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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合肥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 附申请条件程序及兑现补贴

文字:[大][中][小] 2022/10/28  浏览次数:1764

本文将为大家具体讲讲关于2022合肥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申请条件程序以及兑现补贴奖励等内容,整理如下,需要咨询申请的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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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等文件精神,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营造创业创新氛围,激发创新活力,规范合肥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券(简称合创券)是指合肥高新区管委会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创新、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而面向企业设计发行的一种可兑现的有价电子凭证。

第三条 合创券管理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鼓励创新的原则,通过发挥合创券的杠杆作用,利用信息化手段精准化服务,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第四条 合肥高新区实施合创券所需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合创券发放额度依据上年度合创券的发放与兑现情况确定。

合肥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券申请对象及范围

第二章  发放对象与适用范围

第五条 合创券的发放对象为在合肥高新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下四类企业

(一)至少有1名人员在本公司缴纳社保且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内正常开展经营活动,通过高新区管委会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业服务机构推荐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

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业服务机构不得推荐“三无企业”(无社保人员、无固定场所、无实际经营),不得推荐存在失信行为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申领合创券。

(二)有实际办公场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有3名员工在本公司缴纳社保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同上)。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4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四)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元的高成长性企业。

第六条 合创券分为通用券和专用券,其中通用券适用于企业与合创券服务机构之间开展技术检测、委托研发、技术咨询、科技金融、创业孵化及人才服务等常规科技创新服务活动;专用券适用于经管委会认可的相关重点产业、重要领域的特定用途服务,具体使用范围另行通知。

第三章 服务机构遴选

第七条 合创券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一)国家级研究中心;(二)产业技术研究院;

(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云计算服务提供商、检验检测机构、园区支持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推荐的平台单位;

(四)园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认证服务机构、区域股权交易中心、证券公司、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科技保险机构、科技咨询机构、环保咨询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等。

第八条 服务机构遴选步骤

(一)服务机构线下提交资质证明材料和服务清单,申请成为合创券服务机构;

(二)合创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入库的机构进行审核,服务机构名录经确认后,统一对外发布;

(三)成功入选后,服务机构线上入驻合创券平台并完善机构信息

(四)服务机构根据入库类别,在合创券平台发布对应的科技创新服务。

合肥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券申请条件

第九条 合创券服务机构条件

(一)对于特定类别服务机构(详见附件1),需在合肥高新区注册或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税务关系在高新区,且在本地具备实际服务能力。

(二)对行业地位领先、业绩突出、企业服务需求量大的国内外优秀服务机构,可单独提出申请,经评估通过后列入合创券服务机构范围。

第十条 合创券管理部门会对入库的合创券服务机构施行优胜劣汰动态考核管理。

优胜方面∶合创券管理部门综合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当年合创券服务业绩、年度服务总结等因素对其进行量化考核(详见附件2),对各类别评分最高的服务机构进行表彰,并授予“合肥高新区合创券优秀服务机构"证书。

劣汰方面入选一年内未在合创券平台发布服务产品的,视为自动放弃合创券服务机构资格;对拒不接受企业用券的服务机构,视为自动放弃合创券服务机构资格。

合肥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券申请程序

第四章  申领与发放

第十一条 申领与发放程序

(一)管理部门发布申领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合创券发放对象,登录《合创汇合肥高新区互联网+创业创新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注册账户并提请申领;

(三)申领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系统通过五个维度∶影响、实力、能力、发展、贡献,对申领企业进行多维度画像,结合过往合创券使用情况,以及申领企业是否存在经营异常和

第十五条 合创券兑现步骤

(一)合创券兑现采取网上申请、定期受理、集中审核的方式,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兑现。兑现期内,服务机构登录管理平台提交兑现申请。

(二)合创券管理部门对兑现申请进行核实,并参照公布的产品服务合同价格补贴上限进行兑现额度初算∶标准化产品兑现比例分为30%40%50%三档(详见附件3),非标准化产品兑现比例不超过50%,最终拟定兑现清单。

