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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补贴!2022年第四季成都市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全额补贴生活垃圾处理费申请条件奖励细则

文字:[大][中][小] 2022/10/24  浏览次数: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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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 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大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加快恢复、稳定向好,根据《成都市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加快经济恢复的政策措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补贴对象)

成都市域内按规定正常缴纳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场主体,适用本细则。

市场主体,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补贴范围)

各区(市)县城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核定的各市场主体产生并缴纳的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资金来源)

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市)县财政全额承担。

第五条(补贴方式)

(一)各市场主体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补贴在属地办理。

(二)尚未缴纳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要求,"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

享受缓缴政策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缴纳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视为按规定正常缴纳,享受全额补贴政策。

(三)按规定正常缴纳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的市场主体,按照以下方式办理补贴∶

1.各区(市)县税务部门向属地城管部门提交已完成2022 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的市场主体缴费清册、汇总缴纳主体清册。

2.各区(市)县城管部门会同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对缴费清册内的市场主体予以审核确认。

3.各区(市)县城管部门牵头,会同属地税务、财政、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按照简单、方便、快捷、免申即享的原则发放补贴。补贴的发放应以转账方式办理。

第六条(办理期限)

各区(市)县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按规定正常缴纳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场主体的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第七条(职责分工)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牵头负责指导各区(市)县城管部门有序开展2022年按规定正常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场主体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补贴办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牵头负责指导各区(市)县税务部门向属地城管部门提供已完成2022 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的市场主体缴费清册、汇总缴纳主体清册,并配合完成补贴办理工作。

成都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指导各区(市)县财政局配合属地城管、税务、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补贴的资金保障工作。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指导各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属地城管、税务部门核定并确认已完成 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的市场主体名单。

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络理政办)负责在“蓉易享”平台公示本细则,并指导相关网络理政件的办理工作。

第八条(其他事项)

符合本细则以外其他规定减免市场主体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九条(解释机关)

本实施细则由市城管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网络理政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 日。本细则出台后在有效期内,国家、省、市有同类规定及措施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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