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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重点研发计划社会发展)项目申报重点/条件/方式/要求等

文字:[大][中][小] 2022/11/18  浏览次数:904

2023年度江苏省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重点研发计划社会发展)项目的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组织方式、申报要求、申报其它事项相关内容如下:

 

政策解答指导:15005600923

 

一、2023年度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重点研发计划社会发展)项目支持重点

2023年度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重点研发计划社会发展)项目按生物医药、重大科技示范、临床前沿技术和社会发展面上项目等四个类别组织申报。

(一)生物医药

深入贯彻《关于促进全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1〕59号),针对我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择优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创新药物和高端医疗器械产品,提升全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二)重大科技示范

瞄准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社会发展问题,围绕公共安全管理数字化转型、化工装置多米诺风险分析、小区域短临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新污染物治理、有机废弃物污染治理、重大出生缺陷全生命周期管理、城市消防安全智能防控、核酸类疫苗创制和废水净化系统智慧化构建与调控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关键技术集成应用与综合示范,让科技创新惠及百姓生活。

(三)临床前沿技术

坚持临床导向,瞄准国际前沿,围绕重大疾病的临床诊治,开展前沿技术的临床应用研究,在重点领域取得一批原创性的诊疗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标准,力争进入国家及国际指南、规范,努力实现我省临床诊疗技术的新突破。

(四)社会发展面上项目

围绕我省社会发展领域迫切需求,组织开展联合攻关,推进先进技术应用示范。重点支持对我省社会发展领域支撑引领作用明显,关系民生、受益人群多、技术集成度高、行业或区域特点突出、示范推广价值较好的项目。优先支持国家和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的项目。

 

二、2023年度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重点研发计划社会发展)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是在我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科研机构,政府机关(不含公安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项目负责人(196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须是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并确保在退休前能完成项目任务。

(二)生物医药项目

1.资助类项目

择优支持2020年以来取得阶段性成果,具有明确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1)完成不同阶段临床试验,或由我省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在我省生产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

(2)进入国家和我省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医疗器械产品,或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第三类)且在我省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

支持经费额度分别为:

(1)对已完成Ⅰ期、Ⅱ期或Ⅲ期临床试验的创新药,符合条件的每个项目省资助经费不超过200万元;

(2)由我省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在我省生产的创新药,符合条件的每个项目省资助经费不超过1000万元;

(3)对已完成Ⅱ期或Ⅲ期临床试验的改良型新药,符合条件的每个项目省资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4)由我省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在我省生产的改良型新药,符合条件的每个项目省资助经费不超过350万元;

(5)进入国家和我省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医疗器械产品,符合条件的每个项目省资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6)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医疗器械产品,并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第三类)且在我省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符合条件的每个项目省资助经费不超过700万元。

上述第(2)、(4)、(6)条款中的项目,省资助经费比例均不超过地方财政投入的50%。

2.竞争类项目

重点支持生物医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每个项目省资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鼓励承担单位加大自筹经费投入力度,对承担单位为企业的,省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三)重大科技示范项目

申报单位须为项目建设与运行的主体,鼓励与科研机构、有关企业联合申报。每个项目省资助经费不超过300万元;鼓励承担单位加大自筹经费投入力度,对承担单位为企业的,省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30%,并提供自筹经费配套承诺函。

(四)临床前沿技术项目

重点支持重大疾病的前沿诊疗技术,其中“干细胞与再生医学”和“精准医疗”指南条目,申报单位需符合国家《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科教发〔2015〕48号)、《关于加强干细胞临床研究备案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7〕313号)、《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要求;医疗新技术研究需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每个项目省资助经费不超过200万元;鼓励承担单位加大自筹经费投入力度,对承担单位为企业的,省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五)社会发展面上项目

每个项目省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鼓励承担单位加大自筹经费投入力度,对承担单位为企业的,省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三、2023年度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重点研发计划社会发展)项目申报组织方式

(一)申报项目由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国家、省高新区科技局审查并推荐;省属单位的项目由省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在宁部省属本科高校的项目由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单位推荐(盖法人单位公章)。主管部门、在宁部省属本科高校应根据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并在规定的额度内推荐。

(二)生物医药项目

1.资助类项目: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每个企业最多推荐4项。

2.竞争类项目:部省属本科普通高校、部省属科研院所最多推荐2项,其它项目申报单位最多推荐1项。

(三)重大科技示范项目

2007-2009指南方向项目申报采取定向委托组织方式,其中:2007指南方向由徐州市科技局组织推荐1项;2008指南方向由泰州国家医药高新区组织,最多推荐3项;2009指南方向由宜兴环科园组织,最多推荐3项。其它指南方向,每个设区市每个指南方向最多推荐1项;县(市)、部省属本科普通高校、部省属科研院所可选择两个指南方向,每个指南方向最多推荐1项;省有关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能每个相关指南方向最多推荐1项。

