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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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兑现!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经信局牵头部分)兑付时间和奖励要求、流程内容如下,请各县市区组织企业开展2021年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经信局牵头部分)申报工作。需要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咨询渔渔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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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经信局牵头部分)兑现方式
2021年度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经信局牵头部分)兑现将通过“惠企政策网上超市”线上平台采取限时即享方式开展,该类政策需要企业线上申报,由各县区、各业务科室线上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时限内拨付奖补资金
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经信局牵头部分)兑付时间要求
请各县(市)区经信部门高度重视政策兑现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组织企业申报,按照《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和《芜湖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2020-2021 年)》要求对本辖区内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兑付,确保服务业政策及时兑现到位。
本年度政策兑现工作企业申报时间截止至6月10日(包括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应于6月20日前完成全部项目审核和兑付工作,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行文报送审核兑付情况至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2020-2021年)》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企业、组织。
2.对新引进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按照《芜湖市重大招商项 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执行。
二、综合性政策
3.每年市财政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兑现现代服务业政 策奖补。 (牵头单位: 市财政局)
4.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行融资。自 2018 年起,对智慧物 流、多式联运综合物流枢纽、软件业、工业设计、工业互联网、 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现代服务业企业当年新融资过程中产生的贷 款利息进行补助, 按企业实际贷款年限计算, 同一企业最多支持 3 年, 每年按贷款利息的 50%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 300 万元。 (牵头单位: 市发改委)
5.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服务业集聚区当年获批国家级 服务业示范园区, 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 当年获批省级服务业示 范园区, 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当年获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 一 次性奖励 50 万元。主要用于集聚区规划编制和公共服务平台及重 点项目建设。 (牵头单位: 市发改委)
6.支持供应链、工业设计、人力资源、检验检测等生产性 服务业集群化、平台化、融合化发展。该类公司服务于市制造业 企业的服务额首次达到 2000 万元、 5000 万元、 2 亿元及以上的, 分别给予 50 万元、 150 万元、 200 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 市 发改委)
7.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新注册的现代物流、软件和信 息技术、工业设计、工业互联网和检验检测等 5 类生产性服务业 企业, 给予租赁办公用房(检验检测机构含设备用房)租金补贴, 前 3 年补贴 100%,后 2 年补贴 50%,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 3000 平方米, 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牵头单位: 市发 改委)
8.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园区)重大项目争取上级资金。 对当年争取到国家、省级项目资金的, 市级财政按争取资金额度 的 20% (含市级配套资金) 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 元。(牵头单位: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金融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 市金融局)
9.新引进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其中银行业指区域性总部银行) 、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 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 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 每年对上述机构 按当年其营业收入的 4%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10.对在我市注册并备案, 管理基金规模在 1 亿元人民币以 上, 且以货币出资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不
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机构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 500 万元人民币; 同一管理公司或管理企业管理两只以上基金的, 到 位金额可以是其所管理基金的合计数) ,给予以下支持政策:
( 1 )经营补贴。基金管理机构自实现第一笔收入起五年内, 每年由所属载体单位按其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 2‰的金额给予奖 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 5%。基金自获利年度起五年 内,每年由所属载体单位按不超过其实现利润的 5%给予奖励。 如为有限合伙制企业, 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红, 五年内每年按不 超过实际分红部分的 6%给予奖励。
(2 )对于落户我市的基金管理机构购臵的办公用房按购房 价格的 1.5%给予一次性补贴, 最高补贴不超过 500 万元; 新租赁 的自用办公用房给予租金补贴, 前 3 年补贴 100%、后 2 年补贴 50%,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 3000 平方米, 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 过 200 万元。
(3 )投资市企业补贴。对在市投资超过其实际规模 50%的 基金, 按照超出部分投资额的 1%予以基金管理机构奖励, 最高 不超过 50 万元。
11.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向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贷款小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下贷款, 按其取得上述贷款利息收入的 6%给予奖励, 最高不超过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
