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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安庆市各区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大全和认定条件解读

文字:[大][中][小] 2021-11-26  浏览次数:2657

2022年安庆各区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和认定条件已经整理好,包括安庆市、岳西县、宿松县、太湖县、望江县、怀宁县、潜山市、宜秀区、迎江区、大观区、经开区这几个地方,奖励政策变化快,最新准备的政策可以咨询小编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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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各区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1、安庆市:对当年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环节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从市外整体引进到本市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同等奖励。

 

2、岳西县:支持高新企业。对连续2次以上(含2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除市要求县财政负担部分外,县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省、市无奖励标准的新认定的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奖励10万元。

 

3、宿松县: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

 

4、太湖县:

①对初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市政策奖励的基础上,给予10万元奖励。对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通过认定的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在市政策奖励的基础上,给予5万元奖励。

②对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年增幅达30%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5、望江县: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培育企业,每户给予奖励5万元;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企业,每户给予奖励1万元。对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的企业,每户给予奖励2万元。

 

6、怀宁县:对当年度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含从县外整体引进并在我县注册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对首次入规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且增幅超过15%(含)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且增幅超过15%(含)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上缴税收每增长1个百分点,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规定险种科技保险,县财政按保费支出30%比例给予补助。对当年度新认定的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县财政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首次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县财政给予0.5万元一次性补助。

 

7、潜山市: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增计划,加大在规划设计、勘察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交易、互联网平台等技术服务型企业和省级农业、林业龙头企业中筛选培育力度,鼓励引进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构建遴选、入库、培育、认定“四个一批”工作机制,引导、服务、政策、资本向高新技术企业聚集。对通过认定、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5万、10万元一次性奖励。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规定险种科技保险,按保费实际支出30%比例给予补助。

 

8、宜秀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对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

 

9、迎江区:对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0.5万元。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从市外整体引进到本区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万元。(由区科技局牵头,按年兑现)对当年高新产业产值增幅达到25%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层1万元一次性奖励。

 

10、大观区:支持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申报通过市级向上推荐的,给予企业经济运行管理人员一次性奖励3万元。

 

11、经开区: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且增幅超过20%,税收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

 

安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1、注册时间: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知识产权:至少有一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6项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3、技术领域: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八大领域的范围;

4、科技人员/企业当年职工总数>10%;

5、财务关键数据正增长性:企业总资产与销售收入近三年平均增长率理想情况下为35%,越高越好,负增长是不可以的;

6、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备注:近一年的销售收入主要依据近一年的财务出具的发票上的销售金额,研发费用主要依据财务外账上的发票金额;

8、近一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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