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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现合肥高新区高成长企业、专精特新、挂牌上市、跨境电商奖励条款合集及条件(科技局系列二)

文字:[大][中][小] 2022/12/28  浏览次数:929

以下将为大家具体讲讲兑现2022年合肥高新区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若干政策部分条款科技局系列,具体包括兑现合肥高新区科学技术奖高企.固定资产投资专精特新、人才等补贴奖励条款合集和申请时间条件等内容,详情如下,本次所有政策兑现资金申请表进入申报系统下载模板填报,在完成线上提交后报送一式一份纸质材料至高新区科技局(其中国家高企奖励政策填报系统上传申请表无须报送纸质)。国家高企奖励、“合创之星”企业奖励、鼓励申报科学技术奖三条政策奖补集中受理时间为2022年12月27日至2023年1月4日,2023年1月4日17:30关闭申报系统,逾期不予受理。需要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指导!

政策专人免费指导电话:19855109130(可加v),0551-65300586

 

(四)加强科技金融服务。

21.金融支持。

1)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制定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和差别管理政策,实现弱担保、低成本、高效率,经认定的金融产品,给予风险补偿、贴息等专项支持。(执行部门:财政局)

2)发挥青年创业引导资金作用。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以“债权投资+股权投资”方式扶持初始创业和发展创业。合作银行将资金规模放大至引导资金本金的3倍以上,经认定,贷款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50基点(BP),按贷款当年年初基准利率的20%给予合作银行补贴;同时按贷款当年年初基准利率的50%给予已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补贴,补贴最长时间不超过3年或不超过3次。(执行部门:财政局)

3)鼓励信用融资担保。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区内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增信,对于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业务,按1%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择优予以专项补贴,专项用于激励管理团队,单个担保机构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鼓励政府性担保机构加大对为园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担保支持,提高风险容忍度,对区属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增信发生代偿的业务,按实际发生代偿损失的30%给予补贴,单个担保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000万元。(执行部门:财政局)

4)建立科技金融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鼓励合作银行加入“4321”银政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对通过“创新贷”、“科技信用贷”、“潜行者孵化贷”、“深科技成长贷”等财政金融产品进行融资的科技型企业,贷款利率按不高于贷款合同签订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50基点(BP),本息结完后,按企业当年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40%给予补贴,补贴最长时间不超过3年或不超过3次,该项奖励实行总量控制,每个金融产品当年补贴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上述财政金融产品中,对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的区属担保机构,按担保额的0.5%给予区属担保机构补贴,单个担保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00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5)自贸贷、科大校友创业贷、贷投批量联动补贴。对通过“自贸贷”、“科大校友创业贷”和“贷投批量联动”金融产品进行融资的企业,按企业贷款合同签订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最长时间不超过3年或不超过3次。(执行部门:财政局)

6)企业投保科技保险补贴。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科技保险的,按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4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9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度补贴不足1万元的,不予补贴。(科技保险包含: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执行部门:科技局)

7)专利保险补贴。对企业事业单位投保专利保险的,按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4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万元。(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8)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业务补贴。鼓励在园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对区内企业开展业务,按申请融资企业合同签订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补贴最长时间不超过3年或不超过3次。按融资金额的0.5%额外给予签约的融资租赁公司一次性补贴。单个融资公司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执行部门:财政局)

22.贷款贴息。

1)高成长企业贷款贴息。对高成长企业专项金融产品“瞪羚贷”、“雏鹰贷”,贷款融资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且贷款利率按不高于贷款合同签订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50基点(BP)的贷款合同,按企业贷款利息的40%给予补贴,该项补贴实行总量控制,单个金融产品当年补贴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2)转型升级贷贴息。获得经高新担保及经贸局联合审批的转型升级贷支持的企业,单个项目贷款累计不超过3次、累计贷款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按企业当年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经贸局)

3)支持知识产权融资。对当年结清本息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实际贷款利息的60%给予补贴;对当年开展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登记的,按质押金额0.01%补贴。不足5000元的不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4)集成电路担保补贴。对通过担保机构贷款融资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根据双向约束原则,按企业缴纳担保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执行部门:半导体投促中心)