12.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还本续贷”奖励资金。对上一年
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的,给予前 五名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年度“无还本续贷”贷款累放金额较年初 增加金额的 0.3% 给予奖励, 单个金融机构不超过 50 万元。
13.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信用贷”奖励资金。对上一年 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开展“信用贷”业务的,对贷款额前 五名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年度“信用贷”贷款余额较年初增加金 额的 0.3% 给予奖励, 单个金融机构不超过 50 万元。
四、现代物流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14.鼓励引进现代物流企业(园区)。世界 100 强物流企业、 国内 50 强物流企业、 5A 级物流企业、已上市物流企业在我市新 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的法人企业, 经认定, 按其首次缴纳税收起 止 12 个月给予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50%一次性奖补。
15.鼓励现代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对物流企业营业收入首次 达到 2000 万元且入库税金达 100 万元的,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 贡献部分的 40%给予一次性奖励; 首次达到 5000 万元且入库税 金达 300 万元的物流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 50%给予一次性奖励; 首次达到 1 亿元且入库税金达 500 万元的 物流企业, 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 60%给予一次性奖 励; 首次达到 5 亿元且入库税金达 1500 万元的物流企业, 按当年 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 7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0 亿元、 5 亿元、 1 亿元的 物流信息平台性企业, 分别给予 200 万元、 100 万元、 50 万元一
次性奖励。(每个企业同一台阶只可申报一次) 。
16.支持现代物流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对物流企业投资建设 的物流信息平台投资额达 500 万元以上的, 按项目投资额的 10% 给予一次性奖补, 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17.支持现代物流企业品牌培育。对新晋升或完成国家复审 的国家 3A、4A 和 5A 级的物流企业, 分别给予 30 万元、 50 万元、 100 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个企业同级只可申报一次) 。
18.支持指定口岸扩大进口规模。对在芜湖指定口岸进境上 岸且进口业绩体现在我市的进口企业,由财政给予物流费用补助, 按进口货值 1 美元给予 0.05 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 市与县(含无 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 2:8 比例、 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 4:6 比例承担。 支持进口肉类指定口岸运营企业健康发展, 市财政按进口货值每 1 美元补贴 0.05 元人民币,补贴总额不超过 150 万元人民币。进 口木材运营商参照此标准执行。
19.支持快递业快速发展。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7〕46 号) 执行。
20.鼓励空港、铁路、港口以及高效智能化现代物流企业投 资。对新建投资额(不含土地款, 下同) 3000 万元(含) 以上的 物流项目, 当年投资额达 1000 万元以上的, 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 予分档奖励: 1000 万元以上不满 5000 万元的, 给予 2%奖励; 5000 万元以上不满 1 亿元的, 给予 3%奖励; 1 亿元以上的, 给予 5%
奖励。每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21.鼓励农村物流网点建设, 支持快递进村。2019 年起, 在 我市行政村及符合条件的自然村设臵物流(快递) 网点, 正常运 营满 1 年, 固定经营场所不低于 20 平方米(快递网点不低于 15 平方米) ,具有监控、消防等安全设施及必备的操作平台的企业 或个体经营户, 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22.鼓励冷链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对冷链物流企业营业收入 首次达到 1000 万元且入库税金达到 50 万元的,按当年企业对地 方经济贡献部分的 50%给予一次性奖励; 首次达到 2000 万元且 入库税金达 100 万元, 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 60%给 予一次性奖励; 首次达到 5000 万元且入库税金达 150 万元的物流 企业, 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 70%给予一次性奖励; 首次达到 1 亿元且入库税金达 300 万元的物流企业, 按当年企业 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 8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同一台 阶只可申报一次) 。
23.加大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力度。对新建或改扩建投资 额 2000 万元(含)以上的冷链物流项目(冷藏车需用于本企业业 务运作, 不支持企业及企业集团集中采购模式) ,当年投资额达 1000 万元以上的, 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分档奖励; 1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不含)的, 给予 5%奖励; 5000 万元至 1 亿元(不含) 的,给予 8%奖励; 1 亿元以上的, 给予 12%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五、文化旅游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 市文旅局)
24.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重点支持累计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筑面积 10000 平方米以上、 建成后园区入驻文化企业超过 30 家且占园区企业总数 60%以上 的, 按项目投资额的 5%给予一次性补助,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鼓励文化、旅游企业落户。对来芜投资入驻园区的文化、旅游企 业, 用工达 20 人(含)以上的, 可优惠提供办公用房作为经营场 所, 并给予 100 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内部装修补助, 补助面积不超 过 1000 平方米。对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上或年纳税 10 万元以上的 重点文化、旅游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前三年按租金的 50%给 予补贴。
