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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工业部分)申报补贴和条件材料

文字:[大][中][小] 2023/2/16  浏览次数: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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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工业部分)申报时间

政策第1条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企业申报时间为2023214-314日。

政策第7条鼓励企业扩大规模:企业申报时间为2023214-430日。

其他政策:企业申报时间为2023214-228日。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工业部分)申报要求

本次政策实行网上申报。政策申报主体需在“合肥经开区企业服务一码通”中完成注册,登录后按照流程完成申报,具体操作流程可参照企业用户操作手册。企业(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关注初审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工业部分)申报补贴奖励及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涉及增值税发票的,专票提供抵扣联,普票提供发票联。通过纸质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电子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或银行签章。

政策第1条: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对工业企业实施“机器换人”,当年投资智能装备、自动化成套设备、工业机器人、自动化仓储物流等设备500万元以上的,在享受市级以上投资补贴的基础上,再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

政策第2条:推动产业链强链补链。对我区重点产业链引进的龙头企业及关键配套企业,给予“一事一议”支持。对区内主导企业引进符合开发区产业政策的关键配套企业,经认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配套企业每年新增的区级经济贡献,70%奖励给主导企业,30%奖励给配套企业。

政策第7条:鼓励企业扩大规模。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亿元的工业企业,且营业收入增幅和营业收入利润率均超过当年全区规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不超过10名)当年薪资收入的5%最高200万元奖励。

政策第13条: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通过验收的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20万元奖励。

政策第25条:支持区内企业联动发展。对购买区内非关联企业产品或技术服务,当年交易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纳税同比正增长的工业企业,按新增交易金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政策第26条:支持开拓市场。规上(限上)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政府主办的产销对接类、工业展会,按实际支付的参展费50%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经区管〔2021127号)文件精神,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申请项目在开发区范围内组织实施,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部分政策有特定主体的在具体条款中注明)。

政策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

(一)当年企业出现1人(含)以上人员亡人安全生产事故或被安监、环保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群体性上访等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根据《统计法》要求,应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而未主动上报统计资料或迟报、漏报统计数据,以及未完整、及时地向开发区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区内相关政策规定的。

二、申报、审核程序

各条款申报和审核按“企业申报、部门初审、联合审核、媒体公示、政府审批”程序执行。具体如下:

1.申报方法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登录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平台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资料,申报时按系统指示填写对应条款申请表,同时将所需附件材料以PDF格式上传到系统。

2.兑现流程

申报截止后,政策执行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及初步符合性核实,并由申报主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后,提出初审意见提交联合审核小组按规定开展联合审核。联审结果在开发区门户网站、市级媒体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审核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报管委会审批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需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提出的异议无效。

三、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申报各条款均须提供:

①《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1);

②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

(一)政策第1条: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

政策内容:对工业企业实施“机器换人”,当年投资智能装备、自动化成套设备、工业机器人、自动化仓储物流等设备500万元以上的,在享受以上投资补贴的基础上,再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区经济发展局)

申报条件:智能装备、成套自动化生产线、工业机器人、自动化仓储物流设备等年度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纳入统计的当年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未投产的新建项目或未纳入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申报,奖补资金总量控制,并按照企业完成的经济指标予以择优奖补。

申报材料:①“机器换人”项目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2);②资金申请报告(1.企业股东构成、主要投资项目、现有生产能力等内容。2.项目情况。包括项目的建设背景、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配套公用辅助工程、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等。3.项目完成后新增产值、税收、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智能化改造后对生产过程自动化、智能化等整体技术水平提升的相关报告)(附件3);③提供购置设备的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和增值税发票抵扣联,本次只兑现2022年发票;填报“机器换人”项目设备明细表(附件4);④纳入统计的当年技术改造投资额相关证明材料(统计库里的206-1表或206-2表);⑤“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5;⑥申报的每台设备照片2张(包括:设备整体照片、设备铭牌照片)。

(二)政策第2条:推动产业链强链补链

政策内容:对我区重点产业链引进的龙头企业及关键配套企业,给予“一事一议”支持。对区内主导企业引进符合开发区产业政策的关键配套企业,经认定,自投产之月起3年内,按配套企业每年新增的区级经济贡献,70%奖励给主导企业,30%奖励给配套企业。(执行部门:区经济发展局)

申报条件:经管委会同意或依据投资协议约定,对当年区内现有重点企业从区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的新设立的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配套企业每年对开发区新增的经济贡献,70%奖励给主导企业,30%奖励给配套企业。此政策由主导企业申报。

申报材料:①引进和培育配套企业奖励申请表(附件6);②主导企业和新设立的配套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区投资促进局提供的引进和培育配套企业的证明材料;④由主导企业提供的配套企业名录和配套企业当年度完税证明;⑤“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5)。

(七)政策第7条:鼓励企业扩大规模

政策内容: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亿元的工业企业,且营业收入增幅和营业收入利润率均超过当年全区规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不超过10名)当年薪资收入的5%最高2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经济发展局)

申报条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亿元的工业企业,且营业收入增幅和营业收入利润率均超过当年全区规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

申报材料:①鼓励企业扩大规模申请表(附件9-1)及名单表(附件9-2);②企业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③企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④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公司职务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政策第13条: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通过验收的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经济发展局)

申报条件: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通过验收的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申报材料:①新认定及验收通过研发机构奖励申请表(附件19);②省、市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

(二十四)政策第25条:支持区内企业联动发展

政策内容:对购买区内非关联企业产品或技术服务,当年交易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纳税同比正增长的工业企业,按新增交易金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经济发展局)

申报条件:购买区内非关联企业产品或技术服务,当年交易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纳税同比正增长的工业企业。

申报材料:①本地配套新增采购额奖励申请表(附件34);②当年新增采购零部件本地采购配套专项审计报告;③当年年度完税证明及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二十五)政策第26条:支持开拓市场

政策内容:规上(限上)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政府主办的产销对接类、工业展会,按实际支付的参展费50%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区经济发展局)

申报条件:①本次受理为规上工业企业;②参加市级及以上政府主办的产销对接类展会。

申报材料:①服务业、文化产业政策资金申请表(附件10);②参加市级及以上政府主办的产销对接类展会的参展合同;③实际支付参展费用发票。

四、附则

1.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纳入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库,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对享受区级“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中区级投资补贴、经济贡献奖励政策。本政策相关条款与省、市政策重复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本实施细则自20211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由各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区监察室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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