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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6日,《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完成修订并印发实施。现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大数据产业发展以及大数据企业培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关于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20〕1922号)等文件中均对大数据产业发展或大数据企业培育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要求“培育2000家以上大数据企业”,《“数字江淮”建设总体规划(2020—2025年)》《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等文件也明确要求“支持培育发展大数据企业”。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近年来,合肥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和省委省政府“数字江淮”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大数据产业发展呈现良好势头。通过对《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完善,扶持和鼓励大数据企业发展,有力支撑合肥市打造“具有国内比较优势的数字经济高地”。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合肥市数据资源局于2021年1月启动《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工作,2月2日召开了大数据产业发展座谈会,听取企业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2月底完成《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草拟,并于2021年3月2日至4月2日开展征求意见工作。期间共收到社会反馈意见3份,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局反馈意见13份,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了充分考虑并合理采纳。同时,在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指导下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做好省市政策承接。在此基础上,经市数据资源局局长办公会和党组会研究审议并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后共16条,对认定目的、认定范围、工作原则、组织实施、认定标准、择优标准、认定流程、管理服务等内容进行规范。相较于原《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调整认定范围。为保证未来省市大数据企业政策有效衔接,在上级指导下,重新划分了大数据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和类别,将大数据企业分为“大数据服务”“大数据应用”“大数据产品制造”三类。
2.优化认定标准。一是简化认定要求。取消分类认定和分档认定等繁琐要求,减轻企业负担。二是提高认定质量。在充分调研大数据企业实际发展情况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认定标准和认定实效。三是新增认定门槛。设定“年度营业收入100万”门槛,可排除极少数虚假经营套取财政补贴等情况,保障大数据企业合法权益。
3.鼓励示范创新。对大幅超越基础认定标准(营收不少于2000万、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比例应大于50%)的企业择优认定为大数据示范企业,并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在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推荐。
4.完善扶持政策。紧密围绕我市大数据产业发展现状,对大数据企业在资金奖补、应用示范、数据共享开放、信息化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
5.增加企业义务。对市场主体在数据处理过程中相关责任加以明确,包括数据安全、数据价值提升、产业生态培育等,通过设立首席数据官提高企业责任意识,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培育。
6.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过程中审计审核、复审变更、监督清退等工作机制。
五、创新举措
一是调整范围,科学分类。从目前开展此项工作的省市做法上看,新《办法》依据大数据全生命周期,结合产业链的分布领域,类别划分较为合理,与《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精神一致,与《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相符,且涵盖了市场不同类型大数据企业。
二是细化标准,提质增量。通过对原有标准的适当提高、简化,既增强了认定工作科学性,又降低企业在申报中的工作负担,进一步提高大数据企业综合实力,全方位提升认定工作实效,体现大数据赋能及融合发展的工作要求。
三是完善扶持,明确责任。通过完善大数据企业配套扶持政策,强化政策导向,提高企业认定积极性;对市场主体在数据处理过程中相关责任加以明确,通过政策和责任两方面强化,将认定工作做深做实。
六、保障措施及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将根据修订后《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尽快组织开展2021年度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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