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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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苏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条件
1.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近三年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二)申报项目条件
1. 项目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市场前景广阔、业态模式先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项目已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3. 项目申报主体、建设主体和贷款方一致;
4. 项目已获得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复文件;
5. 项目需符合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原则,有利于扩大市场容量、增加就业、增加地方税收、优化资源配置,并对行业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6. 项目须已开工建设,建设资金已落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投资纳入财政预算证明;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需提供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等),其中地方财政先期已资助的项目优先;
7.同一项目未申报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且前期未获得过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二、江苏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补贴资金支持方式
(一)投资补助。对于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的项目,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一定比例的投资补助金额。
(二)贷款贴息。对于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使用银行贷款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非商业地产)的项目,给予不超过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贴息补助。项目贷款应为2020年2月1日-2021年1月31日之间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已拨付到位的1年期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贷款金额不低于2500万元。
三、江苏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奖补流程
(一)申报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省发改系统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的通知》(苏发改办发〔2017〕979号)的要求,具备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的“江苏发改委旗舰店”在线分别填报相关申报材料,并将填报材料按要求格式装订成册,一式2份提交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省属企业项目提交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二)初审
每个设区市申报项目总数不超过30个,受到上年度省政府督查激励的地方增加2个。省属企业项目不计入设区市申报项目数量指标。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原件等进行初审,核实项目开工建设和实际运营情况,并上报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商财政局遴选汇总后行文上报,按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类别填写附件5并盖章,将纸质材料(推荐申报文件及申报材料)用邮政EMS寄至省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处(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9号楼,邮编210013),或自送至省发展改革委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邮编210036)。
(三)复核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复核,材料不齐全的项目复核不予通过,不再补充材料。省发展改革委将对材料真实性开展不定期抽查,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地区一定时期内各项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四)专家评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通过复核的项目进行评审,视资金额度择优支持。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企业填写附件6。
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
这里就是江苏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补贴条件及奖补流程管理办法,大家如果有任何疑问,欢迎大家随时联系小编咨询。
附件: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分级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验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建议;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
(一)现代服务业项目。支持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行动计划、重点工程及年度工作计划的现代服务业项目等;
(二)省级特色小镇创建。支持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单位规划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三)价格调控。支持与价格调控相关的重要民生商品生产流通储备,补偿因落实政府价格调控政策造成的损失,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推进价格监测、价格信息服务等;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等工作,保障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支持信用管理应用项目建设等;
(五)其他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事后奖补等支持方式。
(一)直接补助。对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平台项目建设等给予投资补助;对因落实政府价格调控责任造成损失的经营者以及重要民生商品生产流通储备经营者、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给予补助,对与价格调控相关的价格监测和价格服务给予补助;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项目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
(三)事后奖补。对纳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在创建期(三年)内每年考核合格后给予200万元奖补,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分配、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
(一)专项资金用于现代服务业项目、省级特色小镇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以项目法分配为主,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考核;
(二)专项资金用于价格调控等方面的以因素法分配为主,分配因素包括各市县上年度常住人口数量占全省总常住人口比重、年度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等。
第八条 每年6月30日前,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评审、考核和因素法测算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按程序报批后下达。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时拨付资金;省级单位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预算、目标任务等。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按原程序重新报批。如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或撤销等,按有关规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批准后,调整或收回专项资金。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预算编制时应同步设立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执行完成后组织绩效自评。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财政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市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原《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30号)、《江苏省省级特色小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8〕6号)、《江苏省省级价格调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综〔2017〕22号)同时废止。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免费咨询热线:0551-65306190,15855155083(微信同号),QQ2881391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