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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条件范围新修订办法解读!

文字:[大][中][小] 2021-5-17  浏览次数:1229

根据2021年合肥市大数据企业意见征求稿管理办法,对于认定申报条件范围,今年做了一定的修改,详情以下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了,大家可以对照政策参考下!有需要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联系小编为您在线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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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大数据企业是指直接从事数据基础服务、数据运营服务、数据技术服务、数据衍生服务等与大数据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企业。

 

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条件(新修订)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及税务、统计关系在合肥市。

(二)企业具备从事数据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

(三)企业主营业务应在下列范围内:

1.提供数据采集、传输、存储、计算、治理、安全等数据基础服务;

2.提供数据共享、开放、交易等数据运营服务;

3.提供数据挖掘、分析、应用、可视化等数据技术服务或产品开发;

4.提供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等数据衍生服务。

(四)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总收入小于2000万(含)的企业,其年度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范围的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年度总收入比例不低于40%;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总收入大于2000万的企业,其年度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范围的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年度总收入比例不低于30%。

(五)“信用合肥”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六)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总收入应不少于100万。

 

合肥市大数据企业退出机制

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有效期满且未通过复审的,自动退出。认定的大数据企业经核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认定资格,同时对处理结果予以公示:

(一)实际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标准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有偷漏税、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企业未做到诚信经营,上报虚假数据或信息,被行政机关处罚、存在失信记录的;

(七)未按时上报企业经营情况和相关数据、未及时上报企业重要变更信息的;

(八)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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