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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稿!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 附申报条件材料及奖补好处解读

文字:[大][中][小] 2023/4/4  浏览次数:1008

讨论稿征求稿出炉!关于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初步定稿如下,包括申报条件材料及奖补、流程等内容,还请需要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提前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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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设数字安徽,推动我省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打造具有全国竞争力的大数据产业集群,塑造我省数字经济发展新优势,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字安徽建设总体方案》《加快发展数字经济行动方案(2022—2024年)》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是指产业特色鲜明、规模优势明显、创新应用突出、基础设施完善、服务保障到位,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并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大数据产业园区。

第三条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认定按照统筹布局、动态调整,示范引领、创新驱动,集聚发展、特色鲜明,透明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四条省数据资源局负责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数据资源局负责本地区大数据产业园的培育建设、认定推荐和管理服务,配合省数据资源局做好本地区省级大数据产业园的指导和管理。

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认定条件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的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特色鲜明,园区名称与大数据强相关,大数据相关企业集聚度高,原则上不少于10家以上省级大数据企业入驻,与大数据密切相关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占比达50%以上。

(二)规模优势明显,有较强的产业优势和竞争力,大数据龙头企业带动,大数据产业链比较完善,具有一批高成长的大数据企业,园区营收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

(三)创新应用突出,有较强的数据技术创新能力和融合应用能力,具有一定数量的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和数据应用创新试点示范,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数量占比分别达到30%以上。

(四)基础设施完善,园区四至范围清晰,建筑面积一般在2万平方米以上,5G、光纤等网络设施满足业务需求。

(五)服务保障到位,园区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科学规范,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招商、运营管理及相关统计工作;有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为园区企业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

第六条申报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的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园区的实际运营和管理单位;

(二)申报主体应当是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

(三)申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认定程序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 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认定程序如下:

(一)园区申报

园区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申报要求,向所在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申报书;

2.设立园区和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的政府批件以及运营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企业简介、最近一个年度会计报表、纳税情况等);

3.土地批复文件或房地产权证或租用期限尚有5年期满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4.园区入驻企业清单;

5.指标体系(详见附件)涉及的相关佐证材料。

在符合数据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基础上,经授权,申请认定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及企业承诺等方式提供,减少申报材料。具体范围由省数据资源局在组织申报时明确。

(二)市级初审

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审核通过的园区申报材料上报省数据资源局。

(三)专家评审

省数据资源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园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按照指标体系打分,必要时现场核查。

(四)审查认定

省数据资源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的大数据产业园审查认定。认定结果在省数据资源局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认定为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

第八条 省数据资源局每年组织一次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认定,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产业园,授予“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称号,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不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重新认定不合格的,“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称号到期自动失效。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应完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发展提升计划,持续优化环境、做强优势、做大规模,进一步提升集聚发展能力,培育集聚大数据领军企业,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每年4月10日前经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报送上年度建设发展情况。

第十条 鼓励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所属县(市、区)政府持续加大投入,在发展规划、优惠政策、土地利用、资源集聚、人才保障、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更大力度的支持,加快发展提升。

第十一条 鼓励各市对认定的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给予奖励,对入驻园区的大数据企业进行政策扶持,支持各市开展市级大数据产业园培育认定工作。以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为支点,引导优势企业、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向园区集聚,推动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省数据资源局加强对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发展的指导和管理,在政策扶持、试点示范、招商引资、标准制定、宣传推介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支持园区大数据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政务数据,开展数据交易流通,通过应用场景对接等方式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推荐大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第十三条 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参与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认定的产业园区,查实后取消“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称号。

第十四条 未经省数据资源局同意,其它任何园区不得使用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相关称号、制作使用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的标志物及其宣传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

根据工作安排,现将《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1.制定认定管理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大数据产业是以数据生成、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为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活数据要素潜能的关键支撑,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重要引擎。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推动大数据技术产业创新发展”“培育造就一批大数据领军企业”。《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要求“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加快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做大做强数据要素型企业”。国家《“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培育数据服务商”“提升数据资源处理能力,培育壮大数据服务产业”。制定出台认定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行动,有利于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新机遇,充分发挥大数据产业的引擎作用,以大数据产业的先发优势带动千行百业数字化转型、整体提升,全面推进数字安徽建设。

2.制定认定管理办法是培育壮大我省大数据产业的迫切需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大数据企业培育工作,省“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在“十四五”期间培育2000家以上大数据企业。《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要求,采取促进措施,培育大数据中小企业。《2023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做大做强数字产业集群”“推进软件‘一市一园’和大数据产业园建设”。当前,我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存在整体规模不大、企业实力不强、企业分布分散、配套服务不优等问题。制定出台认定管理办法,有利于推动大数据企业集聚发展、构建完整产业链条、健全大数据产业生态,有利于加大大数据产业政策扶持力度、优化大数据企业发展环境、提升大数据企业服务保障水平,有利于丰富大数据产业载体、更好开展大数据产业“双招双引”、壮大我省大数据产业,打造我省数字经济竞争新优势。

(二)可行性。

1.外省有实践。近年来,全国各地加紧数字经济发展布局,在大数据产业上竞相发力,陆续开展大数据产业园(人工智能产业园、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基地等)认定、创建、评估等工作,给我省大数据产业园认定提供了有益借鉴。江苏省自2018年开始组织省级大数据产业园评估,评估通过后授予“江苏省大数据产业园”称号;广东省自2018年开始组织省级人工智能产业园区认定;湖南省自2019年开始组织省级大数据产业园区认定;河南省自2022年开始组织省级大数据产业示范园区遴选,上海市自2022年开始组织市级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基地评选。

2.我省有探索。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打造我省数字经济竞争新优势,省数据资源局在全国率先开展省级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通过企业申报、市级初审、专家评审等环节,首批认定701家省级大数据企业,为开展安徽省大数据园认定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合肥、芜湖等地大力发展大数据产业,建设了一批大数据产业园区(基地)。

二、起草过程

省数据资源局广泛调研、认真研究,全面梳理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省内外大数据产业园相关认定办法,吸收借鉴中国软件名园和江苏、河南、湖南等大数据产业园认定办法,起草了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我省认定管理办法共5章16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大数据产业园认定目的、依据、原则等。第二章申报条件,主要明确申报省级大数据产业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申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第三章认定程序,主要从园区申报、市级初审、专家评审、审查认定等环节进行规范。第四章管理与服务,主要从园区、县(市、区)政府部门、市政府部门、省数据资源部门等方面明确了管理与服务内容。第五章附则,明确认定管理办法解释部门和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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