25.支持文化与旅游融合项目。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 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休闲街区(园区) 、 特色村镇、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 累计投资 3000 万元以上、规 划建筑面积在 10000 平方米以上的, 按项目投资额的 10%给予一 次性补助, 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对新引进的旅游项目(非一事 一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 2000 万元, 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 性奖励。对 4A 级及以上景区直接投资的旅游新业态项目, 固定 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 1000 万元的; 或新增、改 造游乐设备超过 200 万元以上的, 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0%给予 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6.扶持旅游企业创强创牌。当年对新评定为国家 5A 级、 4A 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国 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 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通过省级文化旅游名县、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村和休闲旅 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 10 万元、 5 万元的一次 性奖补。
27.强化旅游品牌形象宣传。在省内、省外市级卫视及以上 广播、电视等官方媒体或高铁冠名中进行“欢乐芜湖”旅游品牌形 象宣传推广的, 分别给予广告宣传费用 40%的一次性补助, 累计 不超过 50 万元。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 加强长三 角区域城市合作, 在上海、杭州、南京、合肥等中心城市高铁站 进行“欢乐芜湖”旅游品牌宣传推广的, 给予广告宣传费用 40%的 一次性补助, 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28.培育龙头企业。对被国家相关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文化 产业示范园区及被国家相关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企 业, 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省级相关部门新认定的省级 文化产业园区及被省级相关部门新认定为省级示范基地的企业, 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9.奖励原创影视、网络视听、动漫作品。在本市登记注册 并办理税务登记且用工达 20 人(含)以上的影视制作企业, 在我 省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立项(备案) 、生产的原创动漫作 品, 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不含数字收费频道) 黄金时段
首播的, 二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 1000 元、 500 元, 三维产品分别 按每分钟 2000 元、 1000 元, 给予一次性奖励, 每部作品最高不 超过 50 万元、 30 万元。在全国院线上映的原创动画电影, 每部 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内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原创动漫以外的影视作品, 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 (不含数字收费频道) 黄金时段首播的, 按每分钟 800 元、 400 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每部作品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20 万元。在 全国院线上映的原创电影, 每部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单 个企业年度内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在国内重点网络平台 (优酷土豆、乐视网、爱奇艺、搜狐视频、腾讯视频、 PPTV 聚 力等) 首播的影视作品, 按每分钟 500 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每部 作品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于我市影视制作企业在本市内举办原 创电影首映式的, 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请奖励的主体必须 为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中排名第 一的出品单位或制作机构。
30.奖励原创网络游戏产品。在我市登记注册并办理税务登 记、具有游戏开发发布资质且正式员工 20 人(含)以上的游戏企 业, 开发生产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行的原创网络游戏 产品, 每款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累计最高不 超过 20 万元。
31.在 A 级旅游景区、历史文化街区(村落) 和文化产业园 区等内部新建非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且正常开馆 1 年,
展厅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内的, 一次性给予 400 元/平方米 的补贴; 对展厅、阅览厅建筑面积超过 1000 平方米(含)的, 其 超出部分按照 600 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 150 万元;利用闲臵房产、历史建筑、名人故居旧址、商业老字 号、工业遗产以及传统乡土建筑改建成非国有博物馆、图书馆、 美术馆且正常开馆 1 年, 一次性给予 200 元/平方米的补贴, 最高 限额不超过 40 万元。
32.扶持住宿业发展。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 旅游饭店的,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 20 万元。对床位数 超过 300 张,设有欢乐芜湖旅游商品专区, 芜湖旅游商品种类超 过 10 个, 持续经营 1 年以上的, 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床位数超过 300 张,设有芜湖旅游产品宣传服务点,配备 2 人以上专兼职宣 传咨询人员, 并与旅行社、芜湖景区签订销售合作协议, 持续宣 传服务 1 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6 万元。对成功引进或加盟品牌 乡村民宿, 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乡村民宿, 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 励; 对评为金宿级、银宿级的乡村旅游民宿, 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5 万元。
33.旅游新业态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及以上研学旅行、健 康旅游等相关旅游新业态品牌, 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同一申报主 体当年获多个品牌不重复累计奖励。
34.对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旅行社、全省十强旅行社, 分别 给予 10 万元、 8 万元一次性奖励。
35.对在国内、外市场积极推广“欢乐芜湖”旅游产品,招徕 游客游览我市两个以上收费景点并在我市住宿 1 晚以上的旅行 社, 年接待境内游客量达到 0.5 万人以上的,给予 10 元/人的奖 励,最高不超过 40 万; 年接待境外游客量达到 0.2 万人以上的, 给予 20 元/人的奖励。 对旅行社组织芜湖人游芜湖, 招徕游客游 览两个以上收费景点, 年接待游客量达到 1 万人以上的, 给予 8 元/人的奖励。 对旅行社一次组织 200 人(含)以上旅游团队以高 铁、动车形式来我市游览两个以上收费景点, 在我市住宿 1 晚的 给予 2 万元奖励, 在我市住宿 2 晚以上的给予 3 万元奖励。对旅 行社组织游客以国内旅游包机形式( 100 人以上)来我市游览两 个以上收费景点, 在我市住宿 1 晚的给予 4 万元/架次奖励, 在我 市住宿 2 晚以上的给予 6 万元/架次奖励; 组织国际旅游包机的, 给予 6 万元/架次奖励。对旅行社组织自驾车团队来我市游览两个 以上收费景点, 组织 20 辆车 60 人(含)以上并在我市住宿 1 晚 的一次性奖励 4000 元, 在我市住宿 2 晚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5000 元; 组织 40 辆车 100 人(含)以上并在我市住宿 1 晚的一次性奖 励 1 万元, 在我市住宿 2 晚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