23.支持基金聚集发展。

1)支持和引导基金在高新区集聚发展,打造基金集聚区。

①发挥基金引导作用,以资本牵手项目,扶持企业发展壮大,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项目,通过基金给予支持。(执行部门:财政局)

②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出资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创新企业,优先投资国内外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创办或参与创办的产业化项目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的股权投资基金,单个项目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执行部门:财政局)

③设立孵化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特色化、专业化的孵化机构以及国内外知名的天使投资基金在高新区集聚。孵化引导基金以阶段性出资方式,引导创业服务机构、龙头企业等单位设立子基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执行部门:财政局)

④设立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园区创业企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申请由引导基金给予参股、跟进投资和风险补贴。(执行部门:财政局)

(五)鼓励上市融资

24.加快企业股改上市。

1)鼓励上市公司落户,实施区内企业上市战略。对招引入区发展的优质上市后备企业,给予用地保障及相应扶持政策。外地上市公司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全部迁入高新区的,可享受引进重点项目支持政策。区内优质上市后备企业,在完成企业上市股改,并取得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辅导备案文件后,优先给予用地保障。(执行部门:上市办)

2)上市财力贡献增量奖励。对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的企业,自获取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辅导备案文件当年起,比上年度对区贡献增量部分(扣除非经常性财力贡献增加部分,如出现有年度对区贡献增量下降,则以最近获得区贡献增量奖励年度为基数测算),全额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团队(企业上市当年不再享受,区内存量项目,结合原合作协议执行),最长奖励三年。(执行部门:上市办)

25.股权激励。

针对公司持股平台转让股份、对持有首发上市前股票的自然人股东转让股份的,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政策支持。(执行部门:各招商部门)

26.改制奖励。

1)企业上市股改奖励。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且通过园区直接融资后备企业备案审核手续的企业,给予公司核心管理团队200万元一次性股改奖励。(执行部门:上市办)

2)改制资产奖励。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及改制当年应补缴相关费用时所产生的对区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执行部门:上市办)

3)股本增资奖励。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按转增股本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企业改制过程中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根据实际发生费用情况,按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10%,最高奖励企业核心管理团队50万元。(执行部门:上市办)

27.上市辅导奖励。

企业向安徽证监局递交首发上市辅导备案材料并获受理、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2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由场外交易市场转板至交易所上市的,差额享受此项政策。

26、27条非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从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三年内,拟上市企业未获得上市申请受理函,须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执行部门:上市办)

28.挂牌奖励。

支持企业在安徽省区域股权市场“科创板”挂牌。对成功挂牌的企业(股权代码在高新区范围内位列前80名)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已完成股改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上市办)

29.鼓励企业北交所上市。

对完成股改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企业,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基础层挂牌公司调入创新层并报安徽证监局辅导的,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若企业股改后直接进入创新层,待报安徽证监局辅导后,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提交北交所上市申请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北交所成功发行企业,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企业通过北交所转板其他板块的,再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区外已经挂牌的企业,总部及税收迁入高新区的,比照现有北交所政策,按相应板块享受一次性奖励。

非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从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五年内,拟上市(挂牌)企业未获得上市(挂牌)申请受理函,须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且同类型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上市办)

30.鼓励企业境外上市。

高新区内拟赴境外企业,按签署保荐协议并在境外主要交易所备案、境外主要交易所受理上市申请、成功上市发行三个阶段分别给予支持:

签署保荐协议阶段:首次与主要中介机构签署了境外上市保荐协议并在境外主要交易所备案的企业,给予该企业核心管理团队100万元奖励;

受理上市申请阶段:首次在境外主要交易所正式提交上市申请的企业,给予该企业核心管理团队200万元奖励;

成功上市发行阶段:首次在境外主要交易所成功上市发行的企业,给予该企业核心管理团队300万元奖励。

非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从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三年内,拟上市企业未获得境外上市申请受理函,须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

