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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安徽省16地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申报时间、条件和材料 附奖励章程

文字:[大][中][小] 2022/6/28  浏览次数:1729

2022年安徽省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开始申报了,有关这个奖项的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如下,同时附上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给想要申报的朋友参考,安徽省各地市(合肥市、阜阳市、淮南市、宣城市、马鞍山市、铜陵市、亳州市、宿州市、安庆市、池州市、淮北市、滁州市、芜湖市、蚌埠市、黄山市、六安市)的朋友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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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申报时间安排

1、请各地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通知本地区本行业相关单位积极申报。

2、鼓励已验收的部、厅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及其它代表性、先进性科技成果项目申报。

3、各申报单位应认真对照《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评审细则》等相关要求填写推荐书,并登录华夏奖推荐系统平台完成网上填报。

4、推荐书及相关附件材料一式两份(含原件1份)于7月15日前报送至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待省厅审核通过并盖章后于7月31日前完成网上提交。

 

安徽省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范围

(一)奖励范围

华夏奖奖励范围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等行业的下列科技成果:

1.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智能化管理、计算机软件等科技成果。

2.引进、消化、吸收后再创新的国外先进技术和工艺。

3.为行业服务的标准、规范、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技基础性研究成果。

4.为支撑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服务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5.有组织有措施进行大规模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6.采用技术创新成果完成的重大工程项目。

(二)奖励条件

推荐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1.在技术(或方法)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2.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并经过较大规模的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效益。

3.成果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对提高行业或技术领域的技术含量,推动行业或技术领域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安徽省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推荐要求

2022年度华夏奖仍采取单位申报和主管机构推荐的方式,推荐指标不限。各推荐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推荐本地区、本部门的优秀项目。

推荐单位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或相关建设科技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直属单位及学(协)会,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大专院校。

 

具体推荐要求如下:

(一)推荐单位应对推荐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并填写由华夏奖励办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出推荐意见和推荐奖励等级建议,并加盖公章。

(二)推荐单位推荐项目及推荐奖励等级须征得项目主要完

成人及主要完成单位的同意。

(三)推荐奖励等级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评审时将按推荐奖励等级分类评审,上一等级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下一等级。

(四)推荐项目提供的证明材料(推荐书附件)应当完整、真实、可靠,并说明推荐项目的主要创新点、社会、经济与环境效益分析、第三方评价意见、学术及专利技术等情况。

(五)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应按贡献大小排序,名额应按照相应的奖励等级推荐。

(六)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共同向推荐单位申报。

(七)推荐项目必须无知识产权争议。有争议的项目需于推荐前得到妥善解决。

(八)同一人作为项目第一完成人的项目,本年度只能推荐1项。

项目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推荐:

(一)已获得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奖励的,项目所列主要创新内容(含专利、论文等)已获得华夏奖的,2020年及以前年度申报但未获得授奖的项目(不包括提前声明放弃获奖的项目),不得推荐。

(二)同时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奖励以及其他社会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推荐。

(三)不符合华夏奖奖励范围和条件的,不得推荐。

(四)项目未通过验收(评估)或验收(评估)不满一年(软件类六个月)的,标准规范颁布实施不满六个月的,有工程依托项目未提供工程验收报告的,项目整体技术未应用或应用不足一年的,不得推荐。

(五)推荐书及附件材料不齐全或未按要求填写的,不得推荐。

 

四、安徽省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要求

书面推荐材料包括《"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推荐书》正文(第一至第九部分)及附件(第十部分)原件一式1套。正文、附件应合并装订,具体盖章要求参照填写说明。

网络提交电子版推荐材料内容与书面推荐材料必须一致。应按照填写说明填写、上传申报推荐材料及签字、盖章的的电子扫描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正文部分

推荐书正文第一至第七部分逐项录入推荐系统(可先在下载的word版推荐书里填好后直接粘贴),正文第八和第九部分上传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电子扫描件,正文整体应将各完成人签字、各完成单位及推荐单位盖章的电子扫描件以合成的pdf文件格式上传推荐系统。

(二)附件部分

附件各项内容均以pdf文件格式并严格按照附件类型分别上传推荐系统,附件目录页上传加盖第一完成单位公章的电子扫描件。

 

附件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表彰和鼓励为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设立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华夏奖”)。

第二条 为做好华夏奖奖励工作,保证华夏奖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技术创新特点,制定本奖励章程。

第三条 华夏奖奖励原则是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提升技术水平、培养科技人才。华夏奖的推荐、受理、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华夏奖由中国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共同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承办。资金来源由设奖单位赞助以及社会捐赠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华夏奖的管理,设立华夏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华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

第六条 华夏奖采取单位推荐、受理、专业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审定、公示、奖励委员会审核批准及公告授奖制度。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由设奖者、奖励资金捐赠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和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等组成。奖励委员会委员9~15 人,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4 人,秘书长 1 人。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 3 年,可连任。任期内设奖者、奖励资金捐赠者的委员代表,可根据本单位人事变动情况调整人选。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华夏奖励办”)负责华夏奖日常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对华夏奖的推荐、受理、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为完善华夏奖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华夏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高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机构的业内知名专家和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 30~35 人,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4 人。

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 3 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业评审组推荐授奖项目的评审;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华夏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华夏奖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建筑工程、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智能信息、软科学五个专业评审组。个别专业评审组根据项目数量可设置若干专业评审小组。

