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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市级奖补要求合集!安徽省、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材料清单和2022截止时间流程

文字:[大][中][小] 2022/7/11  浏览次数:859

本文将为大家具体介绍2022年合肥市大数据企业市级、省级认定申报时间范围和材料规范,省级、市级将会有5到20万的的一个补贴资金!详情如下,有需要咨询了解或者想要申请的企业都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你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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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市大数据企业市级、省级认定补贴奖励资金

高新区5万,蜀山区10万,包河区300万以上10万,以下5万;瑶海区8万,庐阳区10万,经开区收入300万以上5万,肥西县10万,巢湖市20万

 

合肥市大数据企业市级、省级认定申报时间和范围

一、省级大数据企业

(一)申报范围

在安徽省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主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且符合《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具体包括:

1.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2.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3.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已开展市级大数据企业认定的,企业申报时原则上应取得市级大数据企业证书。

(二)申报时间

系统申报端口开放时间为2022年7月11日8时,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20日24时。

(三)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材料按照附件3要求准备,并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填报。

(四)申报流程

1.企业自评。企业应对照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自评,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附件3要求准备线上申报材料。

2.线上申报。企业使用法人账号注册、登录“皖事通办”平台后,在“安徽省大数据产业生态专区”进行填报,上传相关佐证材料。首次使用“皖事通办”平台的企业,点击首页右上角的【注册】按钮,选择【法人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安徽省大数据产业生态专区。

3.市级初审。市数据资源局联合县区数据局对申报企业真实性进行核实,重点核验企业填报数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初审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初审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并报送省数据资源局。

4.专家评审。省数据资源局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

5.审查认定。省数据资源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结果在省数据资源局官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由省数据资源局向企业颁发“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证书”。

 

二、市级大数据企业

(一)申报范围

申报企业应符合《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五条相关要求,详见附件2。

(二)申报时间

系统申报端口开放时间为2022年7月11日8时,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4日24时。各县区数据局于8月10日24时前登录线上系统完成初审。

(三)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材料按照附件4要求准备,并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填报。

(四)申报流程

1.企业自评。企业应对照《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按照附件4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线上申报。企业使用法人用户注册、登录市数据资源局综合管理系统,在“企业信息管理”栏目进行认定、复审或备案申请。首次使用系统的企业,点击首页【注册】按钮,跳转至合肥市统一身份认证中心,选择【法人注册】。注册成功后,账号需经过系统管理员激活后方可登录。

3.县区初审。各县区数据局登录合肥大数据产业综合管理系统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着重审核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并针对完整性、规范性等问题指导企业完善申报材料,企业可在初审期间对初审退回的材料进行补充完善。各县区数据局对于初审未通过的负责向企业说明原因,对于初审通过的出具初审推荐意见汇总表(附件5)并报送至市数据资源局规划处。对于符合省级认定条件的,应在初审推荐意见汇总表上注明。

4.专家评审。市数据资源局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

5.审查认定。市数据资源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结果在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官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向企业颁发“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证书。

 

合肥市大数据企业市级、省级认定申报注意事项

1.2022年度省、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均通过线上系统填报相关数据并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除有特殊情况的,企业无需另行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2.原则上,申报省级大数据企业应同步申报市级大数据企业,2021年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目前尚在有效期内,此次仅需在市级系统备案即可,备案仅填报附件4中的企业主要情况表无需证明材料。

3.各县区数据局要对已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进行梳理。一是对有效期内的市级大数据企业,应要求企业每年在认定期间登录系统进行备案。未按要求备案的企业,依据《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市数据资源局可取消其市级大数据企业资质并收回证书;二是对有效期到期或已过期的企业,应发动企业积极参与复审;三是对未复审、未备案的企业应逐一对接了解、分析原因。企业复审、备案情况梳理后(附件6)上报市数据局,复审率、备案率将作为评价各县区认定工作的重要指标。

4.各县区数据局要组织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受理。各地要严格按要求组织初审,对未认真履行初审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市数据资源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处理。

5.企业在申报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上报虚假数据、信息、材料等。

6.组织和参与认定的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7.安徽省、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安徽省、合肥市数据资源局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相关培训、咨询和其它辅助工作。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变相收取费用,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8.企业申报过程具体业务问题可咨询所在县区数据资源局或合肥市数据资源局

 

安徽省大数据企业申报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二)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三)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安徽省,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从事大数据服务和应用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①营收大于1000万元(含)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2.从事大数据产品制造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2000万元。①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小于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1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在大数据领域获得国家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条件。

本实施细则所列的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条件,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

 

合肥市大数据企业申报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合肥市,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含)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大数据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数据,近三年未违反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含);

(六)企业主营业务在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范围内,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30%(含)。

择优标准。企业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相关要求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择优认定为大数据示范企业:

(一) 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含);

(二)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应大于50%(含);

(三)企业在技术创新、人才引培、社会与经济效益等方面具示范作用。

除特殊说明外,大数据示范企业相关管理要求与大数据企业相同。

政策免费指导热线:19855109130(可加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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