已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赴境外上市或已上市公司整体赴境外上市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享受此条政策。境外上市公司上市主体及总部迁址高新区,除享受一次性上市奖励以外,可同步享受总部落户政策。(执行部门:上市办)

31.支持企业融资发展。

1)上市公司再融资奖励。对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等,且再融资成功一年内,企业使用融资规模50%以上的资金用于募投项目(高新区内)建设的,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后,按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累计不超过3年。(执行部门:上市办)

2)高成长企业融资奖励

①雏鹰企业、瞪羚及瞪羚培育企业融资奖励。对当年已完成专业投资机构或上市公司股权融资的雏鹰企业、瞪羚培育企业、瞪羚企业,对于当年融资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融资额的1%进行配套奖励,当年融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融资额的0.5%进行配套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②独角兽、潜在独角兽企业融资奖励。鼓励培育企业获得行业龙头企业或专业风险投资机构(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投资。对于当年评定为潜在独角兽企业,获得投资(最后一轮融资在1亿元及以上)后估值达10亿元,且实际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的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于当年评定为独角兽企业,获得投资(最后一轮融资在1亿美元及以上)后估值超过10亿美元,且实际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美元的培育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补贴资金不重复兑现,获得投资不含国有性投资。(执行部门:科技局)

本条(1)、(2)项,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32.支持并购重组再融资奖励。

1)并购费用补贴。对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补贴。

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一次性补贴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50%,单个企业最高补贴25万元;

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贴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70%,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执行部门:上市办)

2)并购资金投资奖励。高新区企业被异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对其将并购重组标的募集资金进行募投项目(高新区内)建设的,项目开工建设后,按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执行部门:上市办)

(六)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33.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高成长企业发展。

①高成长企业发展奖励。对当年实际缴纳税收超300万元,且对区贡献增长30%以上的瞪羚企业,按对区贡献增量超过30%部分的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②发挥平台型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对平台型龙头企业孵化或引进的企业,并首次入选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按每家30万元给予平台型龙头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孵化或引进的企业首次入选雏鹰企业或瞪羚培育企业,按每孵化5家给予平台型龙头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30万元奖励,单个管理团队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2)鼓励专精特新企业发展。

①专精特新企业市场开拓奖励。对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首次排名前三,且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②专精特精企业高成长奖励。自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年度次年起,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且同比增长50%及以上,给予高成长奖励。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增长50%-100%(含50%)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增长100%及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③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奖励。对于新培育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择优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专精特新、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分别给予累计不超5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国家认定的单项冠军、重点“小巨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④专精特新企业采购补助。对当年国内外500强企业总部采购园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或服务的,首次单份合同金额一次性达1亿元的,合同执行完毕后,按采购金额的1%给予园区专精特新企业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执行部门:经贸局)

⑤精准高效服务企业。在“链通高新”平台上搭建跨部门政策发布平台,实现全区涉企政策统一发布、精准推送。建立专精特新企业疑难问题清单,汇集政策、信贷、上市、管理、数字化等方面资深专家,分阶段、分层次、分行业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精准服务。(执行部门:经贸局)

3)规上(限上)企业奖励。对当年首次新增规上(限上)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4)上台阶奖励,对区内优质企业结合其对区贡献给予上台阶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奖励不超过财力贡献:

①工业:对当年总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的纳统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其中:集成电路企业,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方式实施晋档补差。(执行部门:半导体投促中心)

②服务业: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不含房地产开发、金融、商贸企业)的纳统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其中: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在高新区新设立区域总部或分中心,且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并按期纳入统计库的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对商贸流通企业,在高新区新成立或新落户的且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并按期纳入统计库的商贸流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机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集成电路、软件测试行业达到500万元)且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的服务机构,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③建筑业:对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在高新区的建筑业企业,且建筑业总产值1亿元-5亿元(含1亿元)、5亿元-10亿元(含5亿元)、10亿元-50亿元(含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含50亿元)、100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度建筑业总产值增速分别达到35%、30%、20%、15%、10%的,分别给予10万、30万、50万、80万、120万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建发局)

