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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试点项目申报条件要求说明

文字:[大][中][小] 2021-3-19  浏览次数:1216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试点项目申报经设区市科技局实审同意的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试点方案和申报表(一式十份),及设区市科技局审查推荐函(一式两份),于2021年4月7日前,报送至省科 技项目受理服务中心,逾期不予受理。关于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试点项目申报条件及要求如下: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试点项目申报代理咨询:15855157003(可v)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试点项目申报条件:
1. 集群试点项目所属产业原则上须是高新区“一区一战略产业”规划的主导产业,优先支持属于省科技厅规划的“一区一战略产业”,并应具备良好发展基础,现有产业规模处于国内领先,产业创新科技成果密集,未来市场前景广阔,能形成独特品牌影响。
2. 集群试点项目所属产业原则上应拥有领军企业或骨干企业和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企业,初步形成领军企业或骨干企业与上下游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的产业链专业化协作和生产配套 体系;在细分领域拥有一批市场相近或技术相关等存在密切关联性的品牌产品,具备形成集群竞争优势的发展潜力;参与了国际、或行业标准的制定。
3. 集群试点项目所属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和服务机构相对集聚,拥有与集群产业链相关联的公共技术服务、创业孵化、技术转移、投融资等服务机构,并具备专业化服务能力,且产业服务体系较为完备,符合集群产业发展需求。
4. 建立了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和发展的工作机制。具有明确的产业集群建设目标和重点方向并纳入了地方政府发展规划; 列入了2021年度高新区重点工作推进计划;制定了支持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措施;设立了集群培育财政专项资金;成立了政府专项集群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了专门工作推进机构。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试点项目申报要求:
1. 本试点工作由设区市科技局面向高新区组织开展, 围绕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集聚项目、技术、资金、人才,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优先支持聚焦产业集群建有省级以上(含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列入苏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高新区。建有省级以上(含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高新区管委会可委托技术创新中心负责集群培育试点方案编制和集群试点项目组织;未建有上述机构的,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集群培育试点方案编制和集群试点项目组织。
2. 有意向申报的高新区管委会或技术创新中心编制集群培育试点方案,并按照《指南申报通知》明确的支持领域,面向省内产业链上下游骨干企业征集不少于12个拟申报的集群试 点项目,经设区市科技局审查同意后,将集群培育试点方案报送至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省地会商及集群培育试点方案专家论证,择优遴选具有较好发展基础、具备集群培育条件、拟申报项目对集群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创新型产业集群予以培育支持。
3. 对拟培育支持的创新型产业集群所在高新区,由高新区管委会或委托技术创新中心,对集群培育试点方案提出的集群试点项目,按照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设区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并按照省科技厅统一要求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择优推荐不超过8个创新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竞争力强的集群试点项目,并确保项目质量。对设区市科技局推荐的集群试点项目,省科技厅组织现场考察,遴选技术创新水平高、具有标志性目标产品和产业带动作用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立项支持。
4. 集群试点项目组织要符合《指南申报通知》要求和集群培育目标,技术成果须具有重大原始创新,重点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产业某一细分领域,目标产品要基于重大战略目标形成产业链上下游配套,鼓励支持以龙头企业为牵引, 联合、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进行协同创新,形成以技术相关、功能相近、市场同向、资源相同等为主要特征的高新技术产品群。鼓励高新区管委会或技术创新中心跨区域组织集群试点项目,集成全省产业链优质企业和项目,强强联合打造产业集群创新合力。鼓励企业与省外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优先支持长三角等省外地区、中国科学院的技术成果来苏转化。
5. 省科技厅、高新区管委会按1:1比例共同出资支持立项的集群试点项目,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予以不超过3000 万元的资助经费,单个项目的省地财政资金联合支持强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入的三分之一。对立项但不在高新区所辖范围内的企业申报项目,由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给予经费调剂支持,项目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履行审核推荐职责,并协助高新区管委会做好项目后续跟踪管理。高新区管委会要围绕集群培育目标,依托高新区集群培育专项资金予以集成支持,积极引入合作创业投资机构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跟进投资,共同支持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
6. 集群试点项目按照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管理,项目实施期限为3.5年。项目实施期结束后,由高新区 管委会提出集群试点项目验收结题申请,经省科技厅审核同意 后,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设区市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结题。对集群试点项目实施成效突出的高新区,省科技厅将在后续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申报名额分配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7. 省科技厅负责集群试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发布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受理、方案论证、项目考察和验收 结题。设区市科技局是集群试点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推荐集群试点方案及项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协调项目实施推进,协助开展项目监督检查、验收结题。高新区是集群试点项目组织实施主体,负责集群试点项目征集、申报和日常管理, 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推进项目实施,落实集群培育各项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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