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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揭榜制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文字:[大][中][小] 2023/1/3  浏览次数:947

襄阳市揭榜制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如下,襄阳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任何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政策咨询热线:18709834578(v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襄阳市揭榜制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揭榜制科技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共襄阳市委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襄发〔2020〕12号)和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聚焦市委市政府提出的5G、数字经济、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节能减排、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技术需求,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技术解决方案,突破重点产业发展的战略性、共性或公益性技术瓶颈,实现我市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项目以技术攻关为主,项目遴选依托汉江科联网开展,主要由市内企业提出技术需求,经市科技局遴选发布后,由市内外符合条件且有研究开发能力的单位进行揭榜攻关。

第四条 揭榜制科技项目补助资金从市级科技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照部门职能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第五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鼓励创新、市场导向、择优支持、注重效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六条  发榜方条件

发榜方是指提出技术需求的单位,主要为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本办法确定的重点领域的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材料及工艺等有内在迫切需求,在项目攻关成功后能率先在本企业推广应用,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

(三)应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四)近3年内获国家、省、市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执行情况良好,在相关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违规、违法问题;

(五)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属于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政策所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

第七条 揭榜方条件

揭榜方主要为市内外有研究开发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或其组成的联合体(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下属子公司),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较强研发能力和核心团队,具备实现揭榜攻关的基本能力,具有解决技术需求难题的相关前期工作基础;

(二)能针对发榜项目需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方案;

(三)应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四)近3年内获国家、省、市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执行情况良好,在相关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违规、违法问题。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需求征集。市科技局通过主动征集和企业自主申报等多种方式广泛征集发榜方项目需求,并统一入库管理。项目需求的内容应明确主要指标、时限要求、产权归属、资金投入及对揭榜方其他条件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  论证遴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入库的项目需求进行论证,重点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作用强、应用面广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需求,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条  对接揭榜。项目需求发布后,揭榜方主动与发榜方对接,细化落实合作具体内容,达成共识;发榜方、揭榜方按有关规定签订技术合同,并共同制定项目可行性方案。

第十一条  成功对接揭榜的项目,由发榜方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至辖区科技部门审核,可行性方案包括:项目研究目标、实施方案、绩效考核指标、项目技术状况相关证明文件、技术合同及其发榜方的首次资金拨付证明等,辖区科技部门对审核合格的项目行文推荐至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可行性方案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方案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提出项目安排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程序拨付发榜方补助资金。政府按不超过单个项目投入总额25%的资金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发榜方应支付揭榜方的资金总额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资金根据项目投入和进展情况分两期拨付,一是在揭榜制项目批准立项后拨付补助资金的60%,二是在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后再拨付补助资金的40%。

第十三条  经批复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发榜方、项目推荐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当包括项目目标任务、绩效考核指标、验收方式、资金预算、实施期限等内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榜方与揭榜方须按照项目任务书和技术合同等文件中确定的内容组织项目实施。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不对项目主要实施内容进行调整。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对计划任务进行重大的调整、改变,应及时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五条 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补助资金管理职责。

(一)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具体管理,负责需求征集与遴选论证、需求发布与对接、立项确定、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等;

(二)市科技局负责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与市财政局会商并报市政府、市人大批准后实施;

(三)发榜方是补助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项目预算调整审批程序,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和验收等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接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四)发榜方负责人是补助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负责依法据实组织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项目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发所需的劳务费、设备费、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学术交流费等方面;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验收与监督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加强项目实施管理,按期组织专家依据项目任务书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加强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跟踪监控,对进展缓慢的项目及时督促,严防弄虚假骗取财政资金行为。项目未结题验收,发榜方不得申请新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发榜方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负主体责任,应视情况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

第十九条  建立补助资金管理承诺机制。发榜方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预算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项目实际投资应与上报的可行性方案基本保持一致,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发榜方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对发榜方在预算编报、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和使用、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严肃处理。市科技局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发榜方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项目补助资金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襄发〔2020〕1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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