36.动漫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地转化扶持。对参加团市委承 办的青年动漫创新创业大赛、取得相应等次并在我市落地转化的 获奖项目, 按照一等次、二等次、三等次分别给予 30 万元、 9 万 元、 3 万元支持,分 3 年拨付。
37.夜间文旅消费品牌扶持。对获得省级夜间文旅消费品牌
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品牌的, 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现场表演本土历史文化题材原创演 艺项目(每年不低于 40 场, 每场演出时长不少于 40 分钟)的 A 级景区, 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
38.推进“智慧旅游”建设。对 A 级旅游景区开发并运营符合 要求的智慧旅游系统, 包括游客承载量实时发布、门票预约、视 频监控调度平台等, 给予 15 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服务外包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 市商务局)
39.鼓励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 理和统计系统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离岸执行金额总额达到 25 万美元以上且在全市排名前三名的,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 元、 15 万元、 10 万元。
40.鼓励引进服务外包企业。对当年新引进的全球 100 强服 务外包企业, 且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给 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新引进的其他服务外包企业, 且纳 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 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 元。
七、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牵头部门: 市商务局)
41.着力引进电商龙头企业。对当年新落户于我市的在线销 售额达 5 亿元的电商企业, 在我市购臵自用办公用房、合同经市 投资促进中心备案的, 按购买面积给予 1000 元/平米一次性购房 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在我市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 按建
安费用的 10%给予一次性建房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42.鼓励支持电商产业示范园区发展。对 2020 年度新获国 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 ”的,分别给予园 区(基地) 运营方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30 万元、 20 万元。
43.扶持电商企业带动农产品销售。 鼓励电商企业销售市农 产品, 按其年销售额给予分档补助: 达 1000 万元、 5000 万元和 1 亿元的, 依次给予 4 万元、 15 万元和 30 万元的一次性销售补助。
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 市发改委、市 经信局)
44.支持软件产业发展。对首次进入全国软件百强的企业和 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 给予省奖励资金的 20%配套资金支持。
45.支持软件企业开拓市场。对采购使用本年度内自主开发 的软件产品, 用于企业研发、生产等环节的, 给予采购使用企业 实际采购软件产品价格的 10%资金奖补, 同一软件产品最多不超 过三家企业申报, 每家采购使用企业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 元。
46.支持软件企业发展壮大。对于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1000 万元、 2000 万元、 5000 万元、 1 亿元、 5 亿元、 10 亿元的软 件企业, 经认定, 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20 万元、 30 万元、 50 万元、 80 万元、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每上 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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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支持“企业登云”。鼓励企业采购使用云计算服务, 第一 年对使用云计算服务按实际支出的 80%予以财政补贴, 第二年予 以 60%的财政补贴, 第三年予以 40%的财政补贴, 单个企业年补 助额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48.支持优秀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引进工程。首次在芜设立 区域管理中心、交付中心或研发中心的国内外软件和信息技术企 业及研发机构,对新建办公用房基础设施或购臵现有办公用房的, 给予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 或购臵费 10%补助, 最高不超 过 2000 万元。
九、工业设计及产品检验检测(牵头部门: 市经信局、市场 监督管理局)
49.鼓励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和知名设计大师、 设计机构 来我市设立工业设计机构。对新引进的知名设计机构(公司) 分 支机构、知名设计大师、学者工作室, 设立 2 年以上(含 2 年)、 服务企业 5 家以上的,经第三方评估确认,给予分支机构 30 万元、 工作室 20 万元的奖励。
50.工业设计服务企业设备(不包括交通工具)、软件等年投 资额达 100 万元(含) 以上的, 按其投资额的 10%给予资助。
51.工业设计服务企业年服务收入首次达到 300 万元(含) 以上、 500 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 50 万元的一次性 奖励。
52. 当年对新建的国家级产品检验检测机构, 按照实际到位
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8%给予补贴, 最高补贴不超过 800 万元。
53. 当年对新建省级产品检验检测企业(机构) (含产业计 量中心) 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款) 在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 下的, 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补; 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 给 予 150 万元一次性奖补。
54.产品检验检测企业(机构) 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500 万元的, 给予营业收入 5%的一次性奖励; 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000 万元的, 给予营业收入 6%的一次性奖励; 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2000 万元及以上的, 给予营业收入 10%的一次性奖励,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55.省内外龙头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在芜设立分支机构, 落户 并正常运营满 1 年的(十三五期间), 一次性给予落户费 50 万元。 检验检测机构通过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三合一认证的, 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补; 通过其中之一认证的, 给予 3 万元一次 性奖补。 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 每年达成 1 个以上国 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 给予该机构 50 万元一次性奖补。
