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1年新站高新区高企认定培育企业(第二批)申报入库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6-18  浏览次数:1362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为贯彻落实《新站高新区推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工作方案》(合新管〔2021〕32号)文件精神,现开展2021年新站高新区高企培育企业(第二批)入库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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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时间
 2021年7月2日前
二、申报方式
(一)本次申报仅为网上申报暂不需要提供纸质材料,材料原件留存以备现场核查。
(二)申报企业登录新站高新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登录网址:http://www.smexz.cn/),点击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系统,注册成功后按照系统提示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汇总表(附件4)至邮箱65549309@qq.com。
(三)中小微申报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同时需登录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innofund.gov.cn),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三、申报范围
注册、办公、纳税均在我区的法人企业,符合《认定办法》中第十一条相关规定,且为2021年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不包含到期复评及重新认定的企业)。第一批培育入库未通过企业需重新申报。
四、申报材料
企业网上申报材料:一是高企培育申报材料;二是预审核材料,主要为:高企培育申报预审核中研发费用项目辅助账和高品收入辅助账。申报材料上传清单详见附件1。企业所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须对照《认定办法》中高企认定的8项条件。
五、申报流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报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再进行网上申报。
(二)审核入库及退出
区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及区税务局等参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打分,同时,征求区安全生产、环保等部门意见后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区高企培育库,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享受新站高新区高企培育相关政策。入库企业需承诺在两年内(含入库当年)申报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否则将自动退出,退出企业不再享受新站高新区高企培育政策。
六、有关注意事项
(一)申报企业。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应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知识产权。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权属人须为申报企业。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且须详述与企业研发、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企业申报所使用的知识产权须保持有效且不发生所有权变更。
(三)研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企业所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技术领域须对应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最后一级目录,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说明。
(四)中介机构。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并提供符合《认定指引》中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和中介机构承诺书。
(五)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须完整,数据须真实,否则不予受理。申请书不可缺项、少项,各类指标、数据前后表述一致,如不一致须提供文字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并上传;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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