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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联合体申报条件+材料+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2023/9/19  浏览次数:894

合肥市农业局组织申报2023年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市级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及开展2021年度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市级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监测考评工作,有关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联合体申报条件+材料+管理办法等如下,合肥地区有想要申报的,可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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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监测对象

 

1.市级龙头企业申报对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业休闲旅游、农产品电子商务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农业增效的企业。

 

2.市级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报对象:由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市级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布局和产业发展方向,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农民合作社为纽带、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为基础的,各主体之间利益联合紧密的联合体。

 

3.监测对象:2021年度下文认定的市级龙头企业、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二、申报条件和材料要求

 

申报、监测市级龙头企业和联合体的牵头单位分别依据《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合农产办〔2019〕5号)、《关于印发合肥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农〔2019〕72号)的相关条件和要求,备齐申报材料,其中已评为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和联合体且在有效期内的,仅需提供申报书(表)。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任务,按照自愿创建、自主申报的原则,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评审,对新申报和监测的企业进行材料和实地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于10月23日前行文上报市农产办(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龙头企业的培育扶持,壮大龙头企业实力,增强龙头企业引领带动能力,根据《安徽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皖农产〔2019〕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休闲旅游、农产品电子商务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农业增效,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推荐,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产办”)认定,并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产委”)批准的企业。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原则上直接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但也需定期报送相关监测数据。

第三条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强化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职能,加强日常动态监督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由市农产委发文并颁发证书,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企业类型。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休闲旅游、农产品电子商务为主业的企业。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原则上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2.企业规模。农产品生产型和农业休闲旅游带动型龙头企业规模∶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或流通型龙头企业规模∶总资产1000万元

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型企业规模∶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交易(经销)额3亿元以上;农产品电子商务型龙头企业规模∶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3.企业效益。企业连续两年生产经营正常,总资产报酬率原则上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4.企业信用。企业应守法经营,照章纳税,讲诚信,不拖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金。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5.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企业应通过订单、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300户以上,特种养殖企业可适当降低要求;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企业在自建基地、订单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6.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应有自主的注册商标和品牌。在本市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

7.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三年内在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食用类农产品已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的,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及产品必须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

8.企业的生产和管理。(1)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2)企业的生产经营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9.农产品批发市场设施完善,建立电子监控系统,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

10.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之比达到60%以上,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省级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70%以上,带动农户数量1000户以上。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4、5、6、7、8款要求的农产品生产型、农业休闲旅游带动型、农产品加工型和农产品流通型企业可以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4、5、8、9款要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型企业可以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4、5、10款要求的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可以申报市级龙头企业。

第七条企业符合上一条规定标准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

1.积极领办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利益关系紧密、带农增收致富表现突出的。

2.在吸纳和转移农村劳动力方面表现突出的。

3.在促进本地农产品生产销售、带动一村一品发展和产业化经营表现突出的。

4.在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5.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6.电商销售额占总销售额比重较大的。

 

第八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1. 填写《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资产与效益情况;

4.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租赁合同、协议等复印件;5.产品质量、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农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或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复印件;

(2)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3)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或工商部门受理商标注册有关手续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6、以下证明材料由企业出具告知承诺函、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核查汇总上报∶

(1)企业资信情况;(2)企业纳税情况;(3)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4)企业带动农户增收情况;(5)企业不拖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金情况;(6)企业环保达标情况。

第九条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对申报企业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税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意见,按规定以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名义正式行文向市农产办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在各县(市、区、开发区)的中央、省和市属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申报。

第三章认定

第十条市级龙头企业评审认定和运行监测由市农产办组织。

第十一条认定程序

1.市农产办按照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的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2.市农产办组织市农产委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按

照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现场查验和集体讨论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市农产办汇总考核组评审意见,经公示无异议,报市农产委审定后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对市级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三条实行市级龙头企业运营信息统计年报制度。市级龙头企业应该在每年1月15日前登录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工作平台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企业规模、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年报表认真审核提交报市农产办。企业所填报数据将作为市级龙头企业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实行市级龙头企业两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具体办法是∶

1.由市农产办发出监测评审通知。

2.被监测的市级龙头企业按第八条要求,将监测评审材

料报送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

3.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被监测市级龙头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正式行文报市农产办。4.市农产办对审核意见汇总后报请市农产委审定。

