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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植物新品种权怎么申请?和专利有什么区别?小编整理了合肥市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材料,流程,奖励以及和专利的区别,有想要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可以直接咨询小编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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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肥市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材料
(一)企业基础资料
1. 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
2. 企业简介;
3. 植物新品种育种人简介;
4. 公司章程;
5. 企业经过审定的植物新品种对应检测报告;
6. 企业经过审定的植物新品种对应的销售合同;
7. 获奖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8. 资质证书。
(二)植物新品种资料
1. 委托方植物新品种研发情况简介、技术研制人简介;
2. 相关转让协议、许可使用的合同等法律文书及价款支付凭证;
3. 植物新品种说明书。
4. 植物新品种授权证书,若有产权变更还需提供变更证明;
5. 植物新品种审定证书;
6. 植物新品种推广项目建议书,合资合作意向书,市场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7. 植物新品种在推广地区的适应性分析报告。
(三)财务资料
1. 委托方近三年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评估基准日财报;
2. 植物新品种开发研制资金投入及费用统计;
3. 未来新品种发展规划;
委托方对经过审定的植物新品种未来3-5年的收益预测。
二、合肥市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种业窗口提出申请
2、初审
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予以公告;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3、实审
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因审查需要,申请人应当根据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
4、授权或驳回
对经实质审查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对经实质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予以驳回并告知申请人。
三、合肥市植物新品种权相关奖励政策
合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打造种业之都的实施意见》,目标是种业销售额突破100亿,打造中国“种业之都”,推进保种、护种、育种、引种、用种“五种并进”,并且在品种保护、资源利用、人才引进、用地保障、组织领导等方面全方位予以强力支持。 该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其中,关于新品种申请激励政策,《意见》中提到: 农作物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证书的(审定或登记)品种,每个品种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
四、合肥市植物新品种权和专利的区别
植物新品种权和发明专利权之间,有着显著的区别。植物新品种是不能专利的产品,不能受专利法调整。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主流观点错误地认为植物新品种权与发明专利权最近似,常将专利权保护的有关制度适用于品种维权。此种做法,既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植物新品种的本质属性。
两者有以下主要区别:
1.植物新品种和发明专利之间的本质属性不同。
植物新品种不属于发明创造,只是对现有植物的改造。植物新品种是对自然界原有产物的改进和利用,不是人们创造出来的一种全新的产物,不能以工业方法生产出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故专利法规定对其不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法上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主要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类。植物新品种和发明专利相比较,前者是改造,后者是创造;前者是结果,后者是程序;前者保持稳定性,后者追求发展性。
2.植物新品种权和发明专利权的授权条件不同。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有适当的命名。两者相比,除对新颖性的衡量标准不同外,主要区别在于:授予专利权的发明要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只要求具有特异性,不要求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
3.植物新品种权和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同。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两个文本和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都明确规定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是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品种权说明书虽包括植物新品种的系谱、培育过程和所使用的亲本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来源与名称的详细说明等内容,但依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不能再培育出该申请品种,说明书的内容不是植物新品种的遗传信息的载体,不必也不能成为品种权保护的范围。植物新品种的遗传信息通过繁殖材料实现代代相传,繁殖材料才是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品种权保护的是实物,是可以繁殖新品种的材料。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其权利要求的内容。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发明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可以再现该发明,发明专利的思想通过说明书实现人人相传,其权利要求的内容是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专利保护的是思想,是可以制造专利产品的技术。
4.植物新品种和专利产品的生产方式和后果不同。
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和专利产品,虽然都可生产,但是两者的生产方式和后果不同。专利产品的生产方式是制造,通过制造再现专利产品。制造是生产原先没有的,如用配件制造汽车,制造出的产品与所用原料的性能和形态都不同。这种生产是把一个物品或物质改变成另一个物品或物质,发生了质的变化。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式是繁殖。通过繁殖实现植物新品种的繁衍。繁殖是生产原先已有的,如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收获的瓜或豆与种植的瓜或豆之间的特征特性都相同。这种生产只是量的变化,不发生质的变异。
5.生产授权品种和发明专利产品,对权利人和繁殖材料的依赖性不同。
5.1生产授权品种,对品种权人具有依赖性。
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必须来自品种权人(包括直接的或间接的、合法的或非法的)。没有品种权人提供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任何人都不可能依据申请公告的对育种过程和育种方法包括系谱、培育过程和所使用的亲本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来源与名称的详细说明生产出授权品种及其繁殖材料。没有品种权人提供,任何人都不可能获得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授权品种的生产,对品种权人合法授权并提供繁殖材料,具有依赖性。专利产品不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自公报的专利申请说明书中获知申请人对发明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内容,即能够实现该专利。专利产品的生产,对专利权人没有依赖性。
5.2生产授权品种,对繁殖材料具有依赖性。
没有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任何人(包括品种权实施的被许可人或品种权转让的受让人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的全部技术人员)都不可能生产出授权品种及其繁殖材料。有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任何人即使不了解授权品种的育种过程和育种方法(包括系谱、培育过程和所使用的亲本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来源与名称的详细说明),即使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能“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也就是说,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对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具有绝对的唯一的依赖性。专利产品与授权品种不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只要自公报的专利申请说明书中获知申请人对发明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内容,没有专利产品,也可以制造出专利产品。制造专利产品依赖的是专利技术,对专利产品没有依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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