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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4条!2022年亳州市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奖励补助汇总

文字:[大][中][小] 2022-2-25  浏览次数:1300
    

亳州市支持科技创新奖励补助政策,共54条,涉及到多项荣誉。对以下奖补政策中的各项荣誉称号、资质认定等,都可以咨询小编如果获得这些称号,我们对亳州市当地的各项政策都比较了解,可以帮助企业规划出可以享受的扶持政策等。

 

亳州市科技创新政策免费咨询:19855108130(手机/微信)

1. 对新建的省备案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

2.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3.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4.对新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新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补助。

5.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6.对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到30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层2万元奖励,增幅每提高2个百分点,增加奖励0.5万元,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对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8.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按国家、省奖励资金同等额度给予第一完成单位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9.对获得由科技部等部委主办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团队,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安徽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团队,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和0.5万元奖励,同时获得国家、省奖励的,不重复奖励,奖励额度取上限。

10.对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的,按不超过研发投入的20%予以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1.对已立项备案并通过验收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绩效评价,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2.对上一年度R&D经费支出排名前20名、支出强度排名前20名且达到全省全社会R&D经费支出强度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

13.对上一年度R&D经费支出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且纳入统计的企业研发机构(境内),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14.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申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当年研发投入较上一年的增加额,给予不高于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15.对争取到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等项目的,给予不超过国家下拨到账经费10%的补助。16.对我市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在我市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7.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

18.对租用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9.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在省补助范围内的险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20.对科技中介机构实行入库管理,每年对科技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2.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3.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4.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5.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6.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7.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和开发区(园区)示范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列为国家、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和开发区(园区)试点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28.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29.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0.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31.对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开展重大经济科技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并通过评审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32.我市企业引进省外发明专利用于生产经营,每引进1件省外发明专利,每年给予0.5万元补助,连续补助2年。

33.对上年度获授权发明专利2件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知识产权专员1万元奖励。对我市当年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且5年内服务于我市专利工作的,给予1万元奖励,通过专利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评定的人员,给予0.3万元奖励。

34.新药、仿制药研发,新药、仿制药生产技术转让,中药生产关键技术研发,课题研究。获得新药注册证书单个品种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品种仅支持一次,下同);获得仿制药注册证书或批准第Ⅲ、Ⅳ期临床实验的单个品种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完成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并在亳州市范围内投入生产的单个品种支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课题研究支持资金不超过课题总费用的20%。

35.对新建的省备案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

36.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37.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38.对新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新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补助。

39.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40.对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到30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层2万元奖励,增幅每提高2个百分点,增加奖励0.5万元,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1.对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42.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按国家、省奖励资金同等额度给予第一完成单位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43.对获得由科技部等部委主办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团队,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安徽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团队,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和0.5万元奖励,同时获得国家、省奖励的,不重复奖励,奖励额度取上限。

44.对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的,按不超过研发投入的20%予以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5.对已立项备案并通过验收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绩效评价,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

46.对上一年度R&D经费支出排名前20名、支出强度排名前20名且达到全省全社会R&D经费支出强度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

47.对上一年度R&D经费支出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且纳入统计的企业研发机构(境内),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48.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申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当年研发投入较上一年的增加额,给予不高于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49.对争取到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等项目的,给予不超过国家下拨到账经费10%的补助。50.对我市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在我市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1.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

52.对租用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3.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在省补助范围内的险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54.对科技中介机构实行入库管理,每年对科技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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