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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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徽省16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有多少?小编整理了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市、淮南市、宣城市、马鞍山市、铜陵市、亳州市、宿州市、安庆市、池州市、淮北市、滁州市、芜湖市、蚌埠市、黄山市、六安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 认定补贴政策,以及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难点8问8答,有任何疑问,都可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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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16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
1、合肥市: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当年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贴。
2、阜阳市:对当年新申报及第2次通过申报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对连续3次通过申报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贴,对连续4次及以上通过申报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补贴。对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1万元补贴。
3、蚌埠市
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产值规模首次超过10亿元(不含市外产值,下同),近3年产值年均增速不低于30%,且上一年度产值增速分别不低于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增速的,给予企业年薪15万元以上的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个人一定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个人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对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每个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补贴。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对首次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补贴。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补贴,对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上述资金全部补贴给企业法人代表和工作人员。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研发投入和发明专利申请量均增长2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年薪15万元以上的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个人一定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个人对地方经济的贡献。
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补贴;对首次入规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
对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企业,首次入规且当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和1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和5万元补贴。
4、淮北市
鼓励企业技术升级,对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通过市级评审推荐的,每家企业补贴10万元;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再给予10万元补贴。
高新技术企业投保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代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的,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当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市级财政按照省补贴资金金额的50%进行补贴。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主要贡献指标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增速的,市级财政按照省补贴资金金额的50%进行补贴。
5、淮南市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贴,新认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用于补贴企业研发团队。
6、六安市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补贴,対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贴;対列入安徽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经费补贴。
7、黄山市
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贴。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贴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贴。
8、马鞍山市
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在次年完成申报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贴。新认定和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补贴。对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速同比达到30%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贴。
9、铜陵市
①铜陵市对首次认定和连续认定的高企给予20万元资金补贴,间断认定的高企给予10万元资金补贴。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可对辖区内认定的高企,给予补贴补贴。
②加强高企知识产权保护。鼓励高企对核心技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高企有效期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在原有政策基础上,每件再给予5000元补贴。
③支持高企购买科技保险。对高企购买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代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共12种保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贴。
④引导高企加大研发投入。积极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企,依据其上年度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增加额的一定比例,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补贴。
⑤试点高企人才个税补贴。高企聘任的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在8万(含)以上的各类人才,按其工资薪金所得5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⑥引导高企加强技术攻关。支持高企开展关键核心共性技术攻关,市级科技计划高新领域原则上只支持高企和高企培育库内企业申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工业转型资金和创新创业资金优先支持高企。优先推荐高企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制造强省建设、省“三重一创”若干政策。⑦完善科技金融融合服务。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中小微企业标准的高企,可直接进入“科技贷”企业库。入库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按期偿付代款本息能力的可申请办理免但保、免抵压、“科技贷”业务。单户企业“科技贷”代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代款期限不超过3年,代款利率不高于实际投放时代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
⑧加强高企对外交流学习。坚持“请进来”和“走出去”并举,适时邀请从事科技管理、经济研究、企业管理的各类专家来我市开展讲座,丰富和拓展本市企业的视野和眼界。同时,组织高企和高企培育库内企业的有关人员,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先进地区考察学习,取长补短,推动高企逐步成长为瞪羚企业乃至独角兽企业,推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10、芜湖市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具有芜湖特色的创新型企业集群。在省补贴的基础上,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高企认定补贴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上,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20万元。对列入市"瞪羚"培育企业,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万元。
11、亳州市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贴。对进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每个企业享受一次。
12、宣城市
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入库税收平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市税收平均增速的,一次性补贴100万元。对当年被评为全市十强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20万元补贴,补贴资金用于补贴企业管理和研发团队。
13、宿州市
①对当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市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贴。从市外整体迁到宿州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同等补贴。
②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经市推荐上报的,市给予3万元申报材料补贴费用。
③对首次纳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市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贴。
④加强依法依规统计,对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且当年高新产值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3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贴。以上补贴事项,县区(园区)按不低于市补贴资金的额度予以支持。
⑤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代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县区(园区)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15%给予补贴,市再以相同比例予以补贴。
⑥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每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市补贴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
14、安庆市
对当年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环节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贴。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20万元补贴。对当年从市外整体引进到本市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同等补贴。
15、滁州市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对连续认定的企业,每两次通过认定(首次认定的企业从第二次开始计算),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
16、池州市
①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一次性支持3万元。
②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贴20万元(补贴资金由市与县区政府、管委会按1︰1比例承担)。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组建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
③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的,直接确认资格并享受认定补贴政策;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生产类子公司,直接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予以支持。
④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确保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条件及时享受优惠。
⑤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对高新技术企业成功上市的,分阶段给予补贴5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补贴100万元;在四板挂牌或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非股改挂牌的补贴10万元,挂牌后再股改的再补贴20万元;对在“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按发行额度2%、最高不超过40万元给予补贴。
二、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难点8问8答
1问: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问: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对于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进行调整。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
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
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A和B的孰小值。”
3问: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结转年限有何新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4问: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备案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5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期满,通过重新认定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6问: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7问:高新技术企业方面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规定:“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8问:公司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第一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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