5.经市农产委审定监测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将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产委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建立经常性的企业调查核实制度,对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发文淘汰的省级龙头企业及时调查核实,符合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继续保留市级龙头企业资格,不符合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或企业已倒闭的同时取消市级龙头企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对不在监测年份出现经营不善的市级龙头企业要及时采取预警措施,要求企业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或企业已倒闭的,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应提出取消市级龙头企业资格的建议,市农产办要及时审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对已取得市级龙头企业资格后,因信誉不良或涉嫌违法等行为被取消龙头企业资格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同时向市场监督、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评审资格。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在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

违禁添加物质的;

4.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5.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6.不按要求准确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的;

7.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的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展示展销、培训等活动的;

8.不履行与基地、农户签订的订单合同,不能发挥带动作用的;

9.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10.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11.其他因素而导致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龙头企业的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农

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产办予以审核确认。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农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下发的《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合农产办〔2008〕5号)废止。

 

附件:合肥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充分发挥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44号)、《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皖农产办〔2015〕1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联合体是指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核心,家庭农场为基础,农民合作社为纽带,以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为手段,以提供商品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为依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实现产业联接、要素联接、各主体间利益联接的紧密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联盟,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本办法评选的示范联合体,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由市级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布局和产业发展方向,在产业联接、要素流动、利益共赢、经营效益、管理机制、带动农户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农业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评选的联合体。

二、示范联合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联合体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

(二)联合体有围绕主导产业的联合体建设方案。

(三)联合体有文字契约。联合体内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各成员之间以文字契约建立紧密的产业、要素、利益联接机制。

(四)联合体内各主体之间有品牌化运营实际内容。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实现联合体内土地、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食用农产品已认证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及产品必须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

(五)联合体有利益共享、风险分担机制。形成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通过规模化的产品供销、作业服务等节本增效途径让利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利益共享机制,以共同出资建立风险基金的风险分担机制。

(六)联合体有明显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联合体内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农户收入增加,生产总成本降低10%以上,带动农户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0%以上。联合体推行绿色生态种养、复合循环利用等生产方式。带动 “三品”认证等个数和面积逐年增加。

三、示范联合体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示范联合体组成

由市级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至少有1个市级或市级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5个家庭农场共同发起。联合体内各主体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无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

(二)示范联合体内各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1、龙头企业

(1)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建立较为紧密的利益分配机制,带动农户增收明显。

(2)推进优势资源整合,塑造农产品优势品牌。通过联合体内各主体的合作,实现品牌共享共建,品牌价值延伸到种养原料溢价。

(3)销售收入。符合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准。

(4)基础设施。龙头企业有良好的生产、加工设施,具备必要的厂房、仓储设施,农业生产或加工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5)品牌创建。主要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食用农产品具备有效的“三品”认证证书或注册商标,实现企业品牌共享共建。建有产品可追溯机制,产品优质、生态、安全。

2、农民专业合作社

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健全,建立财务管理、成员帐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承担联合体的供销、种养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纽带作用。

3、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符合当地适度规模经营要求,建立正常的生产经营核算和基础台账;积极承担土地流转和标准化种养的任务,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发挥联合体发展的基础作用。

四、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选。

(一)申请。联合体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合肥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请表(见附件);

2、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情况介绍;

3、龙头企业审计报告、合作社财务报表、家庭农场财务报表或收支记录;

4、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签订的产销对接的订单合同复印件;其他能证明企业与合作社、家庭农场利益联结的材料。基地建设、基础设施、品牌建设及科技创新成果等证明材料。

5、联合体章程、建设方案、组织机构、联合体带动农户增收证明等,以上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核部门实地查证。

(已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省级示范联合体仅需提供申请表,直接认定为市级示范联合体。)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二)初审。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对联合体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初审,初审通过后,正式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评审。按照评选标准,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联合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抽核,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四)批准。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在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并公布。

五、日常管理

经评定的市级示范联合体,有效期两年,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被评定为的示范联合体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达不到评选条件的,取消称号。重新认定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及评选程序进行。

六、不予评选及直接取消市级示范联合体称号的情形

(一)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示范联合体的评选资格/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二)牵头龙头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牵头龙头企业在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示范联合体的评选资格/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四)联合体成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示范联合体的评选资格/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五)已评选的示范联合体不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测运行,视为运行不符合示范条件,自动取消示范联合体的称号。

七、政策扶持

被评为市级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牵头龙头企业(包含联合体内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享受相应的各级农业扶持优惠政策。

八、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实行,期限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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