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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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初创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且实施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的小微企业。对于此类安徽省科技型初创企业可以享受如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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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便利市场准入。企业开办全面推行互联网“一站式服务”和实体大厅“一窗受理”,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2.催生“双创”新主体。对获得“创客中国”“创响中国”安徽赛区一、二、三等奖项目,每个项目分别奖补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载体建设。到2021年,全省县域均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均建立“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的孵化培育体系。依托安徽创新馆,定期组织创新创业大赛、成果发布展示、融资对接等活动。(省科技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采取“创新券”等方式,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委托研发、工业设计、财务代账、企业诊断、路演展示、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4.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减轻创业负担。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面巩固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政策。(省财政厅负责)对新入驻科技型初创企业三年内发生的房租、水电等费用,各地最高可给予100%补贴。(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6.支持加大研发投入。鼓励各市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一定比例资金补助。省级财政资金按照上年度各市全社会研发投入额度和增长幅度予以支持,用于补助企业研发投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对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省最高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支持科技团队创业。每年审核选择一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在市、县(市、区)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础上,省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投资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力、拥有颠覆性技术的科技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不受名额限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投资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8.促进科技资源共享。推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大型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向科技型初创企业开放。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省按其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省科技厅负责)对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由所在市(县)按其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9.便利科技项目申报。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进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培育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其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奖项。建立公开统一的省级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常态化受理科技型初创企业项目申报,实现管理过程全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省科技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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