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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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众创空间备案,有国家、省级、市级这几个级别,不同级别,奖补不同。小编这就整理了阜阳市众创空间国家、省级、市级备案奖补和管理办法全文,阜阳市、颍泉区、颍东区、颍州区、颍上县、界首市、太和县、临泉县、阜南县想要进行众创空间备案的,可以直接咨询小编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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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众创空间各区县奖补政策
1、阜阳市:对大院大所和国内知名孵化机构在阜阳设立并入驻创新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依据绩效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
2、经开区:对新通过国家、省级、市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补。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省、市奖补资助最高金额1:1配套资助。
3、颍东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工场、创客空间、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分别给予 20万元、10万元奖补。
4、颍泉区:对新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最高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通过各级绩效考核的另有奖补
5、阜南县: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创客空间、星创天地等),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6、界首市:对新建设的企业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资助,被认定为国家的,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通过国家、省级、阜阳市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创客空间、星创天地等),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资助。
7、临泉县: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补。
8、颍上县: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众创空间、星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补。
阜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更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皖科区[2020]2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为初创期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第四条 鼓励各地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布局,积极探索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孵化链条建设,为孵化、毕业企业提速升级提供所需场地条件和配套设施,并持续提供政策、管理、融资等方面的服务,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阜阳市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坚持以下原则。
1.坚守科技创新,强化属地管理。坚持市县联动、分级负责,各县(市)区科技部门要以培育科技型企业为核心,切实担负起对孵化载体工作谋划、布局、培育、建设等管理责任,做好具体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2.科学合理布局,强化区域协调。各地在推进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过程中,要立足产业发展、技术成果、人才要素等实际,注重区域平衡,实现本地孵化载体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3.坚持动态调整,强化科研诚信。对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定期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市级资格。对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等失信行为的,一经查实,视情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条 市科技局对全市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加速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认定备案的评审核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市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机构在阜阳市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有完善的资金扶持机制,且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4.拥有较高管理水平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建立创业导师服务制度,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咨询专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2家。
第八条 申请市级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同时具备第七条前5项条件;
2.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3.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0%以上;
4.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5.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家以上。
第九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申报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其毕业企业应满足国家、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要求的条件。
第三章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市级备案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设立宗旨为服务大众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运营管理机构是在阜阳市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成立并实际运营1年以上。
2.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围绕培育孵化创业团队或小微企业为目的的孵化运行机制、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活动的创业辅导制度、规范的创业团队、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和退出机制。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申请备案时有效租期应不少于3年),场地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或提供创业工位不少于20个;高校建设运营的众创空间应在200平方米(含)以上,或提供不少于10个创业工位。同时可向创业者提供开放网络、公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专业设备等公共设施服务,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之和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4.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10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
5.拥有较高水平的服务队伍,须拥有2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创业导师(指接受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6.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第十二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
3.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程序:
1.申报机构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各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核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并书面推荐到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负责对推荐的申报材料以及信用记录进行复核和抽查,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文件形式认定(备案)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十四条 坚持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对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每三年进行复审,复审工作按上述认定备案条件和程序进行,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全市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状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优秀者依据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和奖补,对在省级绩效考评中获得奖补的,不再享受市级奖补。
第十六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国家、省、市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依据相关要求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规范统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十八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报告,经县(市)区科技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报备;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县(市)区科技部门应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市科技局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申请认定备案、复审、绩效评价过程中,如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及其他失信行为,获得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的,取消其市级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追回财政支持资金,且2年内不得参加绩效评价,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在认定备案、复审、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的,视情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理;各级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管理办法,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科技局原《关于印发阜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阜科[2017]114号)和《阜阳市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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