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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汇编2023年安徽省16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奖励和培育认定实施细则

文字:[大][中][小] 2023/5/8  浏览次数: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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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各16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奖励

(一)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1、合肥市:鼓励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围绕智慧城市、区块链、人工智能,加强业务驱动,开展场景应用创新。经市级备案,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智慧城市场景应用产品,且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研发完成并上线运营的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包河区:对新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300 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营业收入 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3、经开区: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且当年大数据产品(或服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4、高新区:首次认定为市大数据企业,且当年营业收入、税收增长超20%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5、庐阳区: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蜀山区: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7、瑶海区:支持大数据企业认定。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对复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8、肥西县:支持大数据企业发展。新注册企业认定为市级及以上大数据企业,给予当年租金30%最高20万元一次性补贴(新迁入的大数据企业参照执行);两年内年营收达3000万元以上,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市级及以上大数据企业认定为规上服务业企业,企业购置三层及以上办公、研发、生产经营用房的,给予购房款5%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大数据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9、肥东县:对获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或申报并通过初审的企业,给予Z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巢湖市:经合肥市级新认定的大数据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世界500强、国内行业20强(或细分行业前10强)大数据企业,在巢湖市直接投资且当年固定资产和研发投入累计达5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正常运营一年后,经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固定资产和研发投入累计投资额10%和5%的一次性奖励,Z高不超过300万元和150万元。

 

(二)铜陵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1、支持鼓励本地大数据企业开拓市外市场,对单个合同金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项目,按项目实际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按1:1承担。

 

2、大数据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按1:1承担。

 

3、大数据企业首次进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工信部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中国软件百强企业、科技部发布的独角兽排行榜名单的,市政府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按1:1承担。

 

4、支持大数据企业优先参与智慧城市和“数字铜陵”建设,公共财政投资类项目在同等条件下选用本地企业产品和解决方案。市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政务数据库和公共数据库依法合规向大数据企业开放。

 

(三)淮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支持大数据企业申请省大数据企业认定和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财政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宣城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大数据企业,对首次认定省级大数据企业的,由受益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淮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滁州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滁州市对省级大数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芜湖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支持大数据产业园建设。本规定所称的大数据产业园是指位于鸠江区中国电信(芜湖)云计算中心的大数据产业园。对大数据产业园新入驻的企业,给予以下政策:

1、房租补助。对新入驻的大数据企业,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按照房屋租赁价格给予三年房租补助,第一年补助100%房租、第二年补助80%房租、第三年补助50%房租,单个企业年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运营补助。对新入驻的大数据企业,自企业缴纳税收之日起,对于地方经济贡献量超过50万元以上的由鸠江区按照该企业地方经济贡献量给予5个完整年度运营补助,即前三年按照地方经济贡献量的100%给予运营补助,后两年按照地方经济贡献量的50%给予运营补助。

3、给予首购奖励。对首次采购或首次使用大数据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各类产品(服务),且采购费用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实际采购费用30%的补助,每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加大融资支持。对大数据企业利用金融机构非政策性贷款的,给予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补助,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期限3年。

5、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对认定为国家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省奖励资金的20%配套资金支持。对认定为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省奖励资金的20%配套资金支持。对认定为省级首版次软件的企业给予省奖励资金的最高20%配套资金支持。

6、对上市公司、全国500强、全球500强或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大数据企业在本市设立独立法人单位参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19年)的通知》(芜政〔2019〕36号)中《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内容执行。

 

(八)马鞍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1、纳入马鞍山市大数据企业库,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市级和县市区、开发区出台的大数据类配套政策;

2、鼓励支持大数据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政务数据,促进政企数据对接融合,开展数据交易流通,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

3、遴选推荐参加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认定,多渠道宣传推广,通过应用场景对接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马鞍山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4、在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引培等方面加强对大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大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对接融资;

5、支持大数据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市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6、鼓励各县市区政府通过多种形式,对大数据企业进行扶持;

7、其它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政策。

 

阜阳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1、纳入阜阳市大数据企业库,推荐进入全市软件产业园管理,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全市软件产业园扶持政策;

2、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市级和各县市区、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3、遴选推荐列入全市大数据创新案例库,多渠道宣传推广,通过应用场景对接等方式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推荐大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4、在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路演咨询等方面加强对大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大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等对接融资;

5、支持大数据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6、鼓励各县市区、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对大数据企业进行扶持;

7、支持大数据企业与本地高校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一体等培养模式,加强大数据技能人才培养;

