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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申请条件材料及补贴补助!解说宿州市省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政策

文字:[大][中][小] 2022/6/30  浏览次数:1321

以下将为大家带来关于宿州市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政策项目申报奖励补贴和申请条件材料等内容,需要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参考,也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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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政策项目申报奖励补贴积极材料条件

(一)支持农村电商示范创建

支持内容:对经评定的2021年度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县、电商强镇、县域电商特色产业园(街)区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其中,奖励资金可用于支持示范县、电商强镇、县域电商特色产业园(街)区“两中心、一站点”服务运营、农产品公共品牌建设推广、农村产品网销上行、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物流配送体系升级等。

申报条件:根据《安徽省推进“电商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定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创建名单的通知》文件评定的县、镇、园(街)区免申即享。

(二)支持农村电商企业主体培育

支持内容:对经认定的2021年度农村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的电商企业,按上行网络销售额给予1%以内、最高可达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农村电商主体发展促进。

申报条件:根据《宿州市商务局关于认定2021年省级农村电商示范的通知》文件评定的企业免申即享。

(三)支持农村电商销售渠道拓展

1.支持内容: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2021年参加市级及以上大型农产品展销活动,对展位费和人员费用等按规定给予50%以内的补助,最高可达10万元的补助。

申报条件:(1)申报企业应符合《宿州市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条件;(2)电商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大型农产品展销活动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组织。

申报材料:(1)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申请表(附件1)、涉企项目汇总表(附件2);(2)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情况、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及法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3);(3)项目投资明细以及展会有关的展会通知、参展证明(展位信息、图片、报道等)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等复印件;(4)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支持内容:对2021年各县区组织开展农村电商产销对接、直播促销等活动,网销额达1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次活动网销额5%、最高可达10万元的补助。

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应符合《宿州市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条件。

申报材料:(1)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申请表(附件1)、涉企项目汇总表(附件2);(2)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情况、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及法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3);(3)项目投资明细、支付凭证、发票等复印件以及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活动方案(需明确活动承办单位)、活动开展证明(直播界面截图、现场活动照片、总结、报道等)、直播促销中如直播账号主体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须提供有关劳务关系材料(劳务合同、劳务报酬转账凭证及发票);(4)企业通过直播促销活动实现的实物网络零售额、明细清单、相关电商后台截图明细;(5)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支持农村电商网销品牌发展

支持内容:对授权使用区域公共品牌、地理标志品牌的企业,2021年网络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上行网络销售额给予1%以内、最高可达100万元的首次奖励。此项补助与2021年度认定的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电商企业奖补不重复享受。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应符合《宿州市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条件。

申报材料:(1)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申请表(附件1)、涉企项目汇总表(附件2);(2)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情况、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及法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3);(3)当地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品牌认定文件、品牌授权书;(4)经第三方审计的上年度网销额等证明材料;(5)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支持农村电商利益联结机制项目

1.支持内容:2021年全面推广“电商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电商企业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签订2年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在合作的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网销采购额5%以内、最高可达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应符合《宿州市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条件。

申报材料:(1)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申请表(附件1)、涉企项目汇总表(附件2);(2)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情况、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及法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3);(3)购销协议、采购额、支付凭证、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4)包含基本信息和主体信息的网站店铺信息截图、网络销售额截图、网销产品截图等网络销售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网销产品要与采购产品相对应;(5)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支持内容:2021年对电商企业收购脱贫村、脱贫户农村产品,总收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收购金额10%以内、总额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助;2021年对脱贫户开展订单包销并免费发放生产资料,总收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收购金额15%以内、总额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助。每个电商经营主体获奖补资金的总额最高可达30万元。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应符合《宿州市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条件。

申报材料:(1)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申请表(附件1)、涉企项目汇总表(附件2);(2)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情况、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及法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3);(3)购销协议、采购额、支付凭证、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4)包含基本信息和主体信息的网站店铺信息截图、网络销售额截图、网销产品截图等网络销售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网销产品要与采购产品相对应;(5)脱贫户需提供脱贫光荣证或村里开具的身份证明;(6)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支持农村电商冷链流通设施设备项目发展

1.支持内容:对涉农电商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2021年建设改造新增与电商发展相关的冷链流通设施设备给予投资额40%、最高可达200万元的补助。

申报条件:(1)申报企业应符合《宿州市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条件;(2)建设项目符合当地有关规划;(3)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完工投入使用且未享受过国家、省级、市级政策支持的项目,且申报主体有电商平台农产品网销额数据;(4)符合支持范围的项目投资总额应超过60万元。

