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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补来啦!2021年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奖补资金申报范围条件

文字:[大][中][小] 2021-6-9  浏览次数:3467

2021年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奖补资金申报已经开始,本次申报依据《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细则(2018年修订)》、《合肥市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分成两类资金申报。时间截止在6月30日,具体的的申报范围及条款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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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奖补资金申报条款:
(一)《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细则(2018年修订)》(合科〔2018〕115号)申报范围
(1)购车补助申报范围:2019年6月25日前,在我市范围内推广应用且已经完成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的车辆(除细则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供中央财政资金清算完成证明材料)。
(2) 交强险补助、电费补助申报范围为2019年1月1日-2020年5月8日在我市范围内新购买使用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且第一次申报,前期已兑现过的此次不再重复申报。
《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细则(2018年修订)》(合科〔2018〕115号)申报条款:
1.购车补助。对单位和个人购买轴距≥2.2米且纯电续航里程(工况法)≥2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其他规格类型新能源汽车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2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地方配套资金含省市两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售价的60%。
2.交强险补助。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助,转让、过户外地的车辆不予补助,个人用户当年不重复享受。
3. 电费补助。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给予2000元的电费补贴,转让、过户外地的车辆不予补助,个人用户当年不重复享受。
(二)《合肥市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合科〔2020〕104号)申报范围:
(1)节能减排奖励、换电站运营奖励、动力电池回收奖励申报范围自2020年11月1日起,截至到2021年5月30日(其中换电站运营奖励自接入充电运营管理平台起),相关车辆以行驶证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2)个人电费奖励申报范围为2020年5月9日-2021年5月31日在我市范围内新购买使用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且第一次申报,前期已兑现过的此次不再重复申报。
《合肥市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合科〔2020〕104号)报条款:
1.节能减排奖励。整车生产企业新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依据车辆年度实际运行碳减排情况给予一次性减排奖励,标准为乘用车、物流车、客车减排每千克碳分别给予整车生产企业不高于12元、4元、2元的奖励。
2.换电站运营奖励。面向社会提供充换电服务且接入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并经具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公共充换电设施,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商0.6元/kWh的奖励。
3.单位运营奖励。对运营新能源汽车的单位用户,且运营规模不少于100辆的,对其在本市新购买且在本市注册登记、单车行驶里程达到1万公里的新能源汽车给予3000元/辆的一次性运营奖励。
4.个人电费奖励。对在本市新购买且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乘用车的个人用户,给予2000元的电费奖励(或选择兑换为“合肥充电”2800元充电费用储值券),转让、过户外地的车辆不予奖励,个人用户当年不重复享受。
5.动力电池回收奖励。支持企业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系统,回收处理本地整车配套及生产的动力电池,按回收电池电量给予不高于20元/kWh的回收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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