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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绩效,规范验收管理工作,按照《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296号)《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川经信财资〔2020〕12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获得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发展资金)直接补助的事前项目和事中项目。
第二章 验收组织管理
第三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项目验收组织管理工作。项目验收由省、市(州)、扩权县(市)三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分级具体实施。直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的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相关资金安排处(室)具体实施验收工作。非直报项目由市(州)或扩权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属地化原则具体实施验收工作。
第四条 验收实施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查验收申请报告和验收资料是否符合验收条件,及时明确答复是否同意组织验收并确定项目验收时间;
(二)做好验收专家选取审核工作,组织成立项目验收专家组,做好项目验收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做好验收专家组验收意见的收集,指导验收单位做好项目验收后相关工作。
第五条 验收专家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验收实施单位委托要求,负责项目验收工作;
(二)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质询、答辩、现场查验等审查;
(三)提出验收评价意见并对验收结论负责;
(四)验收专家组对持有异议的相关事项说明应在验收意见中注明。
第六条 验收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为单数,由3名及以上行业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组成,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并由专家组推选组长一名,负责组织专家评价工作。验收专家应在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抽选,未建立专家库的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从经济和信息化厅或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专家库中抽选。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验收实施单位、验收专家组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对照验收要求及时有效提供有关项目资料和佐证材料;及时完善通过专家组验收后的项目资料,报送验收实施单位备案,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川省21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条件
第三章 验收内容
第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依据国家及省项目管理、财政资金管
理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项目申报书(监管协议书)和专项资金下达计划等组织开展。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调整变更的,按照经审核同意后的项目内容组织验收。
第九条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申报书(监管协议书)所列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设备购置、技术路线、技术成果、配套设施等;
(二)项目申报书(监管协议书)约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三)项目申报书(监管协议书)约定的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四)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是否规范、是否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等;
(五)是否对照项目申报书(监管协议书)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环保、安全、消防、节能等领域的单项竣工验收;
(六)其他与验收评价相关的内容。
四川省21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材料流程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条 验收准备。根据项目完成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准备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申报书(监管协议书);
(三)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四)产业化、技术改造、产业园区等类型项目需根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环保、安全、节能、消防等单项验收完成的相关批复文件或佐证材料;
(五)涉及调整的项目需提供同意项目调整批复等材料;
(六)终止项目或无法完成项目申报书(监管协议书)内容的项目,需提供项目情况说明和项目终止申请;
(七)真实性承诺书;
(八)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提交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登录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填写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提交相关验收材料后申请验收。
第十二条 材料审核。验收实施单位按照验收管理权限进行验收材料审查,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退回项目承担单位修改完善。
第十三条 组织验收。验收实施单位确定验收时间后,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验收专家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主要依据专家验收意见确定,分为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项目终止、验收不通过四种。
(一)验收通过。已完成项目申报书(监管协议书)约定的目标和任务,专项资金使用合规合理,完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环保、安全、消防、节能等单项验收的,验收专家组同意通过项目验收。
(二)限期整改。验收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在6个月内完成限期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
1.验收专家组认为未完成项目申报书(监管协议书)约定的目标和任务的项目;
2.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与项目申报书(监管协议书)约定内容有较大调整且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3.按要求未完成环保、安全、消防、节能等单项验收的项目。
(三)项目终止。因重大政策规划调整、市场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确认项目终止。其中,项目单位已破产、注销,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须由项目所在市(州)或扩权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单位破产、注销有效证明。
(四)验收不通过。对项目无故终止建设、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项目完成情况与申报书约定内容差距较大的、验收材料弄虚作假的项目、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第十五条 确认备案。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及时完善相关资料,并填写验收证书(见附件3)。验收实施单位应及时向经济和信息化厅资金安排处(室)书面报送初步验收结论,经资金安排处(室)确认备案后,由验收实施单位正式出具验收结论。
第五章 验收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和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验收实施单位有权中止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过程中发现有骗取财政资金补助、违规使用财政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资金项目,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的项目验收管理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