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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万奖励支持!2023年四川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报条件、标准和程序要求指南

文字:[大][中][小] 2023/4/19  浏览次数: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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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和管理,培育、引导、扶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规范化运行、可持续发展,鼓励支持

  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和团省委共同认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为支撑,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充分利用各类场地和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项目孵化、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对接、政策扶持、法律咨询、事务代理等服务的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资源整合,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在全省扶持100家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第四条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服务功能:

  (一)场地保障。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组建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宣传、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创业孵化及指导服务;

  (三)事务代理。为创业者提供财务、法律、人力资源、专利、工商、税务等事务代理服务;

  (四)融资对接。搭建创业融资对接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对接以及融资担保服务;

  (五)政策落实。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管理期为3年。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的资质。创业孵化基地需经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高校批准成立,运营时间3年以上,被认定为市(州)级创业孵化基地1年以上。负责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创业孵化基地及其运营单位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二)有固定的场地。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以种植、养殖为主的农业类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甘孜州、阿坝州和凉山州等民族地区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孵化场所利用率每年不低于70%。

  (三)有专门的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应设立专门管理服务机构和办公场所,有不少于6名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管理服务人员,有不少于10人的创业导师团队。

  (四)有健全的制度。有健全的人、财、物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有明确具体的孵化服务制度、孵化周期、准入退出机制。有完善的创业服务、政策落实和孵化服务等台账。

  (五)有扶持的措施。为入驻创业者提供一定的场地租金和物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扶持。对初创企业和孵化项目,在场地、资金、人员、技术等准入条件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六)有明显的效果。近3年,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实体(项目)每年不少于20户(个),带动/吸纳就业人数每年不少于100人;自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以来,在孵实体(项目)孵化成功率不低于50%,在孵实体(项目)到期出园率不低于80%。甘孜州、阿坝州和凉山州等民族地区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实体(项目)每年不少于15户(个),带动/吸纳就业人数每年不少于50人;自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以来,在孵实体(项目)孵化成功率不低于30%,在孵实体(项目)到期出园率不低于60%。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具备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市(州)就业服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教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团委等部门,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初审及资质合法性审查。对初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州)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将相关材料统一报送省就业服务管理局。

  (三)复核。省就业服务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提出建议意见。复核工作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四)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团省委,对复核合格的进行联合会审、考察、审定并授牌。

  第八条 申请认定省级创业孵化基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创业孵化基地成立文件,认定为市(州)级创业孵化基地文件,建筑面积证明材料;

  (三)近3年入驻创业实体(项目)名册、带动/吸纳就业人员名册以及项目孵化情况。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九条 各地要通过四川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信息,并按年度向省就业服务管理局报送基地建设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条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场租、通讯宽带、水电物业和创业创新服务、信息采集等相关支出。各地要加强对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弄虚作假的,不履行服务承诺,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应撤销其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且不能申请下一轮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第十二条 相关人员在认定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工作中弄虚作假,以及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虚报瞒报套取的补助资金按规定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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