(三)兑现清单会在合肥高新区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兑现资金,另按实际兑现金额10%的比例,给予合创券服务机构服务实施团队奖励。

第十六条 使用及兑现注意事项

(一)合创券采取电子券形式,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每个合创券均有唯一的备案编号,不得买卖、转让。

(二)合创券持券企业应向合创券管理部门发布的服务机构购买相应服务,服务双方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及隶属、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三)服务机构与持券企业的服务合同价格不得高于该机构同类服务的市场价格,双方签订服务协议中须体现合同总金额、合创券支付金额、企业自付金额、签约时间、产品和服务内容、数量等关键信息。

严重失信信息,对每个企业进行综合评分,并根据评分自动分配合创券金额。

(四)合创券管理部门对企业总额评分和分配额度进行复核,拟合创券发放清单,并在合肥高新区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合创券管理部门按照企业智能画像、初审筛选、人工复审、授予额度及即用即领的流程,对企业材料、合创券全生命周期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十三条 合创券额度有效期1年,过期失效。分配额度使用完后,企业才有资格继续申领。

第五章  使用与兑现第十四条 用券步骤

(一)持券企业通过平台搜索和了解服务机构和提供的服务产品,在线向服务机构咨询和提出购买申请。

(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企业线上下单支付合创券,平台自动冻结;同步,线下签订服务协议,由服务机构将协议扫描版上传至平台,企业线上确认后,服务机构方可线下开展服务。

(三)完成服务后,服务机构线上传服务结果、服务发票(与服务合同总金额一致,并备注合同号)、企业转账凭证(备注合同号)等相关证明材料,待企业验收确认后,完成交易。同时,系统自动将冻结合创券划转至服务机构账户。

(四)持券企业每次使用的合创券通用券金额不得超过单项服务合同金额的50%,其他费用由企业自行支付,且必须采用对公转账支付;专用券使用上限会在发放通知中另行公布。

(五)所有企业每年获得合创券授信额度上限为10万元;在合创券存续阶段,所有企业实际使用通用券额度的上限为30 万元。

(六)合创券不得与长三角双创券、合肥市创新创业券等政策补贴重复兑现。

(七)对服务完成前,持券企业工商或税务关系迁出合肥高新区的,合创券主管部门将拒绝兑现相关交易。

第六章  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合创券持券企业应向入库合创券服务机构购买相应服务,交易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及隶属、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第十八条 持券企业应对服务机构的服务效果给予客观真实的评价并配合服务机构进行兑现。对提供不实评价信息或拒不配合兑现的企业,经查实后,注销企业领取对应批次的所有合创券,列入黑名单。

第十九条 对违反实施办法规定的持券企业与服务机构,将责成企业及服务机构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到半年;对到期拒不整改的企业及服务机构,注销企业领取对应批次的所有合创券并列入黑名单,取消服务机构的合创券服务资质并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条 对受到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处罚或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持券企业及服务机构,注销企业领取对应批次的所有合创券并列入黑名单,取消服务机构的合创券服务资质并列入黑名单。五年内取消相关单位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以及被推荐申报其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列入黑名单的持券企业及服务机构视情节轻重,原则上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合创券或进入合创券服务机构库,情节恶劣的,永久不得申领合创券或进入合创券服务机构库。

第二十二条 合创券管理部门会同合肥高新区相关部门对合创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每年按10%-20%的比例随机抽查合创券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持券企业及服务机构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参与合创券申请、兑现及管理的各单位和人员须对企业注册资料、科研活动内容、服务机构注册资料等信息严格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合肥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合创券的政策制定、监督和管理,组织合创券的申请、审核和推荐工作。合肥高新区财政局负责合创券兑付资金预算安排、拨付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合肥高新区科技局会同合肥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法规调整,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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