56.对新落户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安徽) 芜 湖园区的检验检测机构(企业), 享受上述各项奖补政策上浮 20% 优惠补助。
十、广告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57.支持申报中国 CNAA Ⅰ 、CNAAⅡ广告企业证明商标。 对首次认定为中国 CNAA Ⅰ 、CNAAⅡ广告企业证明商标的广告
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 10 万元奖励。
十一、知识产权服务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
58.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运营机构) 、专利代理机 构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其当年知识产权服务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300 万元的, 给予营业收入 2%的一次性奖励; 首次突破 500 万元 的, 给予营业收入 2%的一次性奖励; 首次突破 1000 万元的, 给 予营业收入 3%的一次性奖励; 首次突破 1500 万元的, 给予营业 收入 3%的一次性奖励, 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十二、健康服务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 市卫健委、市民政 局)
59.对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主要以康复护 理、临终关怀为主的医疗机构, 给予每张床位 1 万元的一次性建 设补助。对社会资本举办儿科、康复、护理、中医、精神病等专 科医疗机构, 执业登记后, 床位数在 300 张以下 (不含 300 )的 二级医疗机构, 按每张床位 2000 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床位数 在 300 张以上 (含 300 )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 按每 张床位 5000 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十三、会展经济扶持政策(牵头部门: 市贸促会)
60.凡展会承办单位通过市场化运作, 在芜湖举办的全国性、 区域性或者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展会,规模达 200 个标准展位的, 按 5 万元/次给予补助; 达 300 个标准展位的, 按 10 万元/次给予 补助;达 500 个标准展位的, 按 20 万元/次给予补助; 超过 500
个标准展位的, 每增加 500 个标准展位,再奖补 10 万元。
61.对积极引进来芜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巡回展的主办单位 (主要承办单位) ,按照展会规模进行奖励, 规模达 300 个标准 展位的, 按 20 万元/次给予奖励; 达 500 个标准展位的, 按 30 万 元/次给予奖励; 超过 1000 个标准展位的, 按 50 万元/次给予奖 励。
62.对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展会, 境内展 会每个企业每次补助 1 万元,境外展会每个企业每次补助 2 万元。 最高各补助两次。
十四、教育培训(牵头部门: 市教育局)
63.鼓励举办高品质民办中小学。举办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 在批准办学的三年内, 投资额(基础建设、设备投入) 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 按照实际投资额(基础建设、设备投入) 的 2%标 准奖补, 累计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奖补资金用于学校发展(其 中市属学校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
64.鼓励发展高质量职业教育。 支持认定安徽省中等职业学 校办学水平“A” 、“B”学校, 对认定为“A”类的学校, 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 对认定为“B”类的学校, 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奖励资金用于学校发展(其中市属学校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
十五、人力资源(牵头部门: 市人社局)
65.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招商企业就业。对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服务招商企业招用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 50 人次以上
的, 签订 12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按照每人 16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协助招商企业招引年薪在 20 万 元以上企业高管的,签订 12 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 纳社会保险的, 按照每人 2 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鼓励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开发人力资源服务平台, 平台研发上线运营实现本 地 10 家以上企业服务的, 经认定后, 给予平台开发费用 50%的 一次性补贴,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66.支持人力资源产业园区发展。对被认定的市级人力资源 产业园的, 给予园区 50 万元的建园补贴, 分 5 年拨付。
十六、附则
67.本意见所称的“知名”,是指全国行业 200 强企业或省内 行业排名前 20 强企业,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权 威排序为准。
68.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 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 经纪律行为,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 等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9.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 金, 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 并按省 级奖补资金的 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 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 不得重复申报。享受 “一事一议” 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 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
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70.除已明确由市、县(市) 区(开发区) 级财政分别承担 的项目外, 本规定涉及的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 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 市与县(含无为市、 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 2:8 比例、市与 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 按 4:6 比例承担。
71.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自 2020 年度起执行。
政策专人免费指导电话:19855109130(可加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