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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申请专利能复审几次?江苏省专利复审程序是怎么样的?

文字:[大][中][小] 2022/11/24  浏览次数: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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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驳回后只允许做一次复审。

复审程序本身就是对审查部门驳回决定的救济,在提出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的时候都可以修改权利要求并陈述专利性理由。但对于同一份驳回决定程序上只有一次通过复审救济的机会,如果不服复审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诉讼结果可能是维持复审决定,或者判决撤销复审决定并重新复审。

后一种情况下会出现多于一个的复审决定,但不应当认为两次复审,是一次复审经过诉讼产生了两份或多份复审决定,后作出的复审决定实际上相当于撤销了先前的复审决定,生效的只有最后一份。

专利的复审的程序有:

1、申请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2、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申请材料;

3、专利复审委员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复审请求人并说明理由。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申请人在收到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可提出复审请求,并附相关证据。

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人请求复审的请求,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审查,原审部门依据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审查,认为应当撤销原决定的,应通知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由复审委员会据此向申请人发出撤销原决定的通知。 

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请求人的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书面通知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规定的期间内陈述意见,经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专利申请仍不符合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 会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规定的期间内没有作出陈述或修改意见,期间届满,视为请求人撤回请求。

请求人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在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请示决定之日起3个月可向人民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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