春节前欠薪问题“两清零”。阶段性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延长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

 

4、开展“共享用工”行动

鼓励企业开展共享用工余缺调剂,积极引导外地员工留在合肥,并为留肥外地员工提供合适工作岗位。鼓励自身缺乏工作岗位的企业通过“共享用工”模式,积极主动联系其他有岗位余缺的企业,进行员工输送。对春节期间开展共享用工 7 天及以上的输送企业,按每人 700 元标准,给予输送企业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上限为 40 万元。

 

二、合肥市稳岗留工申报时间及流程

 

1、“留肥工作红包”

申报时间:“留肥工作红包”分两阶段发放。第一阶段于春节前预拨50%(不少于 500 元/人),申报时间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 2021年 2 月 1 日;逾期没有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第二阶段于春节后核拨剩余50%(不少于500 元/人),申报时间为2021年 2 月 18 日至 2 月 23 日;第一阶段没有申报的企业不再受理。

申报流程:第一阶段,企业将申报资料一式三份报送至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将预拨资金拨付至企业账号,并由企业在 3 个自然日内拨付至员工个人。

第二阶段,企业将申报资料一式三份报送至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将核拨资金拨付至企业账号,并由企业在 3 个自然日内拨付至员工个人。

申报材料:第一阶段:(1)合肥市 2021 年企业稳岗留工实施方案;(2)合肥市 2021 年春节期间稳岗留工资金申请表;(3)2021 年春节期间省外留肥员工汇总表;(4)申请春节期间稳岗留工资金承诺书。

第二阶段:(1)合肥市 2021  年春节期间稳岗留工资金申请表;(2)2 月 18 日、2 月 27 日在国务院客户端提交的“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打印件)。

上述申报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2、“共享用工”余缺调剂补助申请

申报时间:2021 年 3 月 1 日—3 月 10 日。逾期没有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报,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拨付。

申报材料:

合肥市 2021 年春节期间共享用工补贴申报表;

合肥市 2021 年春节期间共享用工人员花名册;

共享用工薪酬发放证明;

上述申报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其他说明事项

1、行动方案中所涉及的春节期间是指 2021 年 2 月 4 日至2021 年 2 月 26 日。

2、“留肥工作红包”和“共享用工”余缺调剂补助所需资金从稳就业相关资金中列支,优先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各区(开发区)先行支付后,市财政按 50%给予补贴。四县一市可参考本方案执行,所需资金自筹解决。

3、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1)因企业疫情防控不到位或违法违规,产生重大事故,造成群体性上访或其他恶劣影响的;(2)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取消申报资格的同时,年度内不得申报财政扶持资金,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并对外公开相关违规信息,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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