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芜湖市组织开展2022年度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6/10  浏览次数:1418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财办建〔2021〕37 号)要求,结合 2021年度项目完成情况,现就做好我省 2022 年度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内容
(一)升级改造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
支持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交易区和内部道路等公共设施,满足分区、分类经营和批零分离、人车分流要求。完善通风、 排水和垃圾处理等设施,改善环境卫生。加快完善检验检测、产品溯源等设施设备,严把农产品入市质量安全关。开展信息化和
智能化改造,推动实施电子结算,加强买卖双方经营和交易信息 登记管理,促进人、车、货可视化、数字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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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
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规模适度的预冷、贮藏保鲜等设施, 加快节能型冷藏设施应用。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冷链加工配送中心和中央厨房等,增强流通主渠道冷链服务能力。推动农产品冷链技术装备标准化,推广可循环标准化周转箱,促进农产品冷链各环节间有序衔接。
(三)加强产地流通设施建设
支持在产地就近建设改造集配中心、产地仓等设施,配备清洗、分拣、烘干、加工、分级、包装等设备,提高产地商品化处理和错峰销售能力,提高产地移动型、共享型商品化处理设施利用率。
(四)完善农产品零售网点
支持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等农产品零售市场实施环境改造,完善分区布局,进一步增强检验检测、冷藏保鲜、产品追溯等便民惠民服务能力,完善供应链末端公益功能。发展智慧农贸市场,支持市场配置智能电子秤、信息化管理等设备设施, 对品种、价格、销售量等交易信息统一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市场 进行超市化改造。
(五)强化产销对接长效机制
重点面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生鲜电商等各类农产品流通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实农产品
销售专柜、专区、专档,拓宽营销渠道。
二、资金支持政策
(一)支持方式
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 50 号)规定的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支持,鼓励按照“菜单式、全公开、可追溯、问绩效”方式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采用以事后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的“以奖代补”方式。
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土地购置、征地拆迁和楼堂馆所、办公楼、宿舍等建设;不得用于办公桌椅及设备、乘用车辆、人员 经费、租金、工作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将关联方交易额纳入 申报项目投资。已获得过省级及以上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杜绝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多头申报,重复支持。
(二)支持标准
1. 升级改造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
单个申报项目符合支持方向的投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最
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800 万元。其中:涉及工程建设内容部分,补助比例不超过 10%;涉及设备、信息化等建设内容部分,补助比例不超过 30%。
2. 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
单个申报项目符合支持方向的投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最
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其中:涉及冷库基础工程建设内容部分,补助比例不超过 10%;涉及制冷机组、电控、消防、冷链车辆等建设内容部分,补助比例不超过 30%。
3. 加强产地流通设施建设项目
支持在产地集配中心、产地仓建设改造项目中配备清洗、分拣、烘干、加工、分级、包装、检测等设备投资,不包括基础工程建设投资,申报项目符合支持方向的投资金额不少于 500 万元, 补助比例不超过 3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4. 完善农产品零售网点项目
支持农贸市场、菜市场设施建设等投资,支持单个企业建有5 个以上连锁生鲜超市、社区菜店并进行装修、检验检测和信息化管理建设、货架冷柜设备购置等投资,单个申报项目符合支持方向的投资金额不少于 500 万元,补助比例不超过 1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其中:单个农贸市场、菜市场最高补助
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单个连锁生鲜超市、社区菜店最高补助金
额不超过 10 万元。
5. 强化产销对接长效机制项目
单个申报项目开设农产品销售专柜、专区、专档,根据店面大小每一个按 5 ㎡、5 ㎡(不含)-10 ㎡、10 ㎡(不含)以上三个标准给予 1-3 万元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
6. 多方向申报项目
对符合以上 5 个支持方向及投资要求的项目,单个企业可同时申报,补助比例分别按照不同方向标准核算。
(三)项目实施期限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项目建设已完工通过竣工验收且具备开业经营条件。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要求
1. 申报企业为在我省注册登记,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企业为项目实际投资、实施企业。
2. 申报企业需具备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信用记录及财务状况良好,近 5 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
3. 项目已完成有效投资不低于项目申报总投资的 50%(以提交符合政策支持方向的合同及对应发票复印件为准)。
4. 申报企业保证按时完成项目实施进度,承诺能够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能够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研,接受商务、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现场督查、监督审计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5. 支持跨区域联动项目,对在外地注册法人但在本地有实体 的非法人机构,及在本地注册法人但在周边地区建设实体的机 构,可在本地申报项目。
6. 公益性批发市场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2021 年度年交易额不低于 80 亿元、年交易量不低于 50
万吨、至少辐射周边 3 个省份;
(2)政府支持并拥有较强控制力,具有保障市场供应、稳定 市场价格、促进食品安全、推动绿色环保等公益功能的农产品批 发市场。
(二)项目实施的绩效要求
项目申报企业带动社会投入达到财政支持资金 4 倍以上。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申报企业农产品交易量较项目实施前
提高 3%以上;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申报企业农产品冷藏仓储规模较项目实施前提高 5%以上,农产品冷链流通率(冷链流通率=经过预冷、冷藏运输、冷链配送等环节流通的农产品总规模/ 农产品流通总规模×100%)较项目实施前提高 5%以上;加强产地流通设施建设项目,申报企业农产品产后商品化设施使用率(产地商品化设备使用率=使用设备处理量/农产品年产量×100%)较项目实施前提高 10%以上;完善农产品零售网点项目,消费者对项目申报企业农产品便民销售情况满意度达到 80%以上;强化产销对接长效机制项目,申报企业采取订单农业、产销一体、股权 合作等长期稳定流通模式的农产品交易额在项目申报企业农产 品总交易额中占比较项目实施前提高 5%以上。