专业评审组设组长 1 人,副组长 1~2 人,委员若干人,组长原则上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由华夏奖励办根据当年华夏奖推荐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专家库随机选择具备条件的专家,报奖励委员会批准,且每年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

对一些学科性强的项目,采取特邀专家的方式组织评审。

第十二条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华夏奖受理项目的初评;

二、按评审标准和规定的授奖数量向评审委员会推荐授奖项目;

三、对华夏奖初评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华夏奖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十三条 华夏奖奖励范围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等行业的下列科技成果:

一、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智能化管理、计算机软件等科技成果;

二、引进、消化、吸收后再创新的国外先进技术和工艺;

三、为行业服务的标准、规范、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技基础性研究成果;

四、为支撑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服务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五、有组织有措施进行大规模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

六、采用技术创新成果完成的重大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 推荐华夏奖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技术(或方法)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并经过较大规模的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效益。

三、成果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对提高行业或技术领域的技术含量,推动行业或技术领域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第十五条 推荐华夏奖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主要完成单位应当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重要的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关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三、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的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过程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或相关建设科技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直属单位及学(协)会,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大专院校可作为申报华夏奖项目的推荐单位。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应对推荐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并填写由华夏奖励办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出推荐意见,依据华夏奖奖励等级标准推荐奖励等级,并加盖公章。

推荐单位推荐项目及推荐奖励等级须征得项目主要完成人及主要完成单位的同意。

推荐奖励等级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十八条 推荐项目提供的证明材料(推荐书附件)应当完整、真实、可靠,并说明推荐项目的主要创新点、社会、经济与环境效益分析、第三方评价意见、学术及专利技术等情况。

第十九条 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应按贡献大小排序,名额应按照相应的奖励等级推荐。

第二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共同向推荐单位申报。

第二十一条 推荐项目必须无知识产权争议。有争议的项目需于推荐前得到妥善解决。

第二十二条 同一人作为项目第一完成人的项目,每年度只能推荐 1 项。

第二十三条 连续两年推荐未获得授奖的项目,再次推荐须间隔一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推荐项目不予受理:

一、推荐单位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二、推荐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三、已获得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奖励的或项目所列主要创新内容(含专利、论文等)已获得华夏奖的;

四、同时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奖励以及社会科技奖励的; 五、不符合华夏奖奖励范围和条件的;

六、项目未通过验收(评估)或验收(评估)不满一年(软件类六个月)的;以及标准规范颁布实施不满六个月的;有工程依托的项目,未提供工程验收报告的;项目整体技术未应用或应用不足一年的;

七、推荐书及其附件材料不齐全或未按要求填写的;未同时进行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的;未按要求签名、盖章或所盖公章与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多项成果打包为一体的项目未附整体技术鉴定(评估)的;

八、同一人作为项目第一完成人的项目推荐超过 1 项的;

九、同一项目内容连续两年推荐未获得授奖且未间隔一年的。

第二十五条 华夏奖励办负责推荐项目的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项目不予受理,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项目予以受理, 并在承办机构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评审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华夏奖每年评审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对于特别优秀项目可授予特等奖。授奖比例不超过受理项目的 45%且数量不超过 200 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授奖项目的15%(含特等奖 1 项),二等奖不超过授奖项目的 30%,三等奖不超过授奖项目的 55%。华夏奖评审按推荐奖励等级分类评审,上一等级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下一等级。

 

第二十七条 华夏奖评审标准:

一、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水平或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的;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较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较大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的;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在关键技术上有创新,有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的;通过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对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带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环境效益特别显著的成果,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二十八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项目,由华夏奖励办提交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初评采取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以网络评审方式为主,通过记名、限额投票产生评审结果。

第二十九条 通过初评的推荐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采取网络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记

名投票产生评审结果。一等奖和二等奖项目需 2/3 以上委员同意,三等奖项目需 1/2 以上委员同意,特等奖项目需 4/5 以上委员同意。

第三十条 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且应有 2/3 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推荐授奖项目,通过承办机构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 15 天。

第三十二条 对于缓评项目,华夏奖励办及时将缓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推荐单位和项目主持单位,经补充完善材料后,可在两年内向华夏奖励办申请复评。

第三十三条 华夏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委员不参与该项目的评审。

第三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须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华夏奖励办提出,说明原因,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内容不实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第三十七条 实质性异议,由华夏奖励办负责协调解决,必要时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项目主持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三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对公示期结束后没有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推荐授奖项目进行审核和批准,并发布公告。

第三十九条 授奖项目奖励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名额为:特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 20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12 个;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 15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10 个;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2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8 个;三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 8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5 个。

 

第四十条奖励委员会向授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颁发奖励证书,向单位或个人发放奖金。

第四十一条 获得一等奖以上的项目,可作为备选项目推荐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八章 监督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 华夏奖接受国家科技部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科技奖励第三方评价,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向其报告推荐项目、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华夏奖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和异议处理中存在的问题,都可向奖励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国家科技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举报或投诉。

第四十四条 华夏奖实行评审信誉制度,信誉记录作为选定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委员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参与奖励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由奖励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四十六条 授奖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媒体上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取消其一定时期内单位和个人被推荐的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奖励章程自 2021 年 6 月 28 日起实行。

第四十八条 本奖励章程由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以上关于安徽省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清楚自己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不知道怎么编写申报材料或者对政策还有其他疑问的,欢迎咨询小编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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