(四)临床前沿技术项目

每个三级甲等(中医、专科)医院(含分院及依托医院或科室建设的研究所)最多推荐4项,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增加1项;部省属本科高校、部省属科研院所最多推荐2项;其它项目申报单位最多推荐1项。非三级甲等(中医、专科)医院牵头申报,须联合长三角区域内三级甲等(中医、专科)医院,并附单位间签署的合作协议。

(五)社会发展面上项目

新型临床诊疗技术和公共卫生项目每个三级甲等(中医、专科)医院(含分院及依托医院或科室建设的研究所)最多推荐5项,通过验收的江苏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增加1项;部省属本科高校、部省属科研院所最多推荐2项,其它项目申报单位最多推荐1项。其它领域面上项目部省属本科高校、部省属科研院所推荐5项,其它项目申报单位最多推荐1项。

 

四、2023年度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重点研发计划社会发展)项目申报要求

(一)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2019﹞39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全省作风和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苏科监发〔2019〕336号)和《关于进一步压实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的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的通知》(苏科监发﹝2020﹞319号)有关要求,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均须在项目申报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严禁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伪造材料骗取申报资格等失信行为。因科研失信记录和社会信用严重失信记录正在接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本年度计划项目。在项目申报和立项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二)除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研发型企业及其他规定的条件外,有省重点研发计划、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不含前沿基础类、创新平台建设类)在研项目的企业一般不得申报本年度项目。同一企业限报一个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不得同时申报本计划、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不含前沿基础类、创新平台建设类)项目,同一单位以及关联单位不得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研发项目同时申报不同省科技计划。省重点研发计划中,同一项目负责人限报一个项目,同时作为项目主要参与人最多可再参与申报一个项目,在研项目(不含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省创新支撑计划项目、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创新平台建设类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项目主要参与人的申报项目和在研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同一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省重点研发计划、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不含创新平台建设类)、省自然科学基金(不含面上项目)。重复申报的将取消评审资格。

同一企业不得将同一项目(依托同一建设内容、同一关键技术等同一核心内容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重复申报省科技计划、省科技成果转化、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省现代服务业发展、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等涉企专项资金。凡属重复申报的,取消立项资格。

申报生物医药资助类项目的企业,可最多推荐4项,不受在研项目的限制。

(三)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口支援工作部署,优先支持省内企事业单位牵头联合对口支援地区有关单位共同申报、服务对口支援地区科技创新发展需求的项目。此类项目不受指南方向限制,由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限额内择优推荐。

(四)本计划申报受理前,有省重点研发计划(社会发展)超过项目合同期2年以上应结未结项目的单位的,按照应结未结项目数核减2023年该单位面上项目申报数量。

(五)项目名称和研究内容应符合省重点研发计划(社会发展)定位要求,重大科技示范项目名称为“研究内容+科技示范”。

(六)项目经费预算及使用需符合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总经费预算合理真实,支出结构科学,使用范围合规,申报单位承诺的自筹资金必须足额到位,不得以地方政府资助资金作为企业自筹资金来源。生物医药资助类项目申请材料应包括完整的技术报告和下一阶段研发工作已经正式启动证明材料,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七)严格落实审核推荐责任。项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按照《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科技规〔2018〕3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苏科计函〔2017〕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审核推荐职责。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有法人主体责任,严禁虚报项目、虚假出资、虚构事实及包装项目等弄虚作假行为。项目主管部门切实强化审核推荐责任,会同同级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社会信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省科技厅将会同驻厅纪检监察组对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情况进行抽查。鼓励和支持40岁以下(含)青年人才牵头或参与申报本计划项目,各主管部门推荐项目中由青年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骨干的比例不低于20%。本计划不受理涉密项目,申报材料中有涉密内容的需作脱密处理后再申报,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按有关要求负责审查。

(八)切实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严格落实省科技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严格遵守“六项承诺”“八个严禁”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严格执行省科技厅《关于转发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科监发〔2021〕44号)要求,对因“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所获得的项目,将撤销立项资格,追回全部省资助经费,并对相关责任人或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九)项目研究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按照《关于改进科技评价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苏科监发〔2020〕135号)要求,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研究涉及人体研究、实验动物、人工智能的项目,应严格遵守科技伦理、实验动物、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十)本计划项目实施期为3年,对重大科技示范项目分2次拨款。

 

五、2023年度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重点研发计划社会发展)项目申报其它事项

(一)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封面、项目信息表、项目申报书、附件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其中重大科技示范项目一式二份(纸质封面,平装订)。项目相关佐证材料统一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并填写《项目附件审查表》,相关佐证材料需在网上填报上传以供网络评审。重大科技示范项目需提供纸质佐证材料,作为附件和申报书一起装订。申报材料需同时在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网上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网上确认提交后,一律不予退回重报。结合年度计划财政资金预算,根据项目申报及评审情况确定立项项目,本年度拟立项项目将在科技厅网站进行公示,未立项项目不再另行通知。

(二)各项目主管部门将申报项目汇总表(纸质一式两份)随同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省科技计划项目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南京市成贤街118号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三)项目申报材料网上填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3日17:30,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4日17:30,逾期不予受理。项目申报纸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6日17:30,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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