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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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江苏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来了!江苏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有哪些?需要准备什么材料?下面来详细看看。
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免费咨询:15855137731(手机/微信)
江苏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时间
请各设区市科技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于2021 年6月4日前,将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材料(纸质原件及电子版)报送至省科技厅委托受理单位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各地申报受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决定。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函及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审核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及附件(一式一份),评审专家信息表复印件,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主管部门信用承诺书等。
江苏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江苏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2/3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10家。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8家以上。
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符合中小企业划型的相关规定;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江苏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
申报机构需按要求填写《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报书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进行装订,正反打印。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如下。
1、总目录。
2、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1)基本信息表,签字、盖章、日期需填写规范、齐全。
(2)运营资质相关文件。包括: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孵化器正式运营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孵化器运营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孵化器企业入孵条件及企业毕业条件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孵化器2020年火炬统计基本情况表等。
(3)孵化场地情况表。
(4)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场地为自有产权的须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受托管理的须提供受托管理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场地合同复印件及产权证复印件。
(5)孵化资金情况表。
(6)孵化资金证明材料。需提供孵化资金成立文件或合作建立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
(7)孵化器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8)创业导师情况表。
(9)创业导师证明材料:与导师签订的辅导协议或聘书等相关材料;创业导师辅导企业相关图片、活动报道等材料(总数不超过10个)。
(10)专业技术服务情况表,申报专业孵化器的单位需填此表。
(11)专业技术服务证明材料。需提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及用途。
(12)在孵企业情况汇总表。
(13)在孵企业证明材料。包括:所有在孵企业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材料要求加盖在孵企业公章(公章不可复印),并注明“该营业执照复印件仅用于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所有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申请专利或获得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须提供知识产权申请或拥有证书复印件;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须提供投融资协议、银行流水或工商变更截屏等可说明投融资发生的材料;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案例。
(14)毕业企业情况汇总表。
(15)毕业企业证明材料。毕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毕业企业入驻时与孵化器签订的入驻协议复印件,毕业企业满足毕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16)毕业企业满足毕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需提供投融资协议、银行流水或工商变更截屏等证明材料;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需提供企业连续两年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需提供兼并、收购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或者资本市场名称及股票(份)代码等。
3、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签字、盖章、日期,需填写规范、齐全。
备注:主管部门推荐函、推荐表、信用承诺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审核表、评审专家信息表等无需装订成册。
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评审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评审工作,现就做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评审工作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1. 关于评审组织。由各设区市科技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 管委会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专家评审主要分为会议评审和实地核查两部分,由设区市科技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负责建立专家库(含科技管理专家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专家)。会议评审中对每家孵化器的评审不少于5名专家(其中科技管理专家至少2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专家至少3人),从专家库中遴 选产生,并严格执行回避原则;实地核查中对每家孵化器的核查不少于3名专家,优先选取参与过会议评审的专家参加。
2. 关于评审标准。拟推荐省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须同时满足《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的七项条件,孵化器内在孵企业须满足第八条规定的三项条件,孵化器毕业企业须满足第九条规定的四项条件中任意一条。对于申报专业孵化器的单位还须满足《管理办法》中第七条的有关要求。有关指标口径详见附件1-1。
3. 关于评审工作要求。各设区市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事前做好评审工作方案,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专家评审过程中坚决杜绝徇私情、谋私利等行为, 确保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附件:1-1. 主要指标口径
一、成立时间
主要指标口径
1、机构在江苏境内实际注册满2年:指按照各地申报截止之 日起向前推算,机构的实际注册时间需满2年。
2、机构在江苏境内实际运营满2年:指按照各地申报截止之 日起向前推算,机构的实际运营时间需满2年。
二、孵化场地
3、孵化场地集中:指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同一个区县范围内。
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指孵化器的自有产权场地、受托管理场地及租赁使用场地面积之和。
5、在孵企业使用面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
6、公共服务场地面积:指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服务所使用的会议室、复印室、餐厅、健身房、公共服务平台等使用的建筑面积。
三、孵化资金
7、自有种子资金:指孵化器运营机构自身设立的种子资金。
8、合作的孵化资金:指孵化器运营机构与其他创投机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
9、投融资:指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券融资、融资租赁等多种投融资形式。
10、资金使用案例:指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投资在孵企业的案例。
11、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指获得孵化器自有孵化资金、合作孵化资金或外部投资的企业数量,不局限于孵化器自有或合作的孵化基金投资。
四、孵化服务
12、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 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13、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 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五、知识产权
14、已申请专利:指已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 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15、有效知识产权:指已授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注册商标等。
六、在孵企业
16、在孵企业数:指同时满足《管理办法》第八条三项条件, 目前仍在孵化器内入驻,得到孵化器提供服务的初创型企业数量。
17、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在孵企业数/(在孵企业 使用面积+公共服务面积,单位:千平方米)。
18、符合中小企业划型的相关规定:指企业的从业人员数和营业收入需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国统字〔2017〕213号)相关规定。
19、入驻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指按照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订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当天向前推算,在孵企业在入驻孵化器前注册的时间不能超过24个月。
20、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指按照在孵企业与孵化 器签订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当天向后推算,在孵企业入驻在孵化器内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
七、毕业企业
21、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金额:指企业获得孵化机 构自身或外部金融机构的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的金额。
2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指企业在孵化期 内连续两年的营业收入累计相加超过1000万元。
2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指企业毕业时,已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24、挂牌: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系统(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四板市场)进行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行为。
以上关于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事宜,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对该政策有疑问的地方可以咨询卧涛科技为你解答,卧涛科技10年项目申报经验,有专人指导申报。免费咨询:15855137731(手机/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