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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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于2020年4月16日印发了《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皖经信装备函〔2020〕23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发挥政策作用,更好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经研究,现对暂行办法中第三章第六条(五)相关附件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一、第三章第六条(五)相关附件中的第3款修订为∶申请评定产品的彩色照片(软件系统截图)、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和银行流水。其中,申请评定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省首版次软件产品的,如暂无发票和流水,需提供情况说明,在申请政策兑现时完整提供。
二、第三章第六条(五)相关附件中的第4款修订为∶申请单位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如暂无,需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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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看看修订后的《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秘〔2020〕52号),规范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以下简称“三首”产品)的评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徽省“三首”产品,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实现重大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装备、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关键基础材料和软件系统等。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三首”产品的评定管理。
第二章 评定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评定范围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产品。
第五条申请评定“三首”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的注册和纳税关系在安徽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生产、设计、关键部件制造、组装、软件系统集成能力,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和环保事故。
(二)申请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徽省“三首”产品研制需求清单》(另行下达)导向。
(三)申请产品在同类产品中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及以上,市场前景较好。
(四)申请单位在国内外依法拥有申请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五)申请产品通过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首版次软件通过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测试)或出具用户验收报告。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军工、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申请产品已经用户使用,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定程序
第六条申请单位需提交《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申请报告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报告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徽省“三首”产品申请材料承诺书。
(二)安徽省“三首”产品申请表。
(三)安徽省“三首”产品申请报告。
(四)安徽省“三首”产品示范应用单位基本情况表。
(五)相关附件。
1.申请评定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需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2.申请评定产品的检测报告或用户验收报告、查新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申请评定产品的彩色照片(软件系统截图)、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和银行流水。其中,申请评定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省首版次软件产品的,如暂无发票和流水,需提供情况说明,在申请政策兑现时完整提供。
4.申请单位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如暂无,需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
第七条评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向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评定申请,按要求编制《申请报告书》。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报告书》一并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各市上报材料及时按照本办法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评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第三方评审意见进行审定,形成年度《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名单》。
(六)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通过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经公示无异议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名单》,作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有效期三年。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申请单位在申请“三首”产品的评定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真实材料和数据。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评定的,一经发现核实,撤消评定结论,追回奖补资金,依法追究责任,取消其再次申请评定的资格。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示范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装备〔2017〕179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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