5)鼓励制造业与服务业深度融合。

①线下实体销售:对高技术服务业企新设立独立法人主体从事制造业生产加工,在设立当年新法人主体产值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原服务业企业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成立独立法人主体贸易公司并开展线下实体销售的,线下当年零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原制造业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②线上经济:对先进制造业企业委托第三方或自建团队运营网络平台或网络旗舰店,且线上当年零售额首次达到300万元,补助原制造业企业当年支付且确认为软件服务费用和服务器托管费用的5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执行部门:经贸局)

对网络平台或网络旗舰店网销零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原制造业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对电子商务及跨境电商企业发展在线消费等智能营销新业态,以新业态模式首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和1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6)行政事业性收费补贴。对园区经审批(备案)工业投资项目(不含技改项目)按缴费目录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给予100%和50%的补贴(含2021年度发生项目)。(执行部门:经贸局、投促局)

34.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化业务。

1)离岸业务奖励。鼓励企业在海外设分支机构,发展离岸业务。对企业当年离岸业务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并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离岸业务额占本企业业务额20%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2)国际化服务联盟奖励。鼓励高新区服务业企业或者机构牵头组建以技术、专利、标准为纽带的国际化服务联盟,开展重大合作示范项目建设。对牵头组建成功的企业或者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3)数字服务出口奖励。支持园区企业发展数字服务出口业务,对纳入数字服务出口基地统计库的企业,当年首次实现数字服务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数字服务出口额首次达到5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且保持增长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数字服务出口额首次达到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且保持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4)新落户服务外包企业奖励。在高新区新成立或新落户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首次达到3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离岸执行额达到100万美元、300万美元的,分别再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5)存量服务外包业务奖励。对存量企业当年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首次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离岸执行额达到3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分别再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6)新增进出口企业奖励。对进出口额首次达到100万美元的新增进出口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7)进出口额奖励。对当年进出口额首次达到1000万美元-6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10%,给予3万元奖励;对当年进出口额首次达到6500万美元、1亿美元,且保持正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8)支持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对当年出口额300万美元及以上区属进出口企业,对其当年发生的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应缴保费的20%给予补助(其中对美国和“一带一路”国家、地区最高可以提高至25%),对“一带一路”国家,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上级及高新区补助总额不超过保费实际发生额)(执行部门:经贸局)

本条(3)、(4)、(5)、(6)项,同企业不重复享受。

35.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1)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落户。支持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集成电路项目在高新区设立总部和区域总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集成电路项目是指:集成电路上市公司、经认定的国内集成电路设计业、制造业排名前十,集成电路其他领域排名前五、集成电路独角兽企业),分别按投产(或实际运营前)实缴注册资本的10%和5%给予奖励,分别最高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资金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分阶段兑现。(执行部门:半导体投促中心)

2)支持集成电路企业IP、流片购买。

①支持IP购买。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对企业购买IP(来源于IP提供商、EDA供应商或者代工厂IP模块)开展高端芯片研发,按IP购买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执行部门:半导体投促中心)

②支持企业新产品流片,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对于首次完成全掩膜(FullMask:IP授权费、掩膜版费、测试化验费、加工费等)工程产品流片的企业,按不超过流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执行部门:半导体投促中心)

36.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化发展。

人工智能核心项目产业化补助。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由省发改委制定人工智能创新技术和产品导向目录,对符合导向目录支持方向的项目,按不超过关键设备和系统软件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省市区资金)最高2000万元。(执行部门:经贸局)

37.支持环保产业发展。

1)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对当年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达到节能减排并通过认定的生产企业,给予单个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不超过项目实施金额,执行部门:生态环境分局)

2)鼓励企业购买“环保管家”综合技术服务。对区内生产型企业当年购买区内环保企业和环保联盟提供的“环保管家”综合技术服务,从事环境隐患排查与技术诊断、污染防治设施运营和维护等相关服务,按当年合同执行额的50%,给予购买“环保管家”服务的生产型企业最高5万元的补贴。(“环保管家”综合技术服务不包括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环保检测、清洁生产、应急预案编制等单项服务。执行部门:生态环境分局)

