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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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经信厅通知要求,依据《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皖经信节能〔2019〕9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做好2023年安徽省绿色工厂推荐及复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如有申报意向或了解更多申报内容可咨询:18715034835(微信同号)
一、2023年安徽省绿色工厂推荐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且绿色制造基础好、示范带动力强的企业积极申报,指导企业编制评价报告,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严格把关,择优推荐。申报企业能效水平原则上要接近或优于能效标杆水平或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且没有使用淘汰的落后生产设备(包括落后电机、落后变压器等);优先支持开展产品绿色设计、参与工业节能诊断、开展节能减碳技术改造成效明显、能源碳排放管理情况良好的企业申报。有关情况应在推荐材料中予以充分说明。
(二)申报企业应满足《暂行办法》第五条基本条件,并参照《暂行办法》编制评价报告。工信部已发布绿色工厂评价行业标准的(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可按照行业标准评价要求进行评价。
(三)申报企业需登录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进行填报,按照要求上传相关材料(要求PDF格式,带公章),并确保提交的材料完整、数据准确、资料齐全、内容清晰。通过系统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的文件名必须规范,并严格按照要求的申报材料和附件名称命名后上传。网上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技术问题,可咨询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信息中心。(四)系统网上申报功能开放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8时,企业申报端口关闭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24时。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推荐汇总表以及所推荐的绿色工厂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报送至我局。
二、2017年、2020年安徽省绿色工厂复审
(一)加强安徽省绿色工厂动态管理,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要求,开展2017年、2020年安徽省绿色工厂复审工作。
(二)2017年、2020年安徽省绿色工厂已在工信部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填报2023年绿色工厂动态管理表的,无需再次提交复审材料;未填报2023年度动态管理表的,填写绿色工厂复审表。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结合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复核,重点核查在近三年的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是否存在注销、停产和更名,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等情况等情况。我局将抽取部分企业进行现场复核。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将2017年、2020年安徽省绿色工厂复核情况汇总表(附件4)于2023年6月30日前前报送至我局。同时将补充的绿色工厂复审材料电子版(盖章PDF和word版)打包发送至联系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