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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第七届庐江县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补助和时间安排

文字:[大][中][小] 2023/3/16  浏览次数:975

第七届庐江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工作开展,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县政府向获奖企业颁发证书、奖牌,给予每家获奖企业补助,补助标准10万元。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庐江县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时间和庐江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全文,有想要申报的,可以直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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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政府质量奖申报时间

(一)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于2023年3月30日前将《庐江县政府质量奖申报意向表》报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与认证监督管理科,以下简称评审办)。

(二)各申报组织申报材料,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园区)签署推荐意见后,于2023年4月20日前报送评审办。

 

、庐江县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

(一)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庐江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3年以上;

2.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导入卓越绩效管理制度并运行3年以上,具有显著的质量效益;

3.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税收、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县内领先地位,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4.自主创新能力强,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企业文化突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效果明显,大力开展资源节约型、质量效益型、科技发展型企业建设;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6.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消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7.获得镇政府、园区或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二)申报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1.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政策;

2.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3.最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责任事故;

4.最近3年内在国家、省、市、县级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有不合格记录或违法行为;或因组织责任导致较大质量问题有效投诉的;

5.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6.近3年内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

 

、庐江县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申报表、组织概述、自评报告及实证材料组成。

1.申报表:申报组织应如实、完整填写《庐江县政府质量奖企业申报表》。

2.组织概述:内容根据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附录B的要求提供,字数不超过3000字。

3.自评报告:详细说明导入卓越绩效管理的时间、过程、做法、成效和经验(单独成篇);对照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具体要求,逐条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用数据和事实撰写评价说明,可以使用图表,字数不超过50000字。

4.实证材料:凡在申报表、自评报告中涉及的,需提供证明性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资料,与申报表中内容有关的材料,反映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的材料,申报组织认为还需提供的其它材料等,具体清单见附件要求。

所有材料需如实填写,纸质版一式三份并装订成册,电子版一式两份(U盘),实证材料需要准备原件以备核查。

 

、庐江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要求

(一)高度重视。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在全县质量领域授予企业的最高质量荣誉,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申报的组织宣传工作,积极动员辖区成就突出、质量效益显著、核心竞争力强的组织参评县政府质量奖申报,树立质量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激励和引导全社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共同建设质量强县。

(二)认真把关。推荐单位应对申报组织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各项信息准确可靠。

 

五、庐江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我县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全力打造合肥南部副中心,增强我县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合政〔2015〕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庐江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是庐江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按照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企业不超过2家。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3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已通过省、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并获奖的,不再参加县级评审(奖励)。

县政府质量奖按照制造业、服务业、中小企业及其他组织(包括教育、医疗等),分别进行评审,积极引导中小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确保县政府质量奖评定顺利进行,成立“庐江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权威学者、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和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具体成员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县政府确定。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评审提出县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标准拟订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组建专家评审组;编制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发布评审公告;负责县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 县政府质量奖采取专家评审方式。评审委员会组建专家组,负责审核申报资料和对申报企业的现场考核。

第九条 镇政府、园区、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企业的培育和推荐。

第三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标准。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一条  县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60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企业。参加评审的企业总得分均未达到600分的,该年度奖项空缺。

第十二条 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应适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县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庐江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税收、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县内领先地位,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四)自主创新能力强,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企业文化突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效果明显,大力开展资源节约型、质量效益型、科技发展型企业建设;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获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相关质量荣誉;

(七)获得镇政府、园区或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政策;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三)最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劳动保险等重大责任事故;

(四)最近3年内在国家、省、市、县级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组织责任导致较大质量问题有效投诉的;

(五)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评审委员办公室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发布评审通知以及相关要求。

(二)企业申报。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庐江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经镇政府、园区、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连同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材料初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资格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有关企业补充完善;对申报材料完备、符合条件的,将其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四)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评审企业申报材料,形成初步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

(五)现场考评。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六)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提出综合评估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七)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对建议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

(八)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县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六章 奖励及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县政府向获奖企业颁发证书、奖牌,给予每家获奖企业奖励。奖励标准1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产业扶持政策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人员培训和企业宣传等,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八条 县政府质量奖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应当保持卓越绩效,持续提升质量水平,并履行向社会公开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义务,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带动我县企业整体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县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必须同时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一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县政府撤销县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追缴奖金。

第二十二条 承担县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严守纪律,公正廉洁,并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县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庐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庐江县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庐政〔2013〕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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