申报材料:(1)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申请表(附件1)、涉企项目汇总表(附件2);(2)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情况、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及法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3);(3)项目投资(费用)明细以及项目建设及费用有关的合同、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等;(4)建设项目内外实景和主要设施设备的照片、相关设备清单(注明设备型号、尺寸及采购时间等)、物流设施新建项目还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文件以及项目工程验收报告;(5)电商企业网销涉农产品证明;(6)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支持内容:对涉农电商企业2021年租用冷冻冷藏相关流通设施设备的,给予租金30%、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助。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应符合《宿州市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条件。

申报材料:(1)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申请表(附件1)、涉企项目汇总表(附件2);(2)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情况、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及法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3);(3)租赁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等复印件;(4)租赁场地内外实景和主要设施设备的照片、相关设备清单(注明设备型号、尺寸及租赁时间等);(5)电商企业网销涉农产品证明;(6)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支持内容:针对本地单一生鲜农产品研发寄递包装,推广可重复利用的绿色环保冷藏快递储存箱或保冷袋的电商企业,对经认定的2021年网络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可达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应符合《宿州市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条件。

申报材料:(1)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申请表(附件1)、涉企项目汇总表(附件2);(2)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情况、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及法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3);(3)寄递包装研发、推广使用证明;(4)电商企业经第三方审计的上年度实物网络零售额的证明材料;(5)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支持内容:支持农村电商服务网点农产品上行,对2021年网络销售额达5万元以上的电商服务网点奖励5000元。本项支持总额各县区最高可达15万元。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应符合《宿州市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条件。

申报材料:(1)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申请表(附件1)、涉企项目汇总表(附件2);(2)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情况、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及法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3);(3)农村电商服务网点经营网上店铺的首页截图,2021年网络销售额及相关材料;(4)农村电商服务网点内外实景图片;(5)农村电商服务网点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站点负责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与网上店铺主体保持一致。

 

宿州市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政策项目申报要求

(一)各县区商务部门要严格把握项目初审关,会同财政部门对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辖内符合条件的单位(企业)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并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对于所有省级农村电商项目,涉及年度网销额、企业注册地等数据,应留存现场无间断视频查询资料。

(二)符合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商务、财政部门申报。各县区商务部门须将初审转报文件、涉企项目汇总表、申报材料报至市商务局(逾期未报送将不予受理)。所有项目申报材料需A4纸打印,建立目录,按顺序排放,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扫描电子档案备份),一式两份(申报单位、初审单位需自行存档备查)。

(三)资金原则上支持上一自然年度内实施完毕的项目,实行事后补助。上述项目中,国家或省级同类项目已经给予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地方资金自行支持的项目除外。同一企业获得省级农村电商资金奖补总计不得超过200万元。

(四)申请单位获得项目资金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与奖补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宿州市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推进“电商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皖电商〔2021〕1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7〕116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电商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皖商建〔2021〕74号)和《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使用与管理,推动提升全市农村电商高水平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结合省级农村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提升全市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第三方评审、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资金奖补对象是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个体经营者、商协会、专业合作社、机构等,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主体。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 市商务部门为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为资金主管部门,双方共同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

第六条 市商务部门负责的业务管理,提出资金支持重点、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涉企系统比对、评审和拨付等。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审核,避免重复支持。

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九条 资金重点支持内容包括:

(一)支持农村电商示范创建。包括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县、电商强镇和县域特色产业园(街)区。

(二)支持农村电商企业主体培育。

(三)支持农村电商销售渠道发展。

(四)支持农村电商网销品牌发展。

(五)支持农村电商利益联结机制项目。

(六)支持农村电商冷链流通设施设备发展。

(七)支持农村电商人才培训。

(八)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第十条  资金原则上支持上一自然年度内实施完毕的项目,实行事后补助。

第十一条 上述项目中,国家或省级同类项目已经给予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地方资金自行支持的项目除外。同一企业获得省级农村电商资金奖补总计不得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市级商务部门可在农村电商项目之间统筹使用资金,整合财政部门安排的农村电商扶持资金和存量资金。

第四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除需具备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外,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的,网上店铺注册地须在宿州市,网络交易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三)符合当年度奖补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符合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单位(企业)需提供申请报告(含企业介绍、具体项目情况)、资金申请表、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营业执照及具体项目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建立科学的评审论证机制,根据需要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评审。在确定企业支持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其项目投资、带动作用以及就业、税收等社会贡献情况,并经涉企系统比对后确认拟支持项目及金额,经公示后兑现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 对拟奖补项目和资金必须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实施的效益等情况。

第十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区(园区)财政、商务部门要根据本细则确定的项目,做好专项资金下达后的资金使用、项目报备、绩效管理、监督检查、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单位获得项目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商务、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妥善保存与奖补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保存期不少于6年。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各县区(园区)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绩效管理要求,组织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并于当年年底之前向市商务局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至少包含项目组织实施、资金分配、绩效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企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如实报送有关资料,并按照绩效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组织整改。

第七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纳入黑名单管理,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企业)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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