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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申报奖励、申报流程等有关内容整理如下,武汉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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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
(一)通过国有土地上新建、配建(含工业用地等)、购买等方式,将自持住房用于住房租赁运营的企业、单位。其中商品房新(配)建项目租赁房源运营期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执行,购买或其他方式自持房源租赁持续运营期不少于10年,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在国有工业用地上配建租赁住房(含员工宿舍、倒班楼)的房源不少于200套,且建筑面积达到4000平方米以上。
(二)代理经租社会闲散存量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单位,房源不少于300套(间)或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
(三)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企业、单位,房源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
(四)住宅类(含毛坯房)装修后出租的及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商改租”“工改租”)。房源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
(五)提供住房租赁经纪服务且年撮合成功租赁住房套数在120套以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六)企业、单位在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密切相关的房屋安全保险等方面的费用补助支出。
(七)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建设、改造、推广,以及建立存量房基础数据库等相关支出。
(八)监管部门对租赁房源结构安全及空气质量检测监管相关支出。
以上房源应符合城市规划,产权来源合法。对于出租的房屋,需通过“武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进行房屋验证、租赁合同备案,对同一租户单次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得超过10年。
第六条 具体项目补助标准根据武汉地区租赁住房标准经营成本、新(配)改建租赁住房标准投资额、社会平均租金水平、专项资金政策导向、年度预算安排、上年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一)出租自筹住房、且租赁期6个月以上的,根据“服务平台”验证的房屋建筑面积按年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45元/平方米。对于成套住房按间出租,租赁期6个月上以的,按套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二)提供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每套补贴不超过300元。
(三)在国有土地建设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经装修后出租的,按照不超过3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
(四)住宅类(含毛坯房)装修后出租,按照不超过3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商改租”“工改租”项目出租,按照不超过8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
(五)国有土地上新建租赁住房,按照不超过2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按照不超过1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在国有工业用地上配建租赁住房(含职工宿舍、倒班楼)的企业、单位,按照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购买商品住房或将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用于长期租赁运营(不少于10年),投入使用后,对其投资额,按照持有租赁年限占土地使用年限比重、且不超过25%比例一次性给予投资补助。补助范围为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中租赁住房部分。
以上政策,同一套住房在一个年度内不重复支持。
(六)房屋安全保险费用按照每套房屋的实际保费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元/套/年。
(七)“服务平台”建设、改造、推广及建立存量房基础数据库费用,按照实际相关支出予以补助。
(八)监管部门对租赁房屋结构安全及空气质量检测、抽查,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相关实施主体及所发生的费用,予以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根据项目进度分期拨付专项资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关证明文件时,拨付30%专项资金;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文件时,拨付30%专项资金;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文件并实际开工时,拨付20%专项资金;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取得相关手续时,拨付15%专项资金;投入使用后,拨付5%专项资金。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购买商品住房或将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用于出租,在项目投入使用后,一次性拨付专项资金。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配建租赁住房项目,在项目投入使用后,一次性拨付专项资金。
(四)对于符合条件的“商改租”“工改租”项目,在项目投入使用后,一次性拨付专项资金。
(五)对于租赁住宅装修、自筹房源运营、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租赁、房屋安全保险费用等其他项目,通过审核后,一次性拨付专项资金。
对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申报项目,可先预拨资金后进行结算。对已预拨资金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结算。
第八条 专项资金禁止支持产权关系不明晰、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达标的住房。
第九条 套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或单套(间)月出租价格5000元以上的租赁住房(成套房源按间出租,以单间的出租价格为控制范围),以及公共租赁住房,不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项目资金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在房管部门备案;
(二)会计、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四)积极做好租赁市场服务及稳定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通过“服务平台”申请,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
(三)新(配)建、改建项目的政府审批文件;
(四)申请公告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市房管部门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分期发布项目受理申请公告,由项目所在地房管部门受理申请。对于分散式租赁住房由企业注册地房管部门受理申请。
工业用地配建租赁住房项目,由企业、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工业园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统一组织受理、审核、汇总,向区房管部门申报。工业园区以外的工业用地项目,仍由区房管部门受理申请。
各区房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申请企业、单位的资格条件、相关资料和支持金额等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市房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房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相关市场、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及年度项目申请受理公告,对申请项目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根据专家复核意见确定的申报项目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市房管、财政部门研究提出项目支持计划,在政府部门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公示后无问题的项目纳入专项资金支持预算,财政支持资金按企业、单位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转移支付至相应的区进行落实。企业、单位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财务处理,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开展经营活动,承担新建类项目单位要确保财政补助资金流向清晰,利于核查。企业、单位出现中止、终止项目建设,或出现破产、解散,或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不按项目申报经营期限改变房屋租赁用途,项目单位应主动向本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区房管部门报告情况,并经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方可办理退出手续,并退回财政补助资金。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项目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老旧小区改造,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应合理申报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包括筹集、建设租赁住房的套(间)、建筑面积,消防、结构等安全指标,租赁时间和出租价格,承租人满意度等。在次年2月之前,各区房管部门、财政部门应组织对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各项目实施企业、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与次年专项资金安排适当挂钩。
第十九条 审核通过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房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出具承诺书,承诺遵守本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否则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对于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新建类项目专项资金,隐瞒项目中止、终止情况,不按项目申报经营期限改变房屋租赁用途,以及企业破产、解散等经营问题,且拒不退还财政补助资金和承担违约责任的企业、单位,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取消以后年度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对于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网签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负责专项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