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淮北市做好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3/2/8  浏览次数:1801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和《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皖科企秘〔2023〕26号),现就我市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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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2020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包括已更名的企业),今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申报材料目录参照附件2)。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应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评,自评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二)注册申报。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网”,网址:https://fuwu.most.gov.cn/)进行注册,审核通过后进行申报。企业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于申报截止时间前完成提交,逾期不予受理。对涉密企业,须将高企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查阅确认。申报企业须于申报截止时间10日后,登录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网”,网址:http://39.145.8.60:8080/ahismp/cms)查阅确认上传的申报材料情况。登录省网需注册,并选择淮北市科技局作为注册审核机构。

(四)材料报送。企业进入国网在线打印带水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签字、盖章后将纸质材料按附件1顺序装订成册(纸质材料和网上材料须一致,副本一式一份),报送至各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由各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正本材料上报另行通知)

(五)初审推荐。各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认真做好辖区内申报企业的审核推荐工作,并形成核查推荐意见(附件3),报至市科技局;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条件的县(区)、园区可组织人员赴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有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切实做好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推荐工作。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并视情组织抽查,形成推荐意见,报省高企认定办。

四、申报时间

企业的纸质材料(副本)于2023年3月31日(第一批)、2023年5月26日(第二批)、2023年7月26日(第三批)前,报各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于2023年4月21日(第一批)、2023年6月23日(第二批)、2023年8月25日(第三批)前将推荐汇总表和企业申报材料一起报送至市科技局。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应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权属人须为申报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企有效期;且须详述与企业研发活动、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在高企有效期内,企业申报所使用的知识产权须保持有效且不发生权属变更。

(三)企业所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技术领域须对应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最后一级目录,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予以说明。

(四)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中介机构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其出具的专项审计或鉴定报告在认定过程中将不予采信。

(五)企业所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须对照《认定办法》中高企认定的8项条件,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在国网的申报信息须与纸质材料一致,系统内上传的所有证明材料须采用PDF格式;认定申请书须通过国网打印,且要保持条形码完整;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或符合逻辑关系,否则相关数据将不予采信;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须标注页码,书脊处须注明企业名称、申报年度、所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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