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阜阳市印发《一季度助企纾困推动企业提质扩量增效若干政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条款) 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7/4  浏览次数:1513

为贯彻落实《关于一季度助企纾困推动企业提质扩量增效的 若干政策》(阜政办秘【2022】7号)文件,现将《一季度助企 纾困推动企业提质扩量增效若干政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条款) 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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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季度助企纾困推动企业提质扩量增效若干 政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条款)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一季度助企纾困推动企业提质扩量增效的  若干政策》(阜政办秘〔2022〕7号)文件精神,按照程序规范、 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的原则,结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职责,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在我市区域内注册、依法纳税,正常生产经营、助力全市工 业增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资金奖补:
1.自2020年以来,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单位;此项由县 市区(含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下同)经济和信息化 部门统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将书面回复一并报送;
2.被"安徽省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或阜阳市公 共信用信息社会服务平台管理系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单位或 法定代表人;
3.国家产业发展目录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
4.同一项目已享受市级政策奖补的。

二、申报、审核程序
(一)主体申报。申报主体准备本细则规定的申报材料,统 一到属地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申报。申报时间截止到7月15日。
(二)县级审核。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 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由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 联合行文,上报文件(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对申报材 料真实性的承诺书(附件1,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申报 材料一式2份于7月22日前正式行文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请市级复核。
(三)市级复核。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并通过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和阜阳市公共信用信息社会服务平台管理系统,对申报主体是否存在重复申报项目、是否存在失信行为进行核查。
(四)媒体公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统一将拟兑现项目在市 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为主体名称、奖补类别、拟兑现金额、 项目属地等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通过后的申报项 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汇总上报市政府。接市政 府批复后,市财政局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资金申请表》 提供的主体名称和银行账户信息拨付资金。
三、申报要求及申报材料
政策条款:对一季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含本数,下 同)的制造业企业,每新增2000万元奖励1万元。
对一季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 本数,下同)的制造业企业,且同比增长5%(含)~10%的, 每新增1000万元奖励1万元;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每 新增1000万元奖励2万元。
2021年一季度营业收入无基数的新投产制造业企业,营业收入每新增1000万元奖励1万元。
单户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3);
2.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附件2),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介绍、生产经营情况、申报项目情况等);
4.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其他能有效证实和准确反映单位账户信息的资料;
6.企业2022年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盖企业及所在县 市区税务部门公章);
7.企业2021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2021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加盖企业及所在县市区税务部门公章);
8.2021年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盖企业及所在县市区税务部门公章).其中申报一季度无基数新投产制造业企业条款, 无此项材料的,需提供所在县市区税务部门出具的2021年一季 度无营收证明材料、县市区经信部门出具的新投产且入规的证明材料。
四、管理监督
1.项目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2.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承担项目现场核查初审和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
3.相关事项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4.市审计局负责对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5.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奖补资金,擅自改变承诺实施事项等行为,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 拨付资金、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 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取消其3年内市级所有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对审核把关不严、项目出现问题较多的县(市、区),根据情节 和实际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适当压减问题项目所在市县的资 金规模。对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底,由市 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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