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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政策!宣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请补助奖励及认定条件流程

文字:[大][中][小] 2022/12/5  浏览次数: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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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请条件要求

第七条  申请市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 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4.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 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 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 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 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咨询专家等);

5.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6.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第八条  申请市级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须达到第七条前5项条件;

2.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50%以上;

3. 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 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第九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3.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市级备案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

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 拥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 请备案时有2年以上有效租期),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的, 或提供创业工位不少于15个;同时具有能够为创业者使用的公 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专业设备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

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3. 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10家,且入驻创业团队

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

4. 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须有2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 (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 训的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创业导师(指接受众创 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 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第十二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 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

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 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

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

3.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和企业孵

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宣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请流程

1. 申报机构向所在县市区、市开发区科技部门提出申报材料

2. 各县市区、市开发区科技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和实地核查,并书面推荐到市科技局;

3. 市科技局负责对推荐的申报材料及其信用记录进行复核, 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认定(备案)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十四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 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 内向所在县市区、市开发区科技部门报告,经县市区、市开发区 科技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报

备;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依据相关要求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 规范统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 统计数据。县市区、市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须加强对孵化器、众创空间统计数据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宣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请补助奖励

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分别- -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文号: 宣政(2017) 33号;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

对已备案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孵化用房改造费和创业孵化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补助。

对已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在国家、省开展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分别- -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设立种子基金的,市天使投资基金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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