(三)其他要求
1.2021 年度申报项目已确定拨付补助资金的企业(复核结果见附件 5)2022 年不得申报与 2021 年相同支持方向的项目。
2.2021 年度申报项目因未按期完工没有参加验收、复核的, 如需继续获得补助资金支持,须重新按程序申报。
3.2021 年度申报项目经省级复核不通过、并确定不予拨付补助资金的,如需重新获得资金支持,须重新按程序申报。
4.为配合文明菜市行动,近期将出台文明菜市行动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并集中组织菜市整治和改造提升项目申报,拟申报完善农产品零售网点方向中支持农贸市场、菜市场设施建设等投资项目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参与本次申报或下次集中申报。
四、工作程序
(一)申报程序
各市及直管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在前期农产品供应链企业摸底基础上,积极组织企业申报。
1. 企业向注册地县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书(详见附件 1),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县级财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料审核后,上报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2. 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的项目资料复 审和实地核查确认后出具初审意见并联合行文上报,务必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将推荐文件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式 6 份)报送省商务厅(5 份)和省财政厅(1 份),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材料
1. 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文件,项目汇总表(附件 2)。
2. 申报书要求
(1) 封面。
(2) 项目申报表。
(3) 项目绩效表。
(4) 项目实施方案。
(5) 项目实施情况详细说明及现场照片。
(6) 项目投资清单、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合同、发票、银行支付凭证)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7)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多证合一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8) 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预算审计(评估)报告
(包括投资总额、符合支持范围的投资额、已完成的符合支持范围的投资额、预算合理性说明、建设投资是否已享受政府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等)(复印件)。
(9)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提供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公益性批发市场设施建设内容提供第三方机构详细规划 设计及造价文件(复印件)。
(10) 承诺书。
(11) 公益性批发市场申报企业额外提供以下材料:
①2021 年度年交易额不低于 80 亿元、年交易量不低于 50 万
吨、至少辐射周边 3 个省份相关证明材料;
②公益性相关制度、协议等材料,包括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促进食品安全、推动绿色环保等公益功能相关制度、协议。
以上申报材料均须统一采用 A4 纸双面印刷,正文内容采用仿宋三号字、单倍行距,页码用阿拉伯数字编页,位于页底端中部,编制目录,按上述材料内容顺序装订成册(胶装),一式 6份。
(三)项目评审
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资料审核后,省商务厅、财政厅将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财办建〔2021〕37 号)和本《通知》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支持完工率高、与农产品流通
体系建设衔接紧密的农产品供应链建设改造项目,并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项目申报组织。各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
学习领会《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财办建〔2021〕37 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本次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准确把握政策要点和工作要求,并向企业做好宣传工作。
(二)核实企业资格。各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重点审核
企业申报单位的各类材料并对申报企业开展信用审查。申报企业 对材料真实性负主体责任,对弄虚作假取得补助资格企业,查实 后将取消资格,并纳入诚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三)核实项目情况。各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核实
企业申报的 2022 年度建设项目,包括是否符合支持项目类型、
是否未曾享受或正在申报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是否具备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竣工验收条件、是否在 2021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符合补助范围建设投资额等,对未完成安全生产和环保检查反馈问题整改的项目,不得推荐。
(四)严把申报书质量。各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县级
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指导企业认真编写项目申报书,参照附件提 供的模板,做到格式规范、要素齐全、内容充实。
(五)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各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严格
按照评审确认的项目,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明确
责任,及时跟踪、督导项目实施及运营情况,并做好明年项目储备工作。各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根据项 目申报文件负责开展当地项目申报、初审、上报、中期评估、验 收工作,成熟一批、验收一批,并根据省商务厅、财政厅工作安 排,组织辖区项目监督、实施和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按时上报工作推进情况,于每个季度首月 6 个工作日前,将资金拨付计划及项目进展情况(附件 3)报省商务厅、财政厅。省商务厅、财政厅对已验收项目进行复核合格后安排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拨付支持资金。
(六)做好总结和宣传引导工作。各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要按照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 4)进行绩效自评,及时总结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等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以及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前形成报告上报省商务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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