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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企业技术中心和六安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补助时间及申请复核条件名额开展中!

文字:[大][中][小] 2021-12-2  浏览次数:1568

开展了!2021年六安市企业技术中心和六安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复核时间已经确定!还请需要企业单位按照六安市企业技术中心和六安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申请补助时间及申请复核条件名额去准备,需要咨询或者代理申请的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你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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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复核时间名额

1.各县区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严格对照管理办法做好业务指导、材料审查等工作。

2.原则上各县区择优推荐1户企业技术中心、1户工业设计中心。

3.已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不予推荐。

4.本次申报采取线上申报,企业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六 安 市经 济 和 信息 化 局 网 站报送电子材料,并将推荐文件、企业申报材料(纸质1份,电子版1份)于12月15日前报送对口报送相应科室,逾期不予受理。

六安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六安的意见》以及《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提升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我市对工业行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 市经信委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9月底。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两年以上,上一年度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

(二)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有专门的机构与人员配置。

(四)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科技研发投入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六)企业技术中心拥有知识结构合理的技术人才队伍,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七)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八)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专职从事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九)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重大质量、安全、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因涉税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依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县区经信委(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六安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报告》(见附件1)、《六安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2)及附表(附件3)、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见附件4)。

(二)各县区经信委(经贸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按照市认定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在规定时间内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市直企业直接报送市经信委。

(三)市经信委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六安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5)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择优确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 市经信委负责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颁发证书。

第三章 复  评

第八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经信委定期对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复评,原则上每两年复评一次,复评技术中心条件同于新认定技术中心条件。

第九条 复评程序:

(一)数据采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按当年复评文件要求将复评材料报所在县区经信委(经贸局)。复评材料包括《六安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复评工作总结》(见附件6)、《六安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2)及附表(附件3)、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见附件4)。

(二)数据初审。各县区经信委(经贸局)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复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经信委。

(三)数据核查。市经信委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上报的复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六安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第十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80分之间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为基本合格;

3、逾期不上报复评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规定标准。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终止、撤销与调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自行要求终止其资格;

(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国家、省、市依法组织的企业技术中心正常活动;

(三)所在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严重环境污染事故;

(四)所在企业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市经信委。

第十五条 市经信委负责对终止、撤销或调整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经核实如提供了虚假材料,取消申请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市及市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七条 被撤销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及市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八条 原则上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作为申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前提。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表彰,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九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提升工业设计发展水平,促进工业经济创新转型升级,根据工信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及《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产业〔2014〕184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六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含六安市市级工业设计企业,下同)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含软硬件)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包装及用户体验和流程设计等进行整合优化的设计创新活动。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市经信委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发展水平居全市领先或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 市经信委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经信委(经贸局)负责组织本地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经信委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自身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工业设计给企业带来明显的量质提升和竞争优势。

(二)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1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业设计研究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三)重视工业设计中心工作,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经费保障。

(四)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五)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带头人,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六)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较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授权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

(七)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六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我市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1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工业设计研究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含软件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得2项以上授权专利(含版权),或已获得全国性或行业性工业设计相关奖项。

(五)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上年度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六)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认定程序

第七条 企业向所在县区经信委(经贸局)提出以下申请材料:

(一)《六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上年度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八条 县区经信委(经贸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择优上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市经信委。

第九条 市经信委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名单,并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授予"六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予以公布。

管理措施

第十条 市经信委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六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附件2、附件4),经县区经信委审核并填写评价意见后,按时上报市经信委。经市经信委组织复核后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因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因第十一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六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年度复评中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在复评文件中给予其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更名。

第十四条 对获得"六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市、县区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同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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