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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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2022年度(第二批)合肥市优质小微企业推介工作,根据2023年7月31日印发的《2023年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先进制造业)》(合经信法规〔2023〕15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对根据《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推介2022年度(第二批)合肥市优质小微企业的通知》(合经信企体建〔2023〕49号)已申报的190户企业(见附件1)进行进一步摸排,需核验以下补充材料(以下材料以电子版形式报送):
1.规上企业需为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B、C、D及I类65大类企业。需提供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的“调查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101表)”截图;
2.未纳入规上统计范围内的,需营业执照中含生产、制造、加工等经营范围,且有实际生产行为。或营业执照中含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类经营范围。需提供以下佐证材料: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税务登记证扫描件;或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2)生产车间产线及产品照片。(有实际生产行为企业需提供)
二、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通知申报企业提交佐证材料、配合做好信息核查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所提交的佐证材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真实性、准确性,通过现场核查、走访调研等多种形式,予以审定推介。各级经信部门在审核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企业,将取消其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于9月1日前将《2022年度(第二批)合肥市优质小微企业补充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2)、推荐文件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至市经信局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处(企业提交的佐证材料电子版需按照《2022年度(第二批)合肥市优质小微企业补充核验情况汇总表》中的序号顺序打包同步反馈)。逾期未提交佐证材料的,不予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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