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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补贴!2022年第二批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创新券申领条件时间和申请流程解析

文字:[大][中][小] 2022/8/30  浏览次数: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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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条件详见《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管委会关于促进生物产业生态圈(产业功能区)成型成势发展的若干政策》(附件1)、《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创新券管理办法》(附件2)。

二、申报要求

请各企业、机构按照《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创新券管理办法》要求准备相应申领材料,于2022年10月10日(星期一)17:00前将创新券申领材料(纸质装订一式三份)报送至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管委会(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孵化园C区C5栋4楼405室),逾期不予受理。

 

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管委会关于促进生物产业生态圈(产业功能区)成型成势发展的若干政策》,完善产业创新生态链,引导企业研发创新,提升区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使用效率和创新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以下简称生物城)产业发展的促进和推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创新券是指生物城支持研发型企业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购买服务而发放的配额凭证。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是指经生物城认定,归属于现代生物制药、化学创新药、高性能医疗器械、专业外包服务、健康服务等领域研发、技术创新等领域,能为域内企业提供科学研究、科技咨询、检验检测、仪器共享、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及供应链管理等服务,具有资源共享性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第四条 生物城每年定期向企业发放创新券,企业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购买技术服务时,用创新券抵扣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持收到的创新券向生物城兑现。

 

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创新券申领流程

第二章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

第五条 服务机构申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包括以下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要求向生物城产业发展与企业服务部提交认定申请;

(二)生物城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评审和认定;

第六条 服务机构申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税收和统计关系在生物城,并在生物城具备实际物理空间载体。

(二)申请单位归属于现代生物制药、化学创新药、高性能医疗器械、专业外包服务、健康服务等领域,具备为区内企业的产品研发、技术创新等提供科学研究、科技咨询、检验检测、仪器共享、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及供应链管理等服务与技术支撑的能力。

 

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创新券申领材料

第七条 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报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申请报告(详见附1),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证照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

(三)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四)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五)相关技术服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不限于人员设备场地资质、质量认证、以往业绩等。

 

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创新券申领条件

第三章  创新券申领与使用

第八条 创新券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税收和统计关系在生物城;

(二)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比例达到6%(至少100万人民币研发费用);

(三)申请单位有明确技术服务需求,且技术服务需求在生物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的业务范围内。

(四)申请单位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应无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第九条 创新券申请包括以下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要求向生物城产业发展与企业服务部提交申请。创新券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4种面值,单个企业申请创新券总额不超过50万元/年,每年度创新券发放总额不超过500万。

(二)生物城通过办公会审议后,确定拟发放创新券名单。

(三)生物城向社会公示创新券发放情况,公示期5天;

(四)公示无异议后,生物城向企业发放创新券。

第十条 申请创新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创新券申请表(详见附2),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或科技部火炬中心出具的上年度企业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应明确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注册未满一年的,提供自企业成立之日起的审计报告);

(四)无关联声明;

(五)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一条 创新券使用有效期12个月,过期自动作废,不得转让、买卖、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 创新券使用:

(一)企业选择需要购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并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签订服务合同书。

(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服务合同书约定为企业提供相应服务。

(三)服务完成后,企业使用创新券抵扣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以创新券支付费用不超过总费用的50%。

第四章  创新券兑现与要求

第十三条 创新券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完成服务事项和费用结算后,按要求向生物城申请兑现。创新券兑现包括以下程序:

(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要求向生物城产业发展与企业服务部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生物城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对材料进行集中审计、审核,通过办公会审议后,确定兑现数额。

(三)生物城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兑现科技创新券。

第十四条  创新券兑现时间以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完成服务,结束当前合同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申请兑现创新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报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创新券兑现申请报告(详见附3),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当年创新券服务项目兑现汇总表;

(三)创新券;

(四)完成服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检测报告、实验报告、总结报告等);

(五)接受创新券的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六)服务收费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发票等);

(七)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五章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奖励

第十六条 为鼓励生物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升创新服务能力,对平台运营良好、服务能力突出的平台(上年度兑现创新券超过20万元),按照上年度兑现创新券额度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具体兑现时间以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奖励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报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创新券奖励申请表(详见附3),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上年度创新券服务项目兑现汇总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生物城定期更新创新券管理办法,确定年度发放创新券的总额度,创新券申请时间、申请方式、使用范围,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名单和服务类型等具体要求等。

第十九条 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注销其持有的创新券,追回骗取的资金,5年内不给予政策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由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与《关于促进生物产业生态圈(产业功能区)成型成势发展的若干政策》生效日期、有效期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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