3)鼓励园区节能环保企业研发并运用碳减排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为园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经认定,对完成碳减排及环保提升的项目,给予研发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不超过项目实施金额,执行部门:生态环境分局)

4)环保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贴。鼓励生产企业开展重点污染源改造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安装污染源及能耗在线监控设施,鼓励生产企业使用碳减排技术、工艺,按基建、设备总投入的20%,给予项目完成并验收的企业最高150万元的补贴。(执行部门:生态环境分局)

5)鼓励低碳生产。鼓励园区规上工业企业节约能源资源。对当年能源消耗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且工业增加值能耗降幅首次高于合肥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幅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38.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支持光伏应用。2018年12月31日前在园区建设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且使用本区企业生产的电池组件和逆变器等产品,在项目投入使用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投资建设单位发电量0.1元/度的补贴,补贴年限5年;对提供屋顶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在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给予2万元/MW一次性奖励(在自有屋面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不享受屋顶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39.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发展。

1)支持园区企业上云上平台。对经市级认定的园区企业上云服务单位,年服务园区企业在100家及以上,且服务的企业上云数据,经区经贸局认定,给予云服务单位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在市级认定的园区企业上云服务单位上云,按专精特新企业上云企业服务器托管费用30%的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10万元。(执行部门:经贸局)

2)鼓励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

①支持检验检测服务业资质认证。对检验检测机构当年且首次取得(或新迁入)CMA或CNAS,且能力参数达到30个的,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达成与国际检测认证资质互认的,给予1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②支持检验检测服务业落户。加快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和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对新注册成立和持续投资的检验检测机构,且设备投资总额在100万及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对新入园且主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机构,结合对区贡献,最高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③鼓励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对企事业单位将检验检测认证业务发包给区内机构的,按当年实际检验检测认证费用的10%给予补助,补助不超过其当年对区贡献的50%。(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3)促消费活动奖励。对利用重大节假日开展促消费活动,且促消费活动期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限上商贸流通企业,按企业优惠发放并实际被消费者兑现的50%给予奖励,全年奖励总额不超1000万元。本条款根据年度实施方案执行。(执行部门:经贸局)

40.支持建筑行业发展。

1)鼓励企业推行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指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简称“EPC”)。对设计企业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本年度承接单项合同额2亿元-5亿元(含2亿元)的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择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年度承接单项合同额5亿元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择优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建发局)

2)鼓励工程项目奖励。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本年度以联合体、总承包等方式承接单项合同额5亿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择优给予单个项目4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建发局)

3)推广BIM奖励。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本年度承接单项合同额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中推广应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取得明显成效并通过市级专家评审的,择优给予单个项目5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建发局)

4)支持区内项目企业合作。鼓励园区项目建设单位与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在高新区建筑业企业开展合作。对本年新开工的合同造价分别达1000万元-5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且由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在高新区建筑业企业承建的项目,分别奖励建设单位15、25、35万元。高新区直属企业、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予奖励。分期分批建设项目,仅奖励一次。(执行部门:建发局)

本条(1)、(2)项,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

(七)优化营商环境。

41.支持安全生产创建。

1)安全生产奖励。对当年首次通过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且当年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按《合肥高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以奖代补实施细则》(合高管〔2020〕6号)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对复评时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升级的企业,给予差额补助。(执行部门:应急局)

2)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应急局)

42.完善产业联盟。

1)鼓励设立专业化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高端智库等主体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服务,鼓励联盟、协会等组织成员搭建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行业交流、区域创新合作、产业研究、产品推广等工作。(执行部门:科技局、经贸局)

2)社会组织工作评优奖励。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对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工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对考核优秀的,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3)产业联盟奖励。支持产业联盟依托链通高新平台开展上下游产业链对接活动,对年度开展活动不少于4次,促成区外产业链上下游新引进项目不少于4个的产业联盟,经认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43.完善信用高新建设。

