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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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和“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和省十一次党代会等精神,根据《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公布首批省级创新型县(市)建设名单的通知》(皖科农〔2019〕30号)等要求,经研究决定,现组织开展首批省级创新型县(市)建设验收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首批省级创新型县(市)建设名单(见附件1)。
二、验收依据
1、《科技部关于印发创新型县(市)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8〕130号)。
2、《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公布首批省级创新型县(市)建设名单的通知》(皖科农〔201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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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省级创新型县(市)建设方案。
4、各省级创新型县(市)建设报告及附证资料。
三、验收流程
(一)总结建设工作。由各省级创新型县(市)建设县(市),撰写《安徽省创新型县(市)验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提供附证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二)开展现场考察。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考察,通过听取汇报、质询交流、实地复核等,对省级创新型县(市)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三)确定验收结果。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验收通过的,由省科技厅按照程序向社会公布省级创新型县(市)名单。
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进行整改,整改期一年,到期后再组织验收,仍未通过的取消创建资格。验收材料和数据有弄虚作假情形的,直接定为不合格,且三年内不得申请创建省级创新型县(市)。
四、其他相关要求
请有关县(市)市高度重视省级创新型县(市)建设验收工作,于2022年1月27日前将《安徽省创新型县(市)验收报告》及附证材料,一式2份报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地址: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509号)。
附件1:首批省级创新型县(市)验收名单
附件2
安徽省创新型县(市)验收报告编写提纲
一、建设总体思路举措
省级创新型县(市)建设总体思路和举措;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科技创新现状等。
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对照省级创新型县(市)建设方案中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项进行对照梳理。
三、政策制定落实情况
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科技创新政策,制定并落实符合本地实际的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等。
四、体制机制建设情况
围绕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的重要突破,以及构建制度环境、创新文化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情况。
五、保障措施相关情况
县(市)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并发挥建设主体作用情况,财政投入及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创新型县(市)建设情况等。
XX县(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