8、支持市大数据企业申请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和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9、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政策。

 

宿州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政策扶持方面,安徽省数据资源局已下发《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对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进行资质认定并鼓励地方对认定企业进行1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此条鼓励政策也已写入《关于促进市场主体体质扩量增效意见》中,为政策兑现提供有力依据。依据我市目前实际情况,宿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目前正在积极争取省级认定大数据企业奖补资金,并草拟《宿州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试行)》,从省级、市级不同层面鼓励本地大数据企业增强生产力、创造力,一定程度上吸引外地优势企业积极落地,推动本地数字经济良好发展。

 

池州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1、纳入池州市大数据企业名录,作为池州市大数据有关政策重点扶持对象,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2、鼓励支持大数据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政务数据,促进政企数据对接融合,开展数据交易流通,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

3、遴选推荐参加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多渠道宣传推广,通过应用场景对接等方式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池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推荐大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4、在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路演咨询等方面加强对大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大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等对接融资;

5、支持大数据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市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6、鼓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对大数据企业进行扶持;

7、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政策。

 

十一黄山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大数据企业奖补。首次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由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数据业务收入等,择优分别给予前两名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二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对六安市大数据企业给予以下培育扶持措施:

1、纳入六安市大数据企业库,作为六安市大数据有关政策重点扶持对象,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六安市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2、鼓励支持六安市大数据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政务数据,开展数据开放试点,促进政企数据对接融合、交易流通,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

3、遴选推荐列入全市大数据创新案例库,适时建立数据案例中心和数据展馆,多渠道宣传推广,通过应用场景对接等方式支持本地大数据企业参与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服务和运营,推荐大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4、在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路演咨询等方面加强对六安市大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六安市大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等对接融资;

5、支持六安市大数据企业申报市级以上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6、鼓励支持县区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对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进行扶持;

7、支持六安市大数据企业与本地高校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一体等培养模式,加强大数据技能人才培养;

8、支持六安市大数据企业申请省大数据企业认定和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一步提升本地大数据企业竞争力;

9、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政策。

 

亳州市、安庆市、蚌埠市暂未出台相关政策,但因为省里是鼓励地方对认定企业进行1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此条鼓励政策也已写入《关于促进市场主体体质扩量增效意见》中,所以差不多也有10万的奖励,具体的要以官方政策为准。

 

二、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

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培育我省大数据领域有影响力的上市公司、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壮大我省大数据产业,打造我省数字经济竞争优势,规范我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徽省大数据企业,是指在安徽省内依法设立,主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并按照本实施细则认定的企业。以下统称大数据企业。

第三条 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突出企业主体,坚持公平公正,实施动态管理,推进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大数据企业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四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统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管理服务等工作。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全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公示大数据企业认定情况,核发大数据企业证书;

(二)受理和处理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的相关投诉、申诉、举报;

(三)指导、服务大数据企业发展,为大数据企业提供政策解读、要素支撑、场景对接、宣传推广等服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一)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二)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三)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安徽省,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从事大数据服务和应用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1000 万元。①营收大于1000万元(含)小于2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2.从事大数据产品制造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2000万元。①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小于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1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在大数据领域获得国家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条件。

本实施细则所列的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条件,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大数据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申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数据相关业务、知识产权等情况介绍;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一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含数据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5.企业信用查询材料。

在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基础上,经企业和个人授权,申请认定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及企业承诺等方式提供,减少申报材料。具体范围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在组织申报时明确。

县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企业申请认定材料统一上报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

(二)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

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三)专家评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成立专家组,由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查认定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大数据企业进行审查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在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颁发《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证书》。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

第八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每年组织一次大数据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可以重新申请认定。企业不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重新认定不合格的,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九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 培育措施

第十条 对大数据企业给予以下培育扶持措施∶

(一)纳入大数据企业库,推荐纳入上市(挂牌)后备资源管理,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二)鼓励支持大数据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政务数据,促进政企数据对接融合,开展数据交易流通,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

(三)遴选推荐列入全省大数据创新案例库,多渠道宣传推广,通过应用场景对接等方式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推荐大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四)在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路演咨询等方面加强对大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大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等对接融资;

(五)支持大数据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六)鼓励市、县(市、区)政府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对大数据企业进行扶持;

(七)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政策。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加强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监督,对已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申报或者经营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并予以公示,有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大数据企业。

(一)在申报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三)发生群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偷税漏税或者上报虚假数据、信息等失信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上报企业经营信息的;(六)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事项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未按规定报备的,一经发现,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工作人员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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