1)信用服务奖励。对信用服务机构在高新区开展信用征集、调查、评级等信用服务业务,开发1-2项创新信用服务产品并在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中推广应用的(政府采购除外),按实际业务收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与合肥市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经贸局)

2)信用激励。鼓励企业纳入合肥信易贷平台,对信用良好,且信用评级靠前,获得融资支持的企业,加大对企业的信用联合激励,在政策申报及行政审批事项中,依法享受优先申报审批、容缺申报审批等绿色通道。(执行部门:经贸局)

44.支持服务体系建设。

1)政府委托第三方对标诊断咨询机构,为列入项目库的规上重点工业企业提供技术及绿色技术改造路径方案。(执行部门:经贸局)

2)鼓励邀请第三方评估。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智能制造及绿色制造技术改造评估,在获得评估报告后实施转型升级改造工作,经认定,给予委托方企业最高5万元一次性补贴。(执行部门:经贸局)

3)鼓励人力资源机构入驻。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高新区发展,服务区内企业,对当年服务区内企业20家及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当年服务收入(服务区内企业部分)的10%给予补贴,单个服务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执行部门:人事局)

4)专利代理机构奖励。对外地知识产权机构在区内注册分支机构并实体运营的,参照市级政策,给予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当年度反馈有代理专利非正常申请的不予兑现。(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5)为进一步强化集成电路产业招商,拓宽招商渠道,支持各类专业机构开展招商活动,对引资成功地给予奖励。(执行部门:半导体投促中心)

6)优秀金融机构奖励。对银行、基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分类评估,设置优秀金融机构奖,并根据实际成效给予金融机构奖励,专项用于激励管理团队,单个机构最高奖励10万元。(执行部门:财政局)

三、相关名词解释

(一)重点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

主要是指:经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的地市级及以上领军人才(D类及以上人才)及符合相应条件尚未认定的相当层次人才;“江淮硅谷”团队带头人。

(二)集成电路企业。

主要是指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装备制造、专用材料及设计服务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三)人工智能企业。

主要是指从事:智能语音、智能芯片(人工智能方向)、自然语言处理、图像识别、人工智能软件产品、智能机器人、智能终端、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智能运载工具、新型人机交互等产业类项目,以及人工智能技术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发展和社会应用等为主的企业。

(四)金融、类金融、金融服务等机构。

主要是指在高新区设立独立法人单位、分公司、营业部(结算中心)的以下机构:

1.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

2.类金融机构,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资产管理公司、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等;

3.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4.其他对我区科技金融发展有贡献的金融服务机构。

(五)基金管理机构。

本政策支持的基金管理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1.管理的基金规模应在5000万元及以上,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和业务资质(格),且按程序在高新区备案,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天使投资基金不受此规模限制)。

(六)上市公司。

本政策支持的上市公司需符合以下条件:

1.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实施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境内外成功上市的公司。

2.拟上市(挂牌)企业必须是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合肥高新区或以红筹形式上市但主要经营地在合肥高新区的企业,包括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直接上市或拟以红筹等间接方式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

(七)高技术服务业。

主要是指运用高新技术带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业态创新,为科技创新、区域质量提升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支撑服务的新兴服务产业。

(八)小微企业。

参照工信部等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九)高成长企业。

主要是指雏鹰企业、瞪羚培育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平台型龙头企业,以高新区每年发布的高成长企业榜单为准。

(十)重点项目。

主要是指与高新区签订合作协议,且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

1.工业项目投资总额1亿元及以上(2年内投入,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2年内投入,其中研发投入不低于30%)。

2.园区内企业增资扩产项目达到上一条相关要求的。

3.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由境外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直接投资的项目。

4.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由独角兽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直接投资的项目。

5.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在合肥高新区设立的协同创新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纳入高新区以企业为主体的协同创新平台建设的项目等。

6.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创新型企业。

(十一)双向约束原则。

主要是指入区项目与高新区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相关指标、完成时间结点以及政策支持情况。在完成约定指标前提下兑现相应政策条款的原则。

(十二)对区贡献